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涉及领导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
(三)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组及公司人事部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八条 建立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分、子公司,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在届中、离任和任期届满时,公司审计部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分、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公司将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建立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发生安全、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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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班子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表达反对意见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十条纪律。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人事部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考察考核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考核情况,并对考察、考核材料内容负责。对在考察、考核中徇私舞弊、走漏情况、失真失实等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凡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党组及公司人事部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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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分、子公司党员、员工对本单位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司党组举报、申诉。公司人事部和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九章 职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加强领导人员的培养。培养主要采取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突出提高领导人员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作风形象为重点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履职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 加强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选派领导人员到党校、干部学院等机构进行学习培训,建立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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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主选学。
第五十七条 加强领导人员实践锻炼。实践锻炼主要有挂职锻炼、交流轮岗锻炼、考察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选派领导人员到重点岗位、重要项目建设、艰苦地区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任职或挂职。
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中从基层选拔的人数比例逐步达到80%以上。
第五十八条 完善领导人员任职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在同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予以交流。正职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届的,原则上必须交流;副职领导人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任满两届的,应当交流或轮岗。
领导人员接到交流任职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将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
第五十九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门类齐全、结构科学的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明确后备人才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锻炼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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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退出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六十一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六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包括降职使用、转任非领导职务或离职培训。
第六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党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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