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3)

2019-01-18 20:31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4 震情灾情报告 4.1 震情报告

我市及其周边发生破坏性或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快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发送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信息。

4.2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灾情。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市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同时派出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2)市人民政府及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市教育、公安、国土房产、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监、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3 震情灾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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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5.2 分级响应应急管理 5.2.1 Ⅰ级响应应急管理

在上级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5.2.2 Ⅱ级响应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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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按照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 Ⅰ级响应

6.1 应急处置

按照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反应能力,应急处置按时间段划分,分阶段进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1.1 震后1小时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快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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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灾区群众自发开展自救互救;

(3)市地震局开展震情灾情会商,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石泉路9号厦门市地震局三楼会议室)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市人民政府启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6)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启用应急通讯。 6.1.2 震后2小时内

(1)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所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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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科学调整救援力量,派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同时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相关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二号公告,向公众告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10)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厦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2)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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