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时加盖印鉴以及对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2、发送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向后顺延),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发送纸质对账单,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3、收回对账回单。向客户发出对账单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对账回单,收回时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4、对账回单验印。对账回单验印分电子验印和手工验印两种方式,对已具备电子验印条件的营业机构,必须采取电子验印。客户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印鉴应与对账服务协议上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对账服务协议未预留印鉴的,以客户账户预留印鉴为准。验印完毕后,验印人员需在回单上加盖私章确认;利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核对,需将验印结果反映在该回单上。对账回单印章不符的,营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要求客户重新加盖印章或出具加盖约定印章的证明,并进行两次验印。
5、审核对账回单。对账回单收回后,由会计主管进行对账审核,柜员对会计主管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发现正常的未达款项,要在对账回单上注明查实日期及未达原因;二是发现会计差错,要由会计主管审核后,授权柜员更正,并在对账回单上注明错账已更正的日期;三是发现可疑款项,及时向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6、装订和保管对账资料。会计主管按月整理,定期装订对账回单, 按年装订对账登记簿,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对账资料。对账资料保管和装订顺序为:对账登记簿、对账单、客户回单。其中:客户对账单和回单按账号顺序进行排放;同一客户对账单和回单应按日期顺序进行排放。对账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四、系统内往来和同业往来对账
1、全省农信社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省内各级行社之间的往来对账。同业往来对账是指各级行社与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机构之间的账务核对。 2、系统内部往来对账和同业往来对账,对账双方必须互发对账单和流水账,按月进行对账,对账时必须逐笔对流水进行勾对,对账率必须达到100%。对账流程和其他要求与单位对账相同。
五、与个人客户对账
1、个人存款客户有存折的,通过存折对账;有卡无折的,可采取柜台、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对账。
2、个人支票户与客户约定纸质对账的,在约定对账周期次日5个工作日发出对账单,原则上不要求收回对账回单。
3、个人客户可通过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对账。 六、对账考核和检查
1、各级行社财会部门为往来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会计主管为对账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往来对账工作,确保往来账务清楚无误,往来资金安全无损失。 财会部门要将对账管理纳入会计工作重点考核内容。
2、检查内容包括:对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账户分类是否准确、对账率是否达标、对账回执是否符合要求、印鉴是否相符、对账资料是妥善保管等。每季度的现场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报告报省联社财会部门备案。 3、各行社稽核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对账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报告报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 一、不动户核算范围
单位不动户是指1年以上(对年对月对日计算,下同)未发生账务性活动、账户状态正
常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个人不动户是指存款余额在500元以下、3年以上未发生账务性活动、账户状态正常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不动户的处理
单位活期存款不动户确认。核心系统每天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甄别,统计1年以上未发生账务性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根据系统提供的“单位活期存款待转长期不动户清单” ,办理“单位活期账户不动户确认”交易,由核心系统自动为账户结计利息,将本息转入“其他应付款-长期不动单位活期存款”核算。核心系统仍然进行利息计算,但不进行结息处理。核心系统按日自动将已转入“其他应付款-长期不动单位活期存款”,且最后账务性交易时间大于5年的单位存款不动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并将转入其他应付款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单位不动户,客户只能办理销户,若需开立账户,按新开账户管理规定重新开户。账户状态转为“超长期不动”。已转入其他应付款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单位不动户,办理强制扣划、司法冻结、挂失、查询等业务时,其业务交易和处理流程等按正常账户相关规定办理。 三、个人不动户的处理
核心系统每天对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进行检查,对符合个人不动户条件的账户,自动将账户状态设置为长期不动户状态。个人活期账户转为不动户后,仅发生账户状态改变,不影响账户发生各种账务性和非账务性活动,各种业务按正常账户规定进行办理,发生账务性活动时,核心系统自动将其恢复为正常账户。 四、资料保管
打印单位活期账户转不动户清单、不动户转损益清单和不动户销户登记簿,并作为永久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转入不动户后,支行必须对其预留印鉴单独保管,不得遗失;对转为正常账户后销户的,在印鉴卡上注明销户日期,与原开户资料一起作为永久保管资料留存。
第五节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一、预留印鉴
指存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行社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二、预留印鉴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可以使用简称,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2、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开户行社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如出资人为多人的,应预留多人印鉴,未预留印鉴的出资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说明。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个人名章。
4、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5、预留印鉴卡片一式四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交会计主管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一份交柜员保管,一份交负有对账管理职能的机构保管。所有预留印鉴由会计主管审核后,骑缝加盖业务公章。
6、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应放
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严禁将印鉴卡带出营业场所,严禁将印鉴卡外借给非营业人员使用。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入库保管。预留印鉴对外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复印、透露预留印鉴名章和式样。 七、印鉴变更: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开户行社出具变更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1、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提交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2、审查客户印鉴的停用日期和启用日期时,根据客户申请在新旧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和注销日期。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对该客户在此之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以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3、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印鉴与变更申请书一并专夹保管。更换印鉴后要及时将新印鉴卡片向负责对账管理职能的机构报备。 八、对单位存款人因遗失印鉴而要求变更的,应分情况处理
遗失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要求同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出具登报公示等证明性文件;遗失个人名章的,其单位须出具公函。
九、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或财务专用章
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 十、审核重点
账户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及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验印工作。
第六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3. 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5.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7.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人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8.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9.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0.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最长期限为两年。
