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分类
(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二)直接税与间接税 (三)从量税与从价税 (四)价内税与价外税 (五)中央税与地方税
(一)以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
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二)以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分类标准
(三)以管理权限为分类标准:
中央税——中央政府管理,并支配其收入的税种 地方税——地方政府管理,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并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四)以计税依据为分类标准
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及其计税依据的价格或金额为标准,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从量税,是指依据课税对象的总量、数量、容积和面积等,采用固定金额计征的税收(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五)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分类标准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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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
三、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制中税种的组合状况,它反映各个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地位。根据税制结构中的税种是单一的还是多重的为标准进行分类,税制可以分为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只实行单一税种的税收制度;
复合税制,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有多种税种组成的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选择。其关键是主体税种的选择。
发达国家多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经济逐渐向发达国家过渡的国家,则可能选择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
商品税、所得税比较表
第三节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含义 二、税负转嫁方式
三、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四、我国的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含义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行为及过程。理解其涵义包括:
(1)纳税人是唯一的税负转嫁和承担主体。 (2)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途径。
(3)税负转嫁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纳税人与负税人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嫁的必然结果。
税负归宿,是指处于转嫁中的税负最终落脚点,它表明转嫁的税负最后是由谁来承担。税负转嫁导致税负运动。税负归宿的状况是由税负转嫁的状况决定的,税负归宿是税负转嫁的结果。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就是负税人。
完全转嫁与部分转嫁。如果纳税人把全部税负转移给负税人负担,称作完全转嫁。如果纳税人仅把部分税负转移给负税人负担,称作部分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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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纳税人自己负担的税收是直接负担。别人转嫁来的税收是,是税收的间接负担。
二、税收转嫁的方式
1.前转(forward shifting)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其所提供的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的方法,转移给购买者负担的一种形式。
2.后转(backward shifting)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生产要素进价等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负担的一种形式。
3.消转(diffused shifting)即纳税人对其所纳税款,既不向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补偿其纳税损失,使支付税款之后的利润水平不比纳税前低,从而使税负在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中自行消失。
三、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
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
3.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 4.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容易转嫁,对竞争性商品课征的税较难转嫁 5.从价课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的税负不容易转嫁
图8-3 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的税负转嫁归宿
图8-4 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税负转嫁和归宿
税负转嫁的其他影响因素 1.课税范围
课税范围越宽广,越有利于实现税负转嫁;反之,则越不利于税负转嫁。这是因为商品或要素购买者是否接受提价(税负转嫁引起)的一个重要制约,是能否找到不提价的同类替代品。 2.反应期间
就需求方面说,课税后的短期内,消费者对课税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承担的税负越大;而长期状况可能改变。就供给方面说,时间因素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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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种属性
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有直接联系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是比较容易转嫁的。而对要素收入课征的所得税,则常常是不易转嫁的。
四、我国的税负转嫁
(一)深入研究税负转嫁的机理有重要意义
(二)税负转嫁和制定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切关系 (三)税负转嫁会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动机 (四)自然垄断行业的税负转嫁居于优势
(五)提高所得课税比重,缩小税收转嫁的范围和空间 (六)实行价外税,有利于增强商品课税税负归宿的透明度
第四节 税收原则 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 三、税收中性问题
税收原则是政府在税制的设计和实施方面所应遵循的理论准则,也是评价税制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得到公认的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税收原则的发展
现代经济学之父的英国学者亚当·斯密(A. Smith)提出四个税收原则,即: (1)平等原则
“平等”的含义是指公民应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 (2)确实原则
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各公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 (3)便利原则
“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在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不使纳税人感到纳税困难;在方法上,应力求简便易行,不让纳税人感到手续繁杂;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免纳税人因运输实物而增加额外负担。 (4)节约原则
最少征收费原则。“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
德国财政学者瓦格纳(A。 Wagner)也提出以下四个税收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收入充分原则 税收收入弹性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 选择正当税源原则 选择适当税收种类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
课税普遍原则 29
课税平等原则 课税技术原则 课税明确原则 课税便利原则 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亚当·斯密与瓦格纳税收原则比较
二、现代税收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的重要性
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什么?怎样才能使税收对所有纳税人都做到公正对待呢?
1、税收公平的含义:税收公平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横向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
“纵向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讨论题:如何衡量税收是否公平?
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两个标准: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是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的根据。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 试分析该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可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收入、财产、支出
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 均等牺牲、比例牺牲、最小牺牲 你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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