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3)

2019-01-19 14:02

(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应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节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6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让,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小于0.6倍的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新建低、多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二)新建中、高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地上建筑物距离;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或规划绿线;围墙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1米;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5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城市道路、铁路有规划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绿线应不小于10米;

(二)低、多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15米;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20米。

第五节 建筑面宽

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物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除外):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7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六节 建筑高度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

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环城公园内部区域和特殊地段的区域外,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屋脊算起。但位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表3.5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臵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第七节 建筑立面

第三十八条 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臵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臵在建筑外墙的,其位臵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臵装饰构件。

第四十一条 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臵、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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