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地说,就是在股东大会上,谁出资多,谁的表决权就多;谁出资少,谁的表决权就少。最后,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实际上是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的意思,是根据他们的意志决定的。这就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14.简述实现资本多数原则的表现。
实现资本多数原则从总体上讲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的运作上,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运作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具体的表现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就是股东大会只能在有表决权的多数出席,才
能召开,才能有效。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个多数的比例,而把这个权利赋予了各个公司的章程。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章程指引来看,章程指引对公司起一个引导的作用,并没有约束力。但是,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要经过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签订合并合同、实施保护债权人的程序、进行合并的登记和公告。第三,合并发生企业实体的变化,同时还发生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概括转移的法律后果。首先,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导致参加合并的一方或者双方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在吸收合并当中,被吸收的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在新设合并当中,合并各方均解散,均丧失法人资格。其次,就是财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转移。在公司合并当中,被并公司(也就是合并当中解散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要由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公司效率合并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合并与收购和破产的重要区别之一。再次,就是股东收容,这是以股票作为合并对象产生的合并效率。
这个规定强调要有1/2表决权的多数出席,这个股东大会召开才能有效。
另一方面就是表决权的多数。以出席的股东为基础,按照股东的表决权的多数比例来计算表决权,确定、通过这个决 议的表决权的多数。这个多数在普通注意事项里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1/2的表决权的多数。在普通决意事项以外,特别决意事项就是按照2/3表决权的多数。所谓特别决意事项就是指公司在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还有修改公司章程时,适用特别决意程序,按照2/3表决权多数来通过。这是股东大会运作的两个要件,即出席的多数要件和表决的多数要件具体实现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15.简述保护股东权利的主要法律措施。 保护股东权利的主要法律措施有五个方面。
第一,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股东行使权利的一种保障。特别是在公司法规定的这些权利里边,有一些自身就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措施。比如少数股东权的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二,股东大会制度的运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边,是公司组织机构里边的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的权力。这种制度的运作有效地保护了股东行使权利。 第三,关于董事义务的履行问题。董事义务的履行,意味着保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利益。公司利益的实现是股东利益实现的前提,公司利益不能实现,股东利益的实现恐怕也只能是建立在沙滩上,是不牢固的。所以应该说,董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公司利益的保障,也是股东的长远的最大利益的保障。
第四,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实施。我国《公司法》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方面都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这些职权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个是监事会对财务进气监督,简单说叫财务监督;第二个是对董事、经理们的行为是不是违法 进行监督,可以说是合法性监督;第三个就是对于董事、经理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予以纠正,可以叫做妥当性监督。这三项监督很显然都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保护股东权利的。
第五,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一个就是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一个就是依法分配公司利益,使股东在税后依法用利润弥补上一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益,来保护他们的受益权。这是保护股东权利的主要法律措施。
16.简答股东权利被侵害以后的主要救济措施。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这里有两个诉讼:
一是停止违法行为之诉,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一是停止侵害行为之诉,只能是被侵害利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现在看起来,规定显得简单、比较粗糙,同时还缺少更多的救济措施。比如国外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当董事。、监事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主动提起诉讼,股东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公司利益。当然,这也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措施。 17.简述企业合并的含义、形式以及特征。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丧失法人资格。 吸收合并,用一个公式可以表示为:a+b=a,或者。a+b= b;新设合并,用一个公式可以表示为:a+b=C。 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并是企业行为,它的主体是企业本身,合并要由合并的企业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不论是合并的实施者还是合并效力的承担者都是企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公司法》理论上,把合并称为团体法行为。
第二,合并要遵守法定程序,所以在国外又合并称为法定合并,根
18.简述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的几项制度。
第一,董事的信誉义务,在公司合并当中以及一些大股东要履行信誉义务就是董事信誉的义务;
第二,出资人或者股东的决议制度,也就是要有出资人股东对合并作出决议;
第三,小股东保护制度,具体讲就是对公司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19.简述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合并的决议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合并作为企业最主要的事项,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作出决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资人决议制度主要内容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合并,要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的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集体企业进行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三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三资企业进行合并,要由其权力机构——董事会作出决定。在我国,关于企业合并出资人的决策机构是不同的,这是我国不同企业形式以及企业立法的反映。随着公司制改组的加快,随着中外企业立法的并轨企业合并将更多的是按照《公司法》来进行,也就是由股东大会对合并作出决议。
