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点是在你的创业计划书里面是要讲一些财务方面的数字。就是加上一些表格,从财务上算,也即从具体数字上算,你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来获取收益,在什么样成本条件下来获取这个收益的。商业计划书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模式。
50.一个独特的具有巨大潜力的商业构想,一般来应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服务的目标群。这种顾客群一定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或者 也许这个市场本身不是现有的一个很大的市场,但是这个新兴市场的增长空间一定非常巨大,即目标市场非常巨大,或者是增长潜力巨大。
第二就是,服务也好,产品也好,一定能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收益。如果你带来的产品或者服务无关紧要,用户本身不会很在意。 第三个部分就是消费者接受的问题。如果一项技术本身带来的产品服务非常超前,这是消费者很难接受的。
怎么样来把握这个市场,怎么样来把握消费者的心理,的确是一个 第一,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够保证资源能够充分的供给。任何资
源都是有限的,资源并不是无限供给的。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要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靠市场本身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有人认为外汇也是一种资源,只要有外汇就可以买到,本国没有,可以到国外去买,但是外汇也是有限供给。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调节就起到必要的作用。
第二,市场的调节过程中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但是第一次分配的结果贫富差别可能扩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的话,就会妨碍经济的进一步运行,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在资源分配方面,政府固然起作用,在收入再调节,收入再分配范围,政府同样起作用。市场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的分配是第
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就能够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调节,比如说有钱的人多交税。
第三,市场不能很好地解决地区差别和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对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地区之间的协调呢,市场调节也许艺术。风险投资和创新是紧密相连的,风险投资和创业是互动的关系,风险投资家促进了创业,创业又带来了风险投资,给风险投资家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但不是每一项创新、每一个新的想法都能够获得风险投资的。
第四个部分是,市场潜力也好,用户接受也好,用户收益也好,如果一个企业不能把这整套的东西利用赚钱的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家对这个商业计划或者创业构想是不会感兴趣的。
从风险投资家的角度来说,不管你的想法怎么好,但赚钱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对互联网来说,赚钱的模式是什么,收益是从哪里来的,这也是风险投资家要看的最关键的问题。
51.试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市场主体的规范化
市场主体就是在市场经济中能起\投资、经营各方面自主权的一个主体,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市场主体除了个人以外主要是企业了。怎么使市场主体规范化呢?首先需要产权清晰。产权清晰是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投资决策一个前提。假定产权是模糊的,投资就没有人替它负责,投资所造成的损失也没有人来承担。这样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地运行。 (2)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市场的运行有一定的秩序。市场如果不是有秩序的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公平竞争就会受到阻碍。
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法律的保障能够使大家做到公平竞争,使得投资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 (3)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
市场经济中,如果政府行为不规范的话,同样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重大的阻碍,使交易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同样要用法律来保证。
怎么样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呢?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位置,它只应当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不能直接对交易人的正常交易行为 进行干预。除了那些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的其他规定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
政府干预外,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一般交易者的活动。政府行为的规范化还包含了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为企业起着服务、引导的作用。
假定政府职能不转换,还是跟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动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甚至制定种种限制正常交易活动的措施,那么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将给市场带来重大的损害。为了使政府行为规范化,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保障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是规范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要使市场经济能够正常的运行,市场主体要规范化,市场秩序要规范化,政府行为要规范化。这些规范化最后都通过法律的规定和执行来保证。
52.为什么说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是不一样的。市场经济是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来说,市场调节是从调节手段来谈。两种体制就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要么是计划经济体制,要么是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调节作为一种手段,计划调节或者政府调节也作为一种手段,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但它不排除可以用政府调节手段。即使在计划体制下,所采用的是计划调节或者政府调节手段,也不是完全排斥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政府调节是高层次调节。 53.简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政府作为管理者,正如搅拌机的管理者在管理搅拌机一样管理市场,但是重要的是搅拌机的管理不能代替搅拌机起作用。政府不能代替市场起作用。市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大体上有这么几个方面。
可能解决问题,但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比如一直要进行到生产要素的价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以后,资金才由生产要素价格高的地区向生产要素价格低的地区转移。这过程是很长的,在这种情况下,地区的差别就可能扩大,而这种扩大就可能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顺利运行。因此,政府需要调节。政府的调节是协调地区之间关系的重要的手段,政府能够站得高,看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能够合理地布局。
54.简述政府的调节的局限性。
政府的调节也有局限性,不要认为市场经济中政府是万能的,政府调节同样存在着局限性。 ,
第一,政府作为一个决策者面临无数的工作,政府掌握的信息总是有限的,是不充分的,信息的来源不是完全通过自己去搜集到的,所以政府总是在比较有限的信息中作出决策。这样政府的政策就不一定完全适合市场波动的情况,政府作出的决策要经常作出调整,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政府在运行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任何调节都是有局限性的。比如增加税可能抑制通货膨胀,但可能减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税可能活跃经济,但也可能使政府的收入下降;提高中央银行的利率可能抑制通货膨胀,但也可能使企业负担加重;降低中央银行的利率,降低以后企业的负担可能减轻,但也可能投资又增加了,又会引发新一轮的通货膨胀。任何一个政策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所以政府的政策绝不是就没有负作用,某些政府施行的措施可能原来设计得非常好,是有效的,但是决策成本很大。决策成本的扩大对政府来说 同样是件不方便的事情。因此政府调节是必要的,但它不是万能的。
