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第4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第8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9条 委托方应有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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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24条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1、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为:
2、当工程于本年度12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时,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委托方在本年内支付全部合同款的50%,余款在第二年付清。
3、当工程于本年度12月30日之后竣工验收时,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合同款分期支付。
4、合同价款中审减额服务费由施工方承担,此部分由区财政局代扣。 第27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31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滨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各个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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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程。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造价咨询业务,或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或投招标阶段,或全过程;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每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当避免遗漏,尽量细化。
在填写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方委托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定合同时预付50%预付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及时间。如果由于委托方及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计算附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计取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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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构成、格式及附件
(一)投标文件封面及目录 (二)投标文件 1、投标函 (附件一) 2、唱标一览表 (附件二) 3、投标价格表 (附件三)
4、偏离表 (格式自行编制,未编制视为无偏离) 5、投标人的服务承诺 (格式自行编制) (三)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五)
3、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荣誉证书等)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简历表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
书等) (五)综合说明
1、近三年完成跟踪评审工程一览表 2、目前在审工程一览表 3、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表 4、投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5、目前和过去3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 6、其他资料(企业概况、管理制度介绍等) (六)、评审方案
根据项目说明中的虚拟项目,编制评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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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投标单位:
年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