20.简答公司合并股东决议制度的特点。
第一,它是公司合并生效的要件,没有经过股东会合并作出决议,合并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制度,公司有关机关包括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章程都不能对此作出更改,不能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
第三,它是股东行使公益权的一种手段,必须采取股东会的形式; 第四,它适用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要由多数股东通过复杂多数来作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由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作出。 21.简述特殊合并的政府审批。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对合并进行规范,进行引导、控制,允许和鼓励对社会有益的合并,禁止和限制对社会有害的合并。政府对合并的控制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审批。政府部门对合并的审批在我国主要有四种。
第一,对股份公司合并的审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合并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规定是和股份公司实行的设立审批主旨相一致的。在我国考虑到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在设立的时候采取了审批制度,与之相适应股份公司合并也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由外经贸部门对其合并进行审批。 第三,实行准人控制的特殊行业的审批。对于国防军工、金融保险、交通通信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专营和准人控制的行业的企业合并,国家要进行审批。目前需要进行审批的这些行业,主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邮电、通信、兵器、航天、航空、烟草、新闻等等。
第四,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或者说反垄断审查。企业合并可以迅速推动经济的规模,也可能导致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情况发生。因此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合并,形成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要防止由于合并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这些垄断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国家对合并的反
垄断控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反垄断主管部门对这种合并进行审查。关于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将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22.简述合并合同的内容。
关于合并合同的内容《公司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合并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并的方式,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同的对象,在吸收合并当中的价格、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在新设合并当中合并各方在新设公司当中所占股权份
额,还要规定债权债务的继承、资产移交方式、财产转移办法、职工的安置等等。同时合并合同还要附被合并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3.在订立合并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要合格,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合同,要经过股东会进行授权;二是内容要合法完备,对于资
产评估、债权债务、持股比例、合并支付金这些合并的条件一定要谨慎;三是形式要合乎要求,不能由于形式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合同的效力。
24.简述债权人保护程序。
企业合并涉及公司实体变化,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因而会对债权人发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合并当中解散企业的债权人,所以应当实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司依然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所不同的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发生丁变化。
第三,性质不同。所谓性质不同,是指合并一 般是友好的协定。因为公司的合并一定要由合并双方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合并协议,所以它是友好的性质。收购就不一样,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收购,一种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从形式来讲应当是呈友好性质的,要约收购就不尽然了,有时它是呈敌对性质的。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不愿意被别人所收购时,就采取反收购的措施,这就是收购呈敌意的性质。
第四,控制程度的不同。合并是对被合并公司的全部的控制。合并是把被并公司完全韩过来,被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了,是一种完全的控制。收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控制,就是收购方把目标公司的股份全部收到手里,成了惟一的股东,目标公司成了它的全资子公司,这一种是全部控制。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控股收购,收购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之日,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之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合并不得进行。这一规定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公司的告知义务。
第二,债权人的异议权和公司的清偿担保义务。债权人有权对合并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债权,公司要清偿,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公司法》对这个问题的特点也是比较严格,有两个特点:一是未规定异议权构成的要件,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异议权的构成要件,只有合并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才能够提出异议,我国没有这个限制;二是赋予异议(债权人的异议)以阻挠合并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提出异议后,公司不清偿或者不提供担保,合并就不能进行。
25.企业合并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对合并的法律性质缺乏认识,运作不规范。在实践当中,很多企业在订立合并合同的时候,并不清楚合并的概念有什么法律特征,跟收购有什么区别,往往把合并、收购混为一谈。概念的不明确、不规范也造成了运作当中的不规范。
(2)对合并合同缺乏认识,所订的合同内容不完善、不准确,权利义务不清晰。有的合同的形式也不符合规定,合同的主体也存在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合同履行的困难甚至合同纠纷的产生,也给合并当中的诈欺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 (3)对合并当中的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利益的保护不够。就债权人来讲,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实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更有甚者,合并之后存续的企业和新设的企业就不再承担清偿合并当中解散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也存在问题,有的企业的厂长、经理没有经过所有人、出资人同意,就擅自作出了企业合并的决议,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没有经过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同意,就订立了合并协议。