12.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略,柜面业务讲)
13.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4.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
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5.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6.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
17.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18.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节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因遗失银行卡、存折
(单)、预留印鉴的印章以及忘记密码等办理的挂失业务。 2. 挂失业务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逾期不办理书面挂失的,其口头挂失自动
失效。
3. 对未记名的存折(单),信用社不受理挂失。但如客户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实为
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可依据文件办理。
4. 信用社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口头挂失)后,账
户内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信用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办网点在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对所挂失凭证的款项支付。如对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 ※ 口头挂失
1、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等方式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可在开户社所在县内任一通存通兑网点办理。
2、申请口头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账户信息。
3、客户通过柜台办理口头挂失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做口头挂失交易,并手工登记挂失登记薄,由客户签名确认。
4、客户通过电话银行申请的口头挂失,系统自动完成挂失手续。
5、客户通过拨打营业网点电话申请口头挂失时,接听柜员不得推诿,应准确记录挂失内容,及时办理口头挂失交易,同时手工登记挂失登记簿,并注明挂失方式。
6、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自申请日次日算起。客户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或续办口头挂失,否则原口头挂失失效。 ※ 书面挂失
1、存款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柜台申请书面挂失。申请书面挂失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
、开户时间、存款种类、金额等账户信息。如是代办挂失,需要同时提供代办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监护人的认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办理代理挂失时,监护人必须出具监护证明文件或户口
簿等相关资料。
3、因存款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可代办存款挂失手续,继承人应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所在地或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乡(镇)级以上法院(法庭)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4、开户网点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图像等相关要素进行对照核对。如身份信息相符,再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认真核对各项内容后,在确认其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如存款人(代办人)身份信息不符,柜员应拒绝办理挂失业务。若发现挂失申请人是假冒的,应立即报联社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
5、柜员应指导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将挂失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填写齐全,并由客户当面在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上签字。如为代办挂失,还应同时注明代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内容;凭印鉴支取的,应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 6、客户在填写挂失申请书时,若填写的证件名称、号码与开户时所留的资料不同,应由客户同时提供能证实以上资料变更的相关证明。如当时无法提供,提请客户先办理口头挂失。
7、无论挂失金额大小,均应对存款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8、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继承权证明书、判决书等资料的复印件作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的附件一并专夹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收费凭证交客户收执;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作挂失通用凭证的附件订入当日传票。
9、为客户办理完挂失业务后,应根据客户信息资料手工登记挂失登记簿,并由客户签名确认。
※ 存折、银行卡挂失其他相关规定:
1、存折挂失后,同一账户的银行卡仍具有支付效力,反之亦然。
2、银行卡的主卡挂失后,如果有附卡,则附卡仍具有支付效力,反之亦然。 ※ 印鉴挂失
印鉴挂失只办理书面挂失且不能代办。客户遗失预留印章要求挂失时,必须由本人在原开户网点柜台办理,并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密码挂失
密码挂失只办理书面挂失且不能代办。客户遗忘密码要求挂失时,必须由本人在原开户网点柜台办理,并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挂失凭证与档案管理规定
1、书面挂失三个月以上未处理的,挂失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专夹保管,定期核查。 2、已处理完毕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相关资料、登记簿应作为永久性会计档案保管。
第八节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各级行社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等材料的总称,具有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作用。 ※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1、凡是本行社管理和直接经办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编制业务所形成的业务资料,均属于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共四个类目。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成3年、5年、15年等三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
短。
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
1、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2、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和本行、社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财会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采用网络形式提供会计档案查询的,查阅人员必须经过财会负责人授权。会计档案可提供查阅、复制、下载或打印,但不得调离档案保管部门查阅。 3、公安、司法、检察机关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因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执行公务证、本人工作证及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并由专人负责陪同查阅,不得将档案交给查阅人任意翻阅。查阅人对所需的部分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将原件抽出借走。
4、开户单位要求查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预留印鉴向开户网点申请,查阅范围仅限于本单位的账务凭证。由开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内部传递方式向会计档案库房查询。 5、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档案调阅记录簿”,对查阅日期、单位、人员、查阅内容等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对于电子档案查阅系统,必须按照相应的系统权限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对查询、调阅、复制、下载、打印等设置严密的准入制度,登记日志,定期检查。
6、查阅会计档案的公函、介绍信、查阅申请单等,应专夹妥善保管,按期装订备查。
第九节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
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
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3.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
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4.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5.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
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6.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7.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8.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