55.简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实际上是:企业是要适应市场经济而活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到政府的信号、政府宏观调节政策起的作用。政府规定法律法规给企业的经营活动一个边界,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范围之内,法律划分一个大的边界,任何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活动都不能越过这个界限,越过这个界限是违法的,但在这个法律范围之内可以充分地活动。这一点是任何企业所必须遵守的。既然如此,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几种政策,今后在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是应该取消或是逐渐被代替呢?比如,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生产什么,不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什么品种,这些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将来除了某些特殊的部门之外,政府一般不根据企业的经营生产的情况预先下指标。企业如果不行了就淘汰,如果行就在市场上继续生产,市场会进行检验。
另外,政府在活动舶过程中对企业进行补贴,这种情况也应该是极个别的、特殊的情况。因为补贴本身不一定是合理的。当然某些需要国家扶持的行业,在一段时间内,国家给它照顾,这也是可以的。
政府和企业还有抽水的关系。财政好比一个水库,要想让水库有水,上游必须有水,上游是企业。企业必须活,水库的水才多,水库的水多了,才能向下游放水。文化、教育、卫生、科学、行政、社会保障等才有锋。因此从市场经济的原理来说,要让水库有水,必须上游有水,要让企业能够有效益,企业
能够发展。假定采取相反的办法把上游榨干了,即使水库里暂时多一点水也不能持久。
56.简述制衡跟效率之间的关系。
制衡就是有监督,有相互的制约。某企业称把董事长、总
经理合为一个人,于是效率就特别高,好像这种做法是很对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必须要有制衡,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即使有可能把效率提高一点,但是可能最大的损失也由此就产生丁,因为它没有制衡。为什么要制衡呢?制衡即使短期内可能降低了决策的效率,但可以避免最坏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最坏的情况,损失就太大了,因此制衡是不可少的。
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该存在一种制衡。制衡是一种内在的机制,就企业来说,董事会以外还要有监事会就是为了制衡。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可以置广大股东利益于不顾,可以置广大职工利益于不顾,可以置法律于不顾,这样不行。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会进行制衡、监督,这样才能把企业运行搞好,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
57.简述道德力量调节的必要性。 在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之外还存在道德力量的调节。企业文化建设、社区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这些文化建设都是道德力量的调节,它不是市场调节也不是政府调节;国家公务员要自律、企业工作人员自律、学校老师学生都要自律,自律也是道德力量的调节。要充分认识到这样一点,就是在市场调
节、政府调节出现之前,道德力量的调节是当时惟一的调节力量;61.简答关于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也是民商法的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的数量越来越多,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与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从资金的筹措、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到科技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都离不
开合同,制定《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规定了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平、诚实信用等。同时,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民事行为无效,何时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效力、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只有这些法律已不够了,在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出现之后,道德力量的调节也不能放松。有了道德力量的调节(包括文化建设、精神生活的建设,人们对信誉关系的遵守、对诚实信用的讲究,个人的自律),市场调节就能够运行得更顺利,政府的调节也就能够更有效。
市场调节是必要的,政府调节也是必要的,道德力量的调节同样是必要的。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千万不要忘记道德力量调节的作用。效率有两个基础,一个是物质技术基础,包括先进的设备和熟练劳动力;它的另一个基础就是道德基础。物质基础只能产生常规效率,道德基础可能产生超常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要能够顺利地进行,绝不能放松道德力量调节的作用。 58.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情况。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这是立法界的重要贡献。概括地讲,这些法律主要包括下面十个方面。 (1)关于市场主体
(2)关于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 (3)关于合同方面的法律
(4))物权和保护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5)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6)关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的法律 (7)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8)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9)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10)对外经济贸易法
59.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人大1988年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根据它制定了(转换经营体制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定:
(1)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经营自主权共有14项,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及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选购权等,并且规定了任何单位不能侵害企业的自主权。
(2)根据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授予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企业要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
(3)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也作了规定。《公司法》 规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没有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形式。《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上市等作了规定,并且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作了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的执行以及与对外第三人的关系等进行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人大常委会曾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破产法,今后要制定统一的破产法。 60.简答关于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
根据中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其内容规定:
(1)国家专业银行要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2)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3)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金融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手段作了规定; (4)对银行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 <公司法》、(证券法》对证券(包括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交易、证券上市等行为规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的监督管理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
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总结了我国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经验,以上述三部合同