因为企业是出资人及股东的,合并决议应当由出资人及股东作出。 (4)政府在合并当中的决策定位也不是很清楚,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管理者职能集于一身,相互制肘。我们政府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社会管理者,这两种职能集于一身,就不能够很好地行使所有者的职权。
26.简述合并立法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立法存在真空和漏洞。除了《公司法》以外,其他的企业立法只对合并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对于合并的形式、合并的程序、合并的对价支付方式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立法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比如关于合并的概念,《公司法》作了比较科学、比较准确的规定,但是有一些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对合并的概念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就不完全一致。 第三,缺乏可操作性。总的来说,我国对合并立法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有些具体的内容还是比较缺乏的。比如关于合同的内容、合并的具体程序,这些法律没有都作具体的规定。从合并操作实务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
第四,有些规定不尽合理。比如债权人保护程序过于严格。这些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和企业合并的法律适用发生矛盾,合并活动的规则空缺后,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企业的合并规范有序的进行。
27.公司合并或公司的收购之间有哪些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公司合并的主体是合并各方公司或企业,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第二,效力不同。合并的效力是公司企业本身发生变化,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吸收合并中一方丧失法律资格被解散,新设合并当中双方都丧失法律资格,都要进行解散,而且发生财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转移。收购就不一样,它的效力是取得目标公司的股票,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不发生实体变化,被收购公
公司只是取得了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这是部分控制。
第五,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从程序上讲,公司合并要遵守合并的法律程序,包括决议合同制度、债权人保护制度,合并的登记以及公告制度,适用法律是《公司法》。公司收购就不一样,它的适用法律应当既有《公司法》也有《证券法》,而且《证券法》还是很重要的适用法律,相应地所遵循的程序也是不同的。 28.简答公司收购的分类》
公司收购按照收购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一,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适用地法律是《证券法》。这部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它规定了收购的方式、收购的程序、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的兼管。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前,主要是适用《股票条例》,《证券法》出台后就基本上取代这部条例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适用法律。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约收购,一种是协议收购。 第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只能采取协议收购的形式,就是收购人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实质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把他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转让给收购人,实质是股份的转让,股东出资的转让。这就决定了它要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股东转让出 资、转让股份的规定。
29.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通常采用的企业形式有哪几种?
第一,独资企业形式。所谓独资企业形式(中国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这种企业形式是自然人一人出资并且直接控制,企业财产归出资人所有的一种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出资人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发生债务,出资人不能仅仅以他的出资为限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还要用他出资以外的其他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相对独资企业来说是多投资主体建立起来的企业,在集资的能力上,比个人独资企业强,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比独资企业强一些。但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两种企业都不是我国法律上所指的法人,因此他们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
第三,合作社。合作社是社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社员以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作社负责,合作社用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企业。在合作社中,社员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人数、股金总额是经常变动的。但是合作社是一种法人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 第四,公司。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国外称为社团法人。既然它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设立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虽然强调这种盈利的活动不能违背、侵害公共利益,但是不能因此把社会公共利益看成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目的和主要目的。 30.简述公司法人有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的股东把他的财产以出资投入到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股东就不再对投入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个特征,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中国,公司法中的两种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第三个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人格是抽象的,具体讲就是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独立地承担义务、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需要去跟别人分享权利,不需要别人帮它承担义务,不需要别人承担民事责任。 31.简述法定的公司形式 。
中国和大陆法系的传统是一样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是有《商法典》的国家通常由《商法典》规定公司形式,没有《商法典》的国家,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另外,即使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同时还有单行法辅助作出规定。这样的规定具体有四种公司形式。
第一种形式叫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种公司形式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资本划成等额的股份,股东仅以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公司则用全部资产承担债务。
