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在中国现状和处理途径

2019-01-19 15:47

职场性骚扰在中国现状和处理途径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今天我们请来赵合俊和赵永煊两位老师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欢迎二位。

赵永煊:我是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来在北京大学读法学硕士,现在从事律师工作。今天很高兴能够受邀到搜狐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赵合俊:非常高兴今天能来到搜狐和广大网友见面聊聊性骚扰问题,我最早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在山东科学院化学所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考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读博士,现在在中华女子学院任教,主要研究性与人权的问题,最早提出性人权的概念。

主持人:我们在《中国法律人》杂志上您写到的社评《洛伊斯的故事》,这本书是关于坚强的美国女性反性骚扰的纪实作品,您为什么选择这个角度表达对性骚扰的看法? 赵合俊:我是写书评是出于几种考虑,一种是现在性骚扰问题被当做性别问题,这主要是和女权主义的理论有关。因为女权主义大家知道,性骚扰主要是由美国的基金女权主义者麦迪浓提出来,他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就是男性的支配和女性的屈从,性就是男性的统治。我们认为是性歧视,说穿别了就是性别歧视就是男人对女人性方面的歧视。用阶级

这个观点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有这种,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是最核心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掌权的资产阶级对无权利劳动者就是女性,我们一般说性骚扰者是掌权的男性对无掌权的女性的统治,男上司对女下属,男性资本家对女性工人进行骚扰,用阶级理论也可以跟性骚扰挂起勾来。经济方面的考虑,性骚扰从现在包括国外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主要是经济方面的赔偿,而且动辄几十万上千万美元,主要和经济挂起勾来。现在性骚扰牵扯到赔偿问题,阶级性也好,经济因素也好,有时候相互交错,不大好理解。

主持人:您是否可以谈一下您对美国就性骚扰的立法和控诉的看法。

赵永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性骚扰做出立法的国家,从最早提出这个概念来讲1964年首先提出来性别歧视,一直到86年才开始把性骚扰列入到性别歧视的范畴规定比较细,最终确立在1998年,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范畴。应该说从此之后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性骚扰的案子曾经出现了很多,这个案子从诉讼过程来看可以看出有三个特点,一个它的诉讼时间应该说是比较长的,平均一个案子大约将近四年左右的时间,最长的像洛伊斯这个性骚扰的案子打了11年,普通案子也要打四五年的时间,这个诉讼的特点过程比较长。第二个特点,性骚扰的被告不仅仅是

骚扰的本人,而且针对骚扰者的单位,大部分来讲是单位最终进行了赔偿。这跟我们国家出现的性骚扰的区别,我们国家性骚扰的都是牵扯到个人,不牵扯到单位。

还有一个特点,惩罚力度赔偿金额来讲是逐渐加大的趋势,从最早赔大约150万美元一直到上千万。日本三菱公司那是一个最大的赔偿案,赔了3500万美元。最近发生的,今年四月份清洁用品制造商赔偿一千万美元。通过美国性骚扰的立法通过这些案例,最后反映一个社会效果,这个社会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现在造成美国几乎所有的公司尤其大的公司对性骚扰非常谨慎,一到公司就进行相关培训,公司内部制定相应的规则,实际对美国的性骚扰诉讼产生比较良好的社会效果。

主持人:赵老师,请您谈一下女性与男性的差异是否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女性在社会中是相对弱势的群体,我国法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女性的关怀?

赵合俊:这个问题很简单也很复杂,我们国家的法律首先强调男女平等,这是我们的一项宪法规定。同时我国的法律也给女性一些特殊的比如生理上的特点,对女性采取特殊的保护,大家知道四期保护,女性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一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给她们派过去工作的,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提出离婚是不行的,高空井下工作不允许女性从事这个行业,针对女性特殊的特点进行特殊的保护。按

照西方女权主义的观点,这是对女权的歧视,井下挖煤窑挣钱很多,为什么阻止女性做这种工作。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可能被另外一部分女性看成是对女性的歧视。

主持人:赵律师曾经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的诉讼过程,我国法律目前审理性骚扰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目前有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性骚扰法律条款?

赵永煊:应该说还没有严格的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包括对性骚扰的定义、性质都是不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讲也是不明确的,连案由都找不到。作为法律依据来讲,目前实践当中法院依据的都是属于侵犯名誉权,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101条,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它的内容是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几个案子都是引用了民法通则101条的规定,严格来讲是不太准确的。

主持人:去年我们知道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您是否可以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将性骚扰写入法律将对解决性骚扰起多大作用?

赵合俊:这种议论这种呼声由来以久,现在确定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因为大家知道包括现在我们也有一些观点还是认为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问题,是男人对女人的骚扰,而我们的法律上又是把女性不但法律上社会上把女性实际是作为受害人弱势人来对待。妇女权益保障法被认

为是妇女的人权法,借修改妇女法的基础把性骚扰列进去这是必然的。性骚扰写到法里对性骚扰到底起多大作用,这个不大好说。一部法律不一定能真正预防人们行为的发生,可能有一些作用,但是不一定能起很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不太好说。

主持人:赵律师从您代理个人案件来讲,哪些行为您认为被视为性骚扰,哪些行为不能被视为性骚扰?有没有大致的界定?

赵永煊:性骚扰的种类来说应该说还是比较多的,大概可以分为言语型,通过口头表达出来的,最常见的是讲黄色笑话,或者介绍个人的性经历,或者对异性评头论足时候加上一些性方面的评价,这是最典型的言语型的。还有行动型的,动手动脚,如果严重一些包括强行拥抱、亲吻、抚摸等等,这是属于行为型的,还有其它类型的,比如现在最常见的发黄色短信、色情骚扰电话,或者黄色影碟包括网络聊天等等加入一些性方面的言语,这个属于其它类型的。至于发生的场所一个是公共场所,一个是办公场所,还有一个是私人场所,种类来讲比较多。如果说哪些行为不算性骚扰,这个界定来讲主要考虑到一个是骚扰的本人主观上是不是恶意的,另外考虑程度,他实行的这种行为在程度上是不是说比较过分,普通的标准概念来判断。如果说像一般上司夸奖下属包括异性干得比较好,摸摸头发或者拍拍肩膀,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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