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2.简述物权和保护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改革的一个目标是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 《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根据宪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将物权的内容概括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正在起草统一的《物权法》,但此前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归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国家垄断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方式,严格限制划拨土地;(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拍卖和招标形式。我国1996年颁布了《拍卖法》,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担保物权,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担保法》,对质押、抵押作了规定,对哪些财产可抵押,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等都作了规定。 63.简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农业技术成果推广法》等。
《商标法》规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注册登记后取得商 标权。<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是符合件,经国家专利局批准的,可取得专利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专利。《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的归属、两个单位协作完成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审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等作了规定。《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不管何时发表,包括文字和图画、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计算机软件等等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 归属也作了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限制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内容也作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企业可利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作价投资。
64.简述关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的法律。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为了保障建立这样的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全国人大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制定了《广告法》,提倡 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时要遵循公平竞争、平等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2)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项行为,包括: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利用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捏造事实、串通投标、抬高或降低报价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格尊严、公平交易权、受损害请求赔偿权等。经营者的义务是禁止垄断。现在我国还未制定反垄断法,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渗透了这一内容,如公用企业不能限令他人购买指定产品、政府不能滥用职权限定别人购买指定的商品、地方政府不能滥用行政权,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及本地商品限制出售到外地市场等。
65.简述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制度要跟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改革劳动制度,建立相适应的制度。《劳动法》规定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内容。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工人安全卫
生规定》等劳动保护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退休、患病、伤残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建立保险基金体制等等。 66.简述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但是国家要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的稳定,政府从货币政策、A.行政处罚采取法定原则。公民、法人只有触犯了规定的法律,
才受处罚,没有法律规定,不处罚。为了防止地方过宽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利的设定作了规定。
B.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要以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为依据,以公布、公开的法为依据。
C.明确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如吊销执照要由一定级别的机关作出。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规定了严格条件:委托方对其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负责。
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作出处罚前要告知当事人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的法律,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重要处罚(如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举行听证。作出罚款、收缴等处罚的,要作出决定。财政、价格等方面予以调控。为了完善宏观调控,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别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是中国中央银行,不是商业银行,其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金融制度,坚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此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制定《预算法》,以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使各级预算达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预算中必要的建设投资资金通过向国内外借债办法实施,但要有合理的办法。地方政府不能有财政赤字。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有关企业的税法。国家通过税收调节,加强税收征管。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有一定要求。国家还制定了《价格法》,规定采取什么政策,是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指导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定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商品价格,极少数商品采用政府指导价格,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了剧烈波动等异常现象时,政府会采取干预措施。
67.简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也造成了破坏。怎样保护环境,才能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国人大为此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定: (1)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制定排污标准; (2)建设的项目有污染,建设时要予以考虑;
(3)排污企业要申报,超标准排污,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限期治理;
(4)新建立的企业要禁止使用污染高的设备。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环境噪声防治保护法)等单行法对环境保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68.简述对外经济贸易法。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随着科技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我们要积极开拓,走向世界,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完善和实施对外贸易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制定了《海关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对外贸易法》对我国的贸易方针、技术、货物进出口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出台了反倾销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随着加入w仍进程的加快,要按其规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进一步制定和调整我国一系列对外经济贸易法律。 · 69.在我国为什么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多层次的。宪法是最高大法,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所以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是由我国实际情况决定的。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果发生法律相互规定不一致时,法律是多层次的,其效力也不同,参照以下规则: (1)高级别的法高于低级别的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2)同一层次的法,特别法规定优先于普通法;(3)同一赞*韧性与旧法规定不一致,适用新法;(4)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应当撤销的法律为:超越权限、未经授权制定的、下级别法违反上级别法。
