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HZCR-2012-0150001 菏规字[2012]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
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 建设用地兼容
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 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臵的,可视情况配建安臵房屋。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朝向
第九条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