第三种形式叫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这种公司通常在各国也作为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种公司叫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就是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度。
第二,根据期权制度,赋予公司管理层在未来的时间内,购买公司股票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特权。换句话讲,期权制度只是赋予公司管理层而不是广泛地赋予公司内部的其他职工,或者是与公司有利益牵连的其他个人。我们把这样的一种权利叫公司管理层的期权,而不是泛指一种期权。这第二个重要的地方。
第三,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期权的时候,必须符合一定的
条件。这种条件在经济学上往往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加以核定。 37.简述公司管理层的期权制度和员工持股之间区别的主要表现。 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一个公司。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仍以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无限责任股东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简述中国具体的两种公司形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三点是基本相同的。
第一,这两种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都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这两种公司没有差别。
第二,这两种公司的股东都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
第三,就是这两种公司都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即这两种公司都有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相结合的一种公司组织结构体制。这种组织结构体制能够正常运营,能够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能够保证公司长远的最大利益。 不同点概括起来也有三点。
第一,有限公司不把注册资本划成等额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把注册资金全部划成等额股份。但是这一区别只是中国《公司法》上规定的,在外国《公司法》上有限公司划成等额股份的也不少。这个区别不具有本质意义,但是这一区别只是中国(公司法)上它是一个区别。
第二,有限公司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企业形式,而股份公司相比较而言是一个公开化的公司,而且股份公司里上市公司的公开化程度更高。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股票,股票是一种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所以说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股东权是证券化的,股东权用可以流通的证券来表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发行股票的,只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因此它的股权是没有被证券化的。股份权是不是被证券化的,这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公司是被证券化的,而有限公司是没有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区别的,而本质的是后面两个区别。
33.简答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 股东有限责任有三个层次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股东仅对公司负责;第二个层次,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也就是说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出资额这个范围;第三个层次,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不能够判决股东对这个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4.简述股份有限责任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一,股份有限责任原则上使出资人摆脱了像在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困扰。独资企业投资以后要负无限责任,一旦发生债务,不论出资多少,出资人都要承担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可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之外的财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股东投资以外的其他财产,在有限责任里是受到保护的。所以投资的风险减少了,有利于保全家底,即使他所投资的公司破产,仍然可以保存家底,仍然可以重新开始新的营业,投资新的公司,进行新的风险事业。减少股东风险的作用非常明显,非常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有限责任原则行之有效,适应的时间很长,一直到今天。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国外许多专家对有限责任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
35.简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概念和表现。
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不仅和滥用公司的人格相互关联,而且,凡是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也是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因此这两者的滥用是紧密结合的。把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人格用于非法的目的,就叫做滥用。
滥用首先表现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人义务。 第二种表现就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
第三种表现就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欺诈。
36.简述期权制度的方案的内容。
第一,公司在配送期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获得公司股东会的同意。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才可能推行期权制
第一,权利人的范围不同。从1992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造。最初,实行的是所谓的职工持股计划,或者叫做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在这个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平均分配股权的方法。只要是本单位职工,不管工作期限多长,工龄多长,贡献多大,都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因此,在
内部职工股制度下,能够受益的人,不限定在某一个管理层范围之内,而是遍及全体职工。所以,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平均主义下的一种分配方式。而公司管理层的期权制度,仅仅是将这种权利授予给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期权制度只是赋予期权受益人一种购买股票的权利,并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换句话讲,公司管理层在完成了公司所规定业绩的情况下,可以在符合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条件之后,购买或者取得公司的股份。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应该说并没有变现一种现实的权利。
第三,权利的分配原则不同。如果说公司管理层的期权本身体现出一种价值观念,管理出效益,或者是更重视企业家在企业中的地位,那么公司职工持 股的方案则是体现出一种均贫富思想。所以,我们说,两种制度、两种方案在理念上是完全不同的。随着我国企业家队伍的逐渐形成及大家对于管理程度的逐渐提升,管理层在实践当中将会取得一个更重要的社会地位。与此相伴随的期权制度,也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制度。