(2)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要全国施行,因此要适应各方面情况。
(3)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地区有差异,因此法律要适应这种差异。
(4)我国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各种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70.简述根据违法不同、性质不同分别承担不同责任。 (1)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时,要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我国制定了统 一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上述两个法律要求予以更正,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末颁发的,都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利的原则来处理。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予以审查,有下面情况的,判决撤销:(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违反法律程序;(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当事人如果因此受到损失,可依法取得赔偿。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要求赔偿的 权利。
(2)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专门有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列举了10项:停止侵害、排 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同。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要干预。民事责任只有受侵害入主张时才处理,而且当事人可协商,不愿意协商的,可提交仲裁、诉讼。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了完善仲裁制度,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仲裁法》,规定了自愿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并对仲裁范围、组织、协议、程序作丁规定。我国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正式出台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对诉前保全、公示催告、督促程序作了规定,还规定了企业的破产制度,在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 (3)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要依法惩治犯罪。1997年八届人大九次会议修订了《刑法》,其重要任务是保护国有财产,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71.关贸总协定(包括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目的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刚刚成立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表现在贸易上就是要求提倡贸易自由化。 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要的场合都表示中国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计划。贸易计划的目的就是要让贸易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让贸易充分自由发展,法律上就要采取两大措施:一方面减让关税,另一方面就要取消非关税壁垒。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实行更加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就意味着中国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产品可以更加自由地到美国去,到欧洲去,到其他各国市场上去,比如中国的家电产品、纺织产品、机电产品、运动鞋等等。这就是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企业发展带来的一种机遇。
72.试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首要宗旨,就是要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的需求。这一点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宗旨就是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在这点上,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就有了比较大的区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称的贸易主要是货物贸易(主要有机电产品、家电产品,不包括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而今天的世贸组织规定的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贸易,
而且要把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要加入进去,并且扩大到服务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第三个非常重要的宗旨就是持续发展,合理的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它把贸易问题同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紧密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最重要的基础是资源。许多国家又把它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而可持续发展又联
系到人类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把可持续发展同贸易联系起来,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 1.港商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承担。
2.此合同应为无效。因为实业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只有清算组才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四个宗旨,就是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在国际经济发展当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如何?WTO提出要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成员获得与他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这种经济发展。这里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标志着国际新秩序要朝公平、 公正的方向发展。
最后一个宗旨就是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首先解决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把长期游离于世界贸易体制以外的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纳入了这个体制。除此之外,还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也纳入了这个体制,从此建立了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7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它的定义比较复杂,通俗讲就是一个国家给另一个国家的优惠待遇,必须五条件给第三个国家和其他成员方。
第二个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通俗地讲,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外国国民在本国可以享受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三个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这个数量限制我们可以说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它主要表现为进口许可证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讲,用数量限制这种非关税壁垒来控制外国进口产品,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比高关税壁垒更为迅速、有效。有的时候如果仅仅用高关税不一定挡得住外国产品。现在很多国家如果征30%、40%、50%的关税已经很高了,如果仅仅征50%的高关税而不能用其他任何行政手段,很可能人们会照样买国外产品。但数量限制有时候比高关税更为有效,它可以非常迅速地制止外国产品的进口。
