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在中国现状和处理途径(3)

2019-01-19 15:47

主持人:举证难的问题,性骚扰确实在非常隐蔽的场所,如何取证?如何让受害一方得到确实有利的证据? 赵永煊:在隐秘的场所来讲,取证最常见最容易实施的属于偷录的方式比较简便易行,其它恐怕都不太容易实施。这个方法来讲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对方的言行有时候可以自己诱导说出自己的想法,有时候可以取到一定的证据。 主持人:我国法律当中女性的性行为权利意识有什么变化,有什么原因?提高女性维权意识社会应该提供什么样的环境?

赵合俊:女性是不是把性看作一种人权,性维权意识是有所提高的,婚内强暴或者性强暴,我不能用强奸、卖淫这种词,这些词是对人权的侵犯,卖淫、卖淫女、强奸。婚内性强暴案出现说明女性的性维权意识提高,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婚内强奸,但是包括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婚内的。深圳出现的案例,我们过去对强奸的判罚是蹲几年监狱现在要求提出赔偿,过去强奸最早认为是对公共秩序风化的侵犯,后来看成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是对强奸犯进行一种惩罚,现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性维权意识提高。

现在性维权首先要把性看作是人权,现在很多女性认为第三者包二奶、卖淫,一般女性对从事性交易的女性有很大的蔑视,没有想到性对这些人也是一种权利。这是性是不是人权的问题?涉及到人格的尊严。

主持人:目前中国这种状况下,公司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对性骚扰的制度呢?

赵合俊:不管公司,党政机关也要制定,仅仅搞一个公司是没有用的,美国是私有制,中国是党政机关。美国企业搞是很有用的,我们是公有制,仅仅局限于公司,不包括党政机关还有军队应该加进去,公司也是重点,中国毕竟是行政国家。

网友:我看了《洛伊斯的故事》,感叹法律进行中的每一步艰难,确实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国内有两起性骚扰案件取得胜诉,什么时候我们能在中国的性骚扰立法当中取得进步?

赵永煊:这个问题比较大,我国法律法规不是完善,有关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从建议到法律出台,肯定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来看我们国家性骚扰的案件还是按照普通民事侵权利益来进行处理,仅仅利用民法通则相近的规定。以后三两年之内可能相应的规定能出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法院审理这种案件的依据。不管怎么样,以后我相信发展趋势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应该说是越做越详细完备的。

主持人:您如何看待职场性骚扰与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有什么不同?

赵合俊:职场中的性骚扰案件地点比较确定,公共场所

性骚扰者不是很确定,偶发性,公共汽车这些。职场中的性骚扰涉及到升迁跟经济挂钩,一般也是对经济人进行赔偿。公共场所性骚扰是耍流氓作为治安问题,处理起来顶多罚罚款或者拘禁几天,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是进行治安处罚。

网友:《洛伊斯的故事》是员工告公司,实施骚扰的人向公司申诉之后,公司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范或者处罚实施性骚扰的人。我们国内受到性骚扰一方起诉公司和起诉个人会带来什么样不同的后果?

赵永煊: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起诉的几个案子来讲,被告没有一个是单位的,都是个人。我们国家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在这方面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实施的肯定是个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体来讲,不会单位集体进行骚扰,这是不可能的。咱们国家对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来讲,法律概念上是比较滞后的,包括原来刑法上一些走私罪等等,过去来已只有个人,后来逐渐单位也有犯走私罪的。法律上对于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比较敏感,也可以说是比较落后一些。目前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是追究个人的,也就是骚扰者本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还是未时尚早。 网友:恶意的工作环境给受骚扰的一方带来痛苦的经历,整个公司没有给员工提供平等的非性别歧视的就业环境,美国性骚扰立法当中是很重要的理论。一旦公司成为被告败诉

的话,惩罚非常高额。这种法律文化和体制下,有利于受侵害的人获得更大的赔偿,鼓励受到骚扰的人起诉企业。 赵永煊:什么情况下单位承担责任?我个人意见,这个单位性骚扰已经成风了,不是一两个人,男职工对女职员是非常常见非常普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单位在教育员工管理方面是有过错的,或者说纵容性骚扰行为的存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实是有道理的,也可以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只是个别的,一个人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单位很可能说我们管着几百人上千人,出了这么一个人有骚扰行为,说我们这个单位没有好的工作环境。洛伊斯这个案件当中,男职工对女性来说都有骚扰行为,这个很普遍,人家都不当一回事,这种情况下追究单位责任确实是合情合理的。

网友:公司有没有从《劳动法》上面承担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公司有义务保障你免收骚扰的劳动环境?

赵永煊:《劳动法》禁止性别歧视,这个是《劳动法》可以规范的范畴。性别歧视是在性骚扰这个概念出现之前的一个提法,属于浅层次的保护免予性骚扰的措施。从劳动这个部门来,直接规定禁止性骚扰这个不是很合适,应该属于民法当中调整的范畴。男的不能欺负女的,跟民事侵权来讲有一定的区别,针对用人单位使用男工女工上不应该有区别

政策。性别歧视如果作为一个扩大的解释来讲确实可以包容进来,美国最早性别歧视一开始人们套用的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性别歧视原则,把它提高了一个层次一个观念一个说法。在国内不会把性骚扰的范畴归到《劳动法》当中,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

赵合俊: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一会儿性别歧视一会儿性骚扰,很多人弄不清。一开始美国的宪法劳动法也有性别歧视,美国64年民权法第七部,雇佣升迁的时候,不能以宗教、性别因素歧视,这是针对公司针对企业的一种政策,单位用人的时候不能有性别歧视。后来有一个女性受到老板性的骚扰,不能忍受辞职了,因为她是自动辞职,要领失业救济金,老板说不行。性别歧视最早是针对企业用人的,个人的行为受到个人的性别歧视,公司不能有性别歧视,后来把这个归到公司的性别歧视。性骚扰是性别歧视,同样有同性对同性的骚扰,有女性对男性的骚扰,骚扰是一种侵权,女人可以侵犯男人的权利。谁侵权谁被侵害,不应该有性别问题,女人可以同样侵权,男人同样可以受害,一定要超越性别才能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老是把女性建立在受骚扰,男性骚扰人,女性永远是性客体。

主持人:国内的性骚扰不完善是不是因为国情才导致的?

赵合俊:国家性骚扰不大好办,从意识形态来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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