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
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
路,以下简称国铁)的货车运用工作,在地方、合资等铁路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单位内运行的国铁货车以及在国铁线路运行的自备铁路货车、企业内用铁路货车、出口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工作,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0‰以上长大下坡道区段运行列车、轮渡和重载列车、组合列车的货车运用工作特殊要求,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作业需要规定。 第九条
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
有关规程、规则等技术规章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程由铁路总公司机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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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货物列车的技术检查、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
(二)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修和回送工作。
(三)负责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运用管理。
(四)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检查和故障处理。
(五)负责进出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检查和故障处理。
(六)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
(七)负责往返循环开行的快速货物班列、局管内固定编组开行的货物快运列车等整备作业。
(八)负责铁路货车运用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开展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铁路货车设计、新造、检修和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与反馈。
(九)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并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索赔和管理。
(十)按规定负责重点物资运输及超限货物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的技术作业及车辆乘务等工作。
(十一)按规定协助进行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核的相关工作。
(十二)参加相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协助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十三)铁路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车辆处是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负责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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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安全监控设备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同时负责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车辆段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落实运用规章制度、细化作业标准。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负责运用工作的生产组织、执行相关作业标准,确保运用货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证责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安全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十五条 货车列检、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
第十六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须在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明确货物列车在列检作业场的作业性质,列检、动态检查作业场应按规定的列车技术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列检作业,保证作业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经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方式进行列检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在沿途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1000km左右。
第十八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工具、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处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铁路货车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组织修理或回送,回送时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运用安全。
第十九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据本规程,结合运用工作实际,细化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运细》),指导车辆段落实本规程的各项要求,《运细》制定后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车辆段依据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运用工作的制度、办法,并根据技术标准要求和生产实际,编制货车运用作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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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落实运用工作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货车运用一线生产人员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持证
上岗。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货车运用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限度,是在列检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测量,数据均
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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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一节 货车运用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二十三条
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技术交
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等。货车运用工作由货车运用作业场和站修作业场承担,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列检作业场以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方式为主,列检作业场
的布局须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车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数量,同时按照运输组织、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等合理设置。
第二十五条
列检作业场等级分为特级、一级,并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日均解体作业3000辆及以上的编组站的车场。 (二)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第二十六条
列检作业场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
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进行命名。
第二十七条
动态检查作业场利用TFDS以动态检查方式进行列车技术检查,
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站区或集中作业地点的名称相对应。动态检查作业宜集中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专用线,或实际
装卸车数量每昼夜平均3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工程临管线等与国铁接轨的车站。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专用线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的工作量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确定。接轨站设有列检作业场的可不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由列检作业场承担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铁路货车国际联运的国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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