74.中国加入WTO后,其法律规则对我们的企业发展会带来哪些机遇,如何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中国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下各项多边协定规定的权利。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为中国建立公平的世界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保证。
第三,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可以享有通过多边争端体制来解决双边争端的权利。 第四,中国加入WTO以后,还享有参与制定全球贸易规则的资格。现在 WTO的137个成员的贸易总额已经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而非常相似的是中国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额也占到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以上。现在世贸组织137个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个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讨论的作用明显地增强。 总之,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中国加入WTO的意义,正确分析利弊,真正做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高我们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中更快、更好地发展。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委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于8月22日获得批文。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与一港商和丁公司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按三方约定,港方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但直至199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20%)。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投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迟迟未能答复。港方遂诉至法院。结案后,甲乙二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9月5日,苏志参加外地的订货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A签订一份购销合同,A于9月20日将定金11万元汇入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港商提出赔偿其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12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2.1993年9月5日苏志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实业公司最终解散,其财产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4.实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是否违法?如有,请一一指出。 5.实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题要点:
能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其他人无权与它签订合同。
3.应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公司所欠税款和公司债权的顺序清偿。
4.丙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比例违法。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案例2】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按份之债
某县棉织厂将棉布 922匹委托给某市轻化局代销,货款计 37074.47元,销后付款。
1998年上级决定市轻化局分为轻工局和化工局,原财产按4:6分配,这批棉布作为共有财产分给了化工局,化工局变更后就作为本局奖金使用,棉织厂多次找到轻、化两局交涉,轻工局说:“这批棉布在化工局,应该由化工局付款。”化工局说:“这批布是分给我局的物质,我们不能付这笔款。”
棉织厂在数次找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均无着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
经法院审理后,轻工局负担原债的60%(22000元),化工局负担40%(15000元)。几方面都满意,使拖欠了4年之久的货款纠纷解决了。
【分析】这是一起因企业分立导致原债履行不能的纠纷。 原轻化局和棉织厂发生了债的法律关系。
由于企业分立,随着轻化局分立,债务也随之转移,这批棉布便以轻工局与化工局共有财产的形式发生转移。
共有财产是指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有的财产。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在权利义务方面,共有人对占有、使用、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按份共有是共有关系中的一种。
本案中,轻工局和化工局在分割财产时,按4:6分割,这就形成了对原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的财产关系,由此应当承担按份债务。
几个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的义务,即称为按份债务。因此,法院裁定轻工局和化工局按照各自对原共有财产分得的财产份额,即4:6承担偿还债务的份额是正确的。 【案例3】该专利权究竟属于谁
【案情】 工程师赵某利用工作之余独立完成了一项新型车床的改进技术,将此技术向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赵某所在工厂提出,赵进厂时只是一名徒工,是在本厂工作学习中提高掌握了现有水平的技术,所以该项专利应属职务发明创造,由单位持有。赵某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厂未经赵某同意,在生产中使用了该项技术。另有赵某的同事王某提出,赵某在发明过程中,自己曾为赵某翻译了一份英文资料,理应成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和赵某共同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对专利权主体的认定和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设计任务。属于职务发明或设计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或设计人员所属的单位。非职务发明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设计任务。非职务发明或设计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本案中,赵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设计。因为赵某是利用工作之余独立完成的,既没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其所在单位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属于赵某。
所谓共同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些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是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不是任何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都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提供了物质条件帮助,帮助查询翻译资料的人不能看成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本案中,王某只是为赵某翻译了一份资料,并没有对赵某的发明创造做出独立的贡献,因此不能算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和赵某共享该项发明的专利权。当然,对王某的工作,赵某应支付一定的报酬。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实施其专利的行为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所在单位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在生产中使用赵某已获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是对赵某专利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机关对赵某所在单位及同事王某所提出的要求应不予支持,并应责令赵某所在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2)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3)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案例4】商标使用权属于使用在先的单位所有吗
【案情】湖北童车厂生产的童车,质量优良,声誉很高,1998年10月 20日将多年使用的“大桥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武汉钢木家具厂1998年初开始生产量车,也于1998年10月 20日向商标局提出“大桥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沙市味精厂一直在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味精。黄冈家具厂也一直在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童车,但没有提出商标注册。
问:1、商标局在收到湖北童车厂和武汉钢木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谁?
2、如果上述两厂或两厂之一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沙市味精厂能否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其产品,为什么?
