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4(2)

2019-01-19 14:14

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 3 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 3 分。

4.2.9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 3 分。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 3 分; 2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 2 项,得 3 分: 1)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 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 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 3 项,得 3 分;满足 4 项及以上,得 6 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 场地 1000m 范围内设有 5 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 2 项,得 3 分;满足 3 项及以上,得 6 分: 1) 2 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 2 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 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 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 3 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 10hm2 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30%,得 3 分;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 3 分;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得 3 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55%,得 3 分;达到 70%,得 6 分。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 3 分;

2 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 3 株/100m2,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 3 分。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制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 50034 中的现行值规定。

5.2 评分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 6 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 5%,得 4 分;达到 10%,得 6 分。

2 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 30%,得 4 分;达到 35%,得 6 分。

3 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 款和第 2 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分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 5%,得 5 分;达到 10%,得 10 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5%,得 5 分;达到 10%,得 10 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6 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 5.2.4 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 5.2.4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规定值低 20%,评价分值为 6 分。

5.2.6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 5.2.6 的规则评分。

表 5.2.6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5.2.7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 6 分。

5.2.8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 3 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得 3 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 3 分。

Ⅲ 照明与电气

5.2.9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 5 分。

5.2.10 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目标值规定,评价总分值为 8 分。主要功能房间满足要求,得 4 分;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得 8 分。

5.2.11 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 3 分。

5.2.12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 3 分;

2 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得 2 分。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3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 3 分。

5.2.14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 3 分。

5.2.15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4 分。

5.2.1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 10分,按表 5.2.16 的规则评分。

表 5.2.16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控制项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 评分项

Ⅰ 节水系统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达到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的要求,得 4 分;达到上限值与下限值的平均值要求,得 7 分;达到下限值的要求,得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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