第四,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影响程度不同。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是一次性改变公司制度股本结构。
38.一个企业在决定是否采取期权制度或者期权方案的时候,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一个方面,企业的自主选择。公司管理层的期权制度,更严格的说法应取叫公司管理层的期权管理方案,是一种参考型方案,并不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也不能通过颁布一部法律,颁布一个规定,要求在所有的企业当中一概推行权制度。期权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股东让出自己本应当享有的利益,交给公司的管理层,是一种利益放弃的行为。这种利益的放弃是不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强迫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股东去放弃的。因此,只有当公司的股东们认识到期权制度对公司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时候,才会主动地作出选择。 第二个方面,企业的组织形态。一个公司在决定是不是推行期权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公司的组织形态或企业的组织形态。
期权制度既然是赋帚公司管理层未来以购买股票的权利,就意味着,管理层在未来的某一个时间点上,在实施股权的时候,会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他一旦成为公司的股东,就意味着公司的产权结构、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如果一方面要强调是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强调所谓的期权制度,这两者之间就必然产生矛盾。所队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说不适用于推行期权。但国有企业也有很多办法去实现一些与期权效果相类似的结果。
第三个方面,社会因素。在公司期权制度方案的设计过程当中往往遇到这样一种困惑,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所谓的平均主义的思潮,推行公司管理层的期权制度,与这种传统的思想是冲突的。这会给实施带来很大障碍。
第四个方面,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者企业经营方面的因素。国外的学者在研究期权制度的时候有个概括;如把企业作一个大的类别划分,有一些是属于夕阳产业、夕阳企业,就是说这个产业本身是每况愈下,在行业当中情况也是这样,看不到前途和光明,这种企业,不适于搞期权;适合搞期权的是那些通过管理、高科技能够产生巨大的快速增长的企业,比如创业型的企业、高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如果企业本身已经很稳定了,或者其行业本身很稳定了,不会产生超额利润,一般来说,实施期权的意义不大。
39.试述在我们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实现或者是体现公司管理层期权制度方案兑现时所遇到的阻碍。
一是《公司法》上的阻碍。现行的《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使得库存股的存在没有可能;
二是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交叉的领域当中也就是关于股票发行的问题上存在着阻碍。我们不可能指望着依照现行的法律而使匿盐司增资的股份可以发行给或者提供给公司的管理层。一旦公司发行了股份,定向地提供给管理层的时候,就会违反了公平、公开的原则,违反了我们现在通常采取的股票发行方式;
三是资助上的阻碍。公司的管理层无法获得资金,上市公司的章程指引当中已经把资助的路堵死了。没有资金的来源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阻碍;
四是《合同法》上的阻碍。在期权制度的实施过程当中,从各个国家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都是一个比较长期的方案。比如,就香港地区来说,不得长于10年,实践当中通常都在5年以上。实际运作的方式是公司的管理层在进入公司的时候,与公司达成一个协议,或者达成一种默契,就是在未来的5年之内持续性地去执行期权方案。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有人担心,中国的企业不能保证5年之后还能兑付这种期权。就是说,今天这个公司开股东大会同意丁,本届股东大会同意,执行一个5年或者8年的期权制度,但怎么能够保证2年、3年、4年或者5年以后,公司还会承认曾经作出的承诺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我们整体的信誉制度带来了一些阻碍,也就是《合同法》上的阻碍。 40.简述与企业关系比较密切、比较深的七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贸易活动中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许可的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中。比如,专利转让以后,我就不能用了,你是专利权人我不是,这叫转让,商标转让也是如此。
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合并或者和其他企业合资。在合资的过程中,如果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入股或出资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就要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破产清偿。广东照相机厂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时也要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四种情况就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来设定质权。因为我国的《担保法》已经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质权的标记,就是通常讲的到当铺里拿知识产权当出钱来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要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五种情况就是在侵权诉讼当中,要计算侵权赔偿额。在专利权被侵害要求赔偿时,需要估算专利权的价值作为赔偿的基础。一般来第一,版权。对于企业来讲,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广告词、广告画、包装设计等等。从文化市场来讲,书籍、报刊等也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对企业来讲,不是一个重点(除了计算机软件以外)。对于企业来讲,工业产权是最重要、最应当有所了解的知识产权。
第二,商标权。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商标权主要是企业经过注册之后获得的商标的专用权,我国的《商标法》叫商标专用权,在大多数国家就叫商标权。因为商标权的内容不仅仅是专用,它还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质权的内容,比如把商标权放到当铺当出资金来用,所以商标权不仅仅是专用权。这些年我们企业创名牌的意识比过去增强了很多,特别是在国家商标局开始评驰名商标以后。现在国内已经评出上百个驰名商标了,像家电里的海尔、信息产业里的联想,都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
第三,商号权。实际上,企业名称里值得别人仿冒的核心以及企业名称里面最值钱的还是商号。比如,中国同仁堂制药公司或同仁堂集团就是“同仁堂’:这三个字值钱,商号就是“同仁堂”这三个字。企业名称可能是中国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等等,专有的就是“同仁堂”这三个字。
第四,域名权。互联网兴起之初的几年,大多数情况就是域名的注册人抢注别人的商标。这样,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要想上网做买卖时,却突然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成为别人的域名了。这种情况在国际上叫做“网络劫持”。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想上网做买卖就必须买回自己的域名,域名登记只要几十块钱,买回来可能要几十万。过去这种情况比较多,现在有相反的情况,就是人家有一个域名了,它把人家的域名拿来做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自己的商标使用等,使这个域名的所有人感到损失了自己的利益。
第五,商品化权。因为商品化权在我国还是仅仅通过几个法院的判例来保护的,所以大家比较陌生。比如美国的“米老鼠”和“唐老鸭”,米老鼠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同时米老鼠形象又是一个创作的成果,是一个作品,它受到版权保护。