3、黄冈家具厂是否能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为什么? 【分析】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于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湖北童车厂生产大桥牌童车多年,明显比武汉钢木家具厂早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童车,因此,商标局应驳回武汉钢木家具厂的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湖北童车厂的“大桥牌”商标。
沙市味精厂生产的味精使用“大桥牌”商标,因与童车不属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所以不管湖北童车厂或武汉钢木家具厂谁获得商标专用权或两个厂都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都不影响沙市味精厂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销售味精。
黄冈家具厂生产的童车与以上两厂使用“大桥牌”商标的产品为同一种商品,如果以上两厂其中之一获得“大桥牌”商标专用权后,该厂应停止使用“大桥牌”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局应驳回武汉钢木家具厂的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湖北童车厂的“大桥牌”商标。
【案例5】企业办理法人登记时弄虚作假,理应受罚。
【案情】某街道修配厂原来从事五金装配业务,但这些年看到别的单位做生意,票子赚得多,有些工人不安心搞小修配,想调到其他单位去。在这种情况下,该厂厂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谎报说,该修理厂有100多名职工,还有相当数量资产,要求将“修配厂”改为“电器商场”,扩大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了营业执照。
【分析】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国家规定价资金数额,必须和自己的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企业才能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才能负独立的财产责任。没有这个条件,不能进行企业登记,不能发给营业执照,更不准擅自开业。该修配厂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员,却向登记机关隐瞒事实,骗取营业执照,这是国家法律不能允许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家电器商场的营业执照应予以吊销,并对其负责人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6】有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的案例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0年5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企业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作价15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在A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出资比例抽回各自出资的30%。 【问题】
(1)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2)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这类公司应采取什么方式设立? 【分析】
(1) 该协议在内容上的违法之外有:
第一,设立公司的形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和乙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甲和乙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该协议中商标和专利作价达2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500万元的20%。
第三、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案例7】个人合伙的财产应归合伙人共有
【案情】刘某、王某和孙某决定合伙办一个饭馆。经协商,刘某和王某出资购买5间平房,孙某出钱购买饭馆所需的各种家杂器具。饭馆投资3人各占1/3份额。饭馆开业后仅半年时间,就因管理不善而债台高筑,饭馆被迫停业了。他们卖掉了所有家杂器具,偿还了合伙债务。在清理财产时,刘某、王某和孙某就5间平房的分割发生异议。刘某、王某认为,该房是他们两个人的合伙份额应归其所有,孙某的合伙份额是购买的家杂器具,已用来还债,其合伙份额已没有了。孙某不同意,引起纠纷。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在本案中,刘某、王某和孙某基于合伙协议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从而,刘某和王某出资
购买的5间房屋和孙某出资购买的家杂器具就构成合伙财产,根据合同约定1/3份额,属于刘某、王某和孙某按份共有。 刘某、王某和孙某的共有份额在还债之前是对5间平房和各种家杂器具各占1/3;在还债之后就是对仅存的5间平房各占1/3。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孙某有权获得5间平房的1/3份额。刘某和王某的提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8】个人合伙的财产应归合伙人共有
【案情】刘某、王某和孙某决定合伙办一个饭馆。经协商,刘某和王某出资购买5间平房,孙某出钱购买饭馆所需的各种家杂器具。饭馆投资3人各占1/3份额。饭馆开业后仅半年时间,就因管理不善而债台高筑,饭馆被迫停业了。他们卖掉了所有家杂器具,偿还了合伙债务。在清理财产时,刘某、王某和孙某就5间平房的分割发生异议。刘某、王某认为,该房是他们两个人的合伙份额应归其所有,孙某的合伙份额是购买的家杂器具,已用来还债,其合伙份额已没有了。孙某不同意,引起纠纷。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在本案中,刘某、王某和孙某基于合伙协议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从而,刘某和王某出资
购买的5间房屋和孙某出资购买的家杂器具就构成合伙财产,根据合同约定1/3份额,属于刘某、王某和孙某按份共有。 刘某、王某和孙某的共有份额在还债之前是对5间平房和各种家杂器具各占1/3;在还债之后就是对仅存的5间平房各占1/3。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孙某有权获得5间平房的1/3份额。刘某和王某的提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9】股票灭失,应申请公示催告 【案情】上海市海运局客运船队退休工人黎某于1993年4月,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 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 100元),股票号 9115~9174。1998年9月,黎某陪妻看病外出,窃贼乘虚入室,盗走上述全部股票。黎某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其盗窃案被公安机关侦破,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此时,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股票持有人应将所持股票输入电脑。因黎某所持股票已灭失,证券公司不予办理输入电脑手续。1998年10月,黎某向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8年11月,黎某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灭失公示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指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黎某的申请后,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申请人黎某名下确有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该院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即1998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客刊登在11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期满后,黎某于1999年1月 18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黎某灭失的上述股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某有权向上述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补发。
【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本案股票持有人黎某在所持股票被盗后,及时申请公示催告是合法的、有效的,受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还规定:“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灭失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上海真空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应当执行受理法院判决,补发申请人所灭失的股票,承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