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震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5)

2019-01-18 20:31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1.7 震后48小时以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7.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8.1 临震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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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8.1.1 临震应急管理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8.1.2 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落实地震异常,保持与省地震局联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高铁、轻轨、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水库、通信等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保障,并采取紧急加固或防护措施;

(4)区人民政府及市地震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特警支队、交警支队)、民政局、厦门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卫生医疗急救中心、水务集团、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厦门警备区负责协调武警支队、31集团军、厦门水警区、武警水电第六支队、民兵预备役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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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6)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文广新局、地震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7)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等准备工作。

8.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区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8.2 强有感地震应急

8.2.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2.2 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加强震情跟踪,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8.2.3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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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3 海域地震应急

8.3.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海洋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厦门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海域地震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海底通信电缆中断等突发事件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8.3.2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4 毗邻地震应急

8.4.1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4.2 受毗邻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4.3 依据灾情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受灾区的紧急支援。

当毗邻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5 地震谣传应急

(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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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市地震局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3)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区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9.2 队伍保障

地震、消防、通信、卫生、交通、水务、电力和承担地方应急救灾任务的军队、武警部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青团、红十字会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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