第六,专利权和第七,商业秘密权。把第六种和第七种放在一起,因为它们是有联系的。企业应当有这种意识,就是企业现在任何技术上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是企业自己专有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这样使得企业可 以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专有起来。当然,企业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专有起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专利,靠国家行政批准,享有加年专利权;另一种就是不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可以是一时也可以是永久。 41.试述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条件 。
从世贸组织到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几项条件,符合这几项条件就给予保护。这几项条件是:
第一,它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是一般人轻易可以得到的; 第二,它必须有商业价值,没有价值不能够保护; 第三,权利人必须为保护这个秘密采取过具体措施。这三项要求里,前两项是客观的,第三项是主观的。前两项也许不是主观能够改变的,它是不是处于保密状态的(如果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就无法挽回)、是不是有商业价值也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你自己是不是采取措施是你的主观因素。过去,很多企业打官司打不赢,就是因为企业告别人侵害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法院认定这个东西不是商业秘密,因为企业本身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利。这样的话,司法机关就不能认定是你的商业秘密,企业受到损失也只好望洋兴叹,没有办法。所以企业真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不能像保护自己的专利一样完全靠法律,还要靠自己企业的一些规章,就是要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商业秘密,以后在司 法诉讼里企业才能够证明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跟职工签订保密协定、竞业禁止协定等。
42.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财产权(数据库、软件甚至企业的广告、专利、外观设计等)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评估?
讲,在这五种情况下,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当然,我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几年以前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估算一下自己的资产额,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要求、行政命令,使一部分国有企业在上述五种情况之外,也需要估算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43.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基础是哪些重要的法律?
一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个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个是《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三个法律和三个实施条例或细则就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核心部分。此外,三资企业在中国要经营发展,要盈利,离不开工商管理,离不开外汇、海关、商检、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所有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要涉及到的部分都由法律加以规范。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能够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
1994年,我国又颁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也可以说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就是《公司法》。《公司法》的颁布应该说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也给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更好地依法办事解决了理论上及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比如说外商投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我
们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三资企业与三资法当中的一些规定不一样。外商投资企业法上面没有规定,但是《公司法》上已经作了规定,这些问题怎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要不要遵守《公司法》的这些规定等问题。
44.简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按照《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三条原则,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凡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但《公司法》已经作了规定的,应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这是因为《公司法》是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司的一个重要法律。凡是在我国领土上注册登记的公司,不管是纯粹的国内公司,还是具有外国投资因素的外商投资公司,都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没有规定的,《公司法》当中有规定,就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因为《公司法》颁布在后,它总结了更多的我国公司的经验。《中外合资企业法》是1979年颁布的,当然,实践证明,它的许多法律原则都是行之有效的,但它毕竟受到计划经济的许多影响。《公司法》
考虑得更加周到,也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例如,合资企业的三项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外方一般希望少留,中方一般希望多留,那么留多少合适呢?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法规都未规定,但是《公司法》总结了全国的一些经验,在第177条
作了规定,就是法定公积金不能少于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益金不能少于税后利润的5%,二者相加不能少于15%。
第二个原则就是,凡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该以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为主。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个特殊法,是专门解决具有涉外因素公司的一些法律事务的,而《公司法》是处理所有公司的一个基本法。所以,按照国内外的一般法律原则,在特殊法和一般法发生 冲突的情况下,不管这个法律颁布的先后,应该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讲到了这个问题以后,刚才提出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占多数就行,那么9个人中有5个就行。《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是不能少于2/3,9个人必须有要6个人才行。那么,中方提出来单独召开董事
会,并且通过了决议,会议是非法的,决议是无效的。
第三个原则就是,已经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如果和新的《公司法》发生冲突,应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规定来执行,这是根据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40条的规定。当然,现在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作废了。但是,新
(合同法》的第126条第二救也作了闸样的规定。这条规定是这样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执行。对原来已经执行了的合同,为了维持我国政策的连续性,为了维护三资企业执行的稳定性,新法规颁 布以后不应该改变。 45.《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足作了哪些 补充?
