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0年版)(3)

2019-01-19 15:45

组(党委)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全体成员。

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考察工作参照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察材料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考察材料中应有能力测评成绩及测评报告。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领导人员任用,在提交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前,需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遵守党纪国法及廉政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按照公司领导人员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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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任职试用期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进行任免前谈话,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领导人员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一)各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直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及特大型企业的经营班子正职的聘任或解聘,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直接聘任或解聘。

(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或更换,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会的,由公司向股东会推荐,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未设股东会的,由公司直接委派或更换。经理层人选由公司向其董事会推荐或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三)各分、子公司及直属机构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特大型企业党组(党委)班子正职由公司党组任免,须选举产生的由公司党组确定候选人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选举。

(四)由中央有关部委备案管理或地方党委协管的领导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并征求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协管党委意见后,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五)处室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报分管领导审阅,呈公司主要领导审定,经公司党组通过,由公司人事部发文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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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任职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其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调度部门正职的聘任或解聘及首次提拔担任为正处级的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以及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副总师、处室正职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须征得公司人事部同意后,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再履行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手续。

各分、子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正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任免之后须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处级干部配备必须严格按照设置的处级职数来控制,不能超职数配备。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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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组审定后,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作为对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的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完善薪酬管理办法,使薪酬、激励与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挂钩。

第四十三条 建立领导人员特殊重大贡献特别奖励制度。对为电网安全稳定与技术进步、安全生产、企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业绩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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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一般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党员领导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立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向职工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和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公司《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领导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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