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0年版)(5)

2019-01-19 15:45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组根据领导人员的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 在涉及国家和企业安全、重要商业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六十五条 领导人员辞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及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领导人员,解聘(免去)领导职务,按国家有关干部退休政策办理。

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及其所出资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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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或原来任职岗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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