第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到底一个公司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在《公司法》中作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往往通过政策性的文件规定了用人自主权、资金自主权、签合同的自主权。 第二,《公司法》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来源获取一些资金,这个过程有时也叫做融资阶段。资金的来源一般有三种。一种属于各种各样的基金,比如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教师基金,诸如此类。另外一种来源就是企业,各种企业一般都有现金不投资放在银行自生利息,它们有一部分会分出来,专门投资在这种风险投资领域里面。
第二个阶段,风险投资家把钱融到以后,就开始进行投资。往哪儿去投自然有一个选择的过程,这个选择一般分成两个阶段。首先是初级筛选,然后就是再度筛选。实际上这个投资阶段,也是下面要讲到的,就是风险投资家向什么样的企业来投资,或者说企业怎样获得风险投资。第一部分属于商业计划的 筛选问题,第二个部分是从过程的角度来讲。总的来讲,风险投资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就是选项和投资阶段。
风险投资的第三个阶段叫管理增值阶段。这个阶段也是风险投资区别了所有其他投资,或者区别于其他金融运作模式的一种特殊性。所谓管理增值,就是风险投资家把钱投下去以后,参加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尽管谈到了三资企业有权根据需要在境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但是对什么叫分公司、什么叫子公司没有作出法律的规定。按照现在《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公司,独立于母公司,独立于股东的
公司,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注册资本,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分公司就是一个派出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的一部分。如果说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债务,享有权利的话,那么分公司根本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对它承担责任。所以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公司法》中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截然不同类型的公司。 第三,关于公司向外进行投资的资本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如果要向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话,对外投资的数额不能超过自己公司的净资产的1/3,国家批准的投资性公司除外。
第四,董事长的职权。在我国,董事长历来就是第一把手,因为他有很多决策权。按照国际惯例和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董事长到底有多大权利,主要是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的职权是非常有限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的职权是:第一,主持股东会,主持召开董
事会会议;第二,检查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的情况;第三,如果发行股票或债券,在债券上面签字和盖章。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行使部分职权,这个部分职权必须由董事会专门予以授权才能执行。所以,如果合同上没有给子具体权利的话,董事长是不能自己去从事经营活动的。这是总经理、副 总经理的职权。 另外,关于公司董事及其总经理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在《公司法》当中,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46.简述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这是一个大课题。进入WTO是世界问题。WTO有一个协议,叫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个协议针对的主
要是东道国,也就是投资接受国,不包括投资输出国。为了把外资纳入自己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一般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优惠措施,一种是限制措施。比如我国有些领域不能开放,就是对它的限制措施。WTO对各国采取限制的投资措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通俗地讲,有一个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外资在与东道国的待遇应该是跟国内的企业待遇同等的,这是一。第二,这个协议也比较狭隘,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而且不包括技术贸易,也不包括服务贸易,仅仅是货物贸易,而且还规定不能对外贸产生扭曲、损害或限制,各国的投资措施不能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损害。 