4、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乙炔瓶,应放在供氢装置10m以外的地点,电焊机也如此,其接地线不准接在氢气设备和与其相连的管道上。
5、动火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6、工作结束,认真清理现场,不得留下火种。 (三)其他
1、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并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拆开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悬挂危险牌。
2、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管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3、蓄电池室的动火可参照氢气系统的要求执行。
4、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应检查电焊机及其引线导线无裸露、接地线按规定接好;氧气、乙炔瓶的皮管应无老化、断裂、泄漏,连接应牢固;乙炔瓶出气皮管应装设回火阻止器,表计应准确可靠;导线、皮管不得互相纠缠在一起;氧气、乙炔瓶应分开放于指定位置,并与固定构件绑捆牢固。
第三节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一百零五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为在有害气体、有害物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在天然气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工作,工作人员除了需了解天然气的易燃易爆的特性,工作现场不能有明火,禁止使用能够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吸烟外;还需了解天然气浓度高于爆炸下限10%时还会导致当事人缺氧窒息,大脑受到伤害。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生产设备或系统上进行的检修工作,如涉及有毒、有害气体、带压工作、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以及在天然气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工作时,都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一百零七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的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书面记录;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一百零八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一百零九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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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特殊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通知部门安全专工或技术专工共同到现场检查、检测、确认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殊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特殊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恢复特殊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试运转后,才可以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签名,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终结。
第四节 一般工作的《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动火和特殊作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必须使用《作业安全措施票》,所填措施是由检修人员在工作现场自身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作业安全措施票》的执行程序:
(一)工作负责人依据工作任务和内容填写《作业安全措施票》并签字。 (二)工作许可人对《作业安全措施票》进行审核,补充完善安全措施后签字。 (三)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全体工作人员认真交待安全措施,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四)工作负责人要全过程落实并监督安全措施的正确执行。
(五)《作业安全措施票》班组应统一编号使用,工作结束后保留一个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作许可人在办理工作票开工时,要验证工作负责人是否持有《作业安全措施票》,否则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章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
第一节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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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外包单位承担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时,外包单位必须办理XXX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六)、外包工作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件十)或外包工作动火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件十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台机组整组检修采用系统工作票时,外包单位或不同单位的不同工作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由电厂签发一张系统工作票。电厂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总的工作联系人,统一办理系统工作票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并协调各单位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第二节 外包工作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包工作票分为外包电气工作票(格式见附录八)和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电厂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如下:
(一)发电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电厂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电厂安监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一)电厂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压力、有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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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五)电厂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票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单经双方签字后交工作许可人粘贴在运行保存的外包工作票背面。编号与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相同。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协助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参见“工作票的管理”。
第三节 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外包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工作许可人应由管辖该项工作范围内设备、场地的运行值班负责人担任,并对工作是否影响设备安全(指是否需要运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出,经电厂安监部备案并公布。其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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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填写“工作联系单”,办理工作手续。
(三)电厂工作联系人应由电厂相关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并对下列事项负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与本厂有关部门联系汇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于经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扫卫生工作),电厂的使用部门应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定。在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电厂联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周工作联系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的管理、考核办法参照工作票管理、考核制度执行。
第四节 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包安全措施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制度。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二种,其使用和管理同“安全措施票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电厂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安全监督人的职责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一)电厂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动火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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