47.旧的金融运作模式和新的金融运作模式究竟有什么区别? 假定银行代表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一部分人将多余的资金存到银行,银行支付一笔利息,然后银行把这笔资金再贷给企业,再向企业收取一部分利息。自然,银行支付的利息要低于收取的利息,这样一个利差就是银行所获取的利润的资源,这是一种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运作就完全不一样了。它是先集聚一部分资金,再用这笔资金去购买资产,自然它所购买的资产是具有非常巨大发展潜力的一种资产,购买资产以后,银行再去运营这个资产,使其增值以后,再把这个资产变卖出去,一买一卖,银行所获得的是资本的增殖。这种运作方式和传统的金融运作方式的区别就非常明显了。
第一,其运作起来的风险极大,因为银行买了资产以后,资产如果不行,资金就死在那里了;
第二,由于采取的是资金资产增值的方式,其利润十分丰厚,这样就符合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特点,就是高收益高风险。 48.简述风险投资运作的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融资。就是说风险投资家到外面去,从各种各样的资
帮助企业实现企业的增值,来达到自己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按美国风险投资家的统计来看,风险投资家
往往要花费自己时间的60%以上参与企业的管理。
风险投资的最后一个阶段叫退出。所谓退出,就是风险投资家把钱投到企业,企业运行、增值以后,风险投资家再以资金的形式并且带着丰厚的利润撤出来。退出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叫IPO,或者叫首次公开上市。就是一个新兴企业成长了以后,它的股票开始在股票市场上发行了。这种退出渠道,往往是给予投资者最高收益的一种渠道。第二种就是被别人兼并、购并,或者股票被收回。总而言之,这个企业被别人买去了,或者被自己的股东、员工买去了,这也是一种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在美国是一种最常用的退出方式。
49.如何选择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
企业如何获取风险投资?从理论上讲,主要就是企业要有一个企业商业计划书。企业商业计划书也常常被别人评价为企业获取风险投资的敲门砖。商业计划书写得好坏有时候决定企业是否能获取风险投资。商业计划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它的内容,还有一个是它的形式。
(1)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总结商业计划书的内容一般有四点。 第一是人,因为风险投资投的不是项目,不是科技,不是市场,主要是人。这个人主要指创业者、管理团队这些人。
第二是机会,或者叫商业机会。一定要向风险投资家讲出你的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型,就是如何来获取这个巨额资本的,巨额资本的潜力在哪里。
第三是环境。就是你所创业的这个项目所处的环境,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的税收以及市场的变化,当然这里面还有竞争者的分析。
最后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风险与收益的分析。风险投资家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把风险分析清楚。
所以有人总结风险投资选择投资对象看三点,第一点是能够带来多大的利润;第二点是能在多长时间带来这么大的利润;第三点是在承担多大的风险下才能带来这么大的利润。所以这里面一定要有风险和收益的分析。以上这四点是风险投资家所策划,也就是考查你商业计划书的几个内容。
(2)商业计划书的形式,简单地说有八点。
第一点就是要有一个总结。这个总结有时候我们叫“电梯故事”,电梯故事的意思一般是说,作为一个公司的执行总裁是非常忙碌的。他一般只有几秒钟时间见你,所以你只有在他乘电梯的过程当中,就把你的整个想法和你的项目在短短的几秒钟内介绍出来,才能引起他的注意而作决定。就是你怎么样以非常简短的几句话来说明你商业运行的整个想法。这是商业计划书的第一个内容。
第二点就是整个公司的概况。什么时候建立的,为什么建立,由什么人参加等,这部分也非常重要。 第三点就是产品和科技背景。
第四点是有这些产品了,市场状况如何。
第五点是竞争者的问题。你要在讲市场的情况下,把自己的竞争者也讲出来。一个市场如果只有一个公司在运行的话,很难成为一个市场,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讲,一个企业一个项目,必然要有竞争者。如果你能把竞争对手、竞争对象的特点、长处和他的弱点讲出来,这样就能增加投资者对你的信心,知道你理解市场。
第六点是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的分析。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你一定要将退出的渠道讲清楚。
第七点是人。虽然说风险投资家投资主要看人,但是在
商业计划书里面人往往是放在比较靠后的地方。在谈人的时候,要把创业者团队的每一个人的背景,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甚至个人的素质方面的一些特点都要讲清楚。另外在讲人的时候,往往还要加上一些推荐信、推荐人的联系地点,这些都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