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1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云环应发[2013]12号)(2013年6月21日);
(12)《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9月19日); (13)《东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昆明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2年国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级工作的通知》(昆环保通[2012]74号)。 1.2.3标准、规范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805.3-2007)(2007年10月1日实施);
(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12年1月31日);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1月1日实施);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年1月1日实施);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2017年7月1日实施);
(6)《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2015)(2015年4月1日实施);
(7)《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2010年9月30日实施);
(8)《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2010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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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002年6月1日实施);
(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7-93)(1994年10月1日实施);
(1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1996年3月1日实施);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02年7月1日实施)。 1.2.4相关技术规范
⑴《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2015)(2015年4月1日实施);
⑵《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2006年3月1日实施);
⑶《尾矿库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2013年12月1日实施);
⑷《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⑸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48号)(2015年5月19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尾矿库(干堆试验场)在闭库后(该项目已经闭库)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垮坝造成的尾矿外泄等)或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报告、处臵、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终止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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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4工作原则
各部门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中应严格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原则;应急行动优先于一般生产活动,应遵循保障人员安全优先,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确保在事故中受影响的人都第一时间进行撤离;当救人与救物发生冲突时,先救人。
(2) 体现“救环境”优先于就财务,即环境优先,做到环境被破坏最小化的原则;
(3) 先期处臵,防止危害扩大化的原则;在事件还处于善未扩大的状态进行控制,防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能控制的影响;
(4) 快速反应、科学应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小组需要快速反应,立即到位,听从领导小组的指挥,立即响应,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控制住;
(5)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尾矿库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单位应该立即响应组织进行救援,先尽单位最大的努力救援,在预判单位力量不能控制事态发展时及时向社会救援力量求助;
(6) 应急工作与工位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应急小组的划分应与工位的职责相结合,将一线生产工人作为应急救援小组人员,熟悉项目情况管理领导作为救援指挥人员;
(7) 预警即响应的原则;一旦预警立即响应,争分夺秒在事件未发展扩大的时候将事件的发展事态控制住;
(8)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接受并切实履行政府环保部门的领导和指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应急方案,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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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应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预案体系说明
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组成。其中: 《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综合预案;《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干堆试验场)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作为专项预案;共同构成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干堆试验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干堆试验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位于同一层级,不同在于环境应急预案侧重事件发生后对环境的影响,而安全应急预案侧重对生产和人员伤害的影响。
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干堆试验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公司各层级应急预案之间也是相互补充,各有侧重。
1.6预案事件分级
1.6.1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企业乃至经济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第17号令),结合XXXX公司东川包子铺铁矿选矿厂(干堆试验场)现状及潜在、紧急情况发生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范围,将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两级。
1、公司级:(Ⅱ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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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人员受伤的、对生产影响较小,依靠公司技术力量能够处理,不会对外界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情况造成影响。如大型的自然灾害或污染事件等事件,但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汇报原则。
2、涉及公司外环境级(Ⅰ级事件)
事件严重危害或威胁着公司及下游选厂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事件排放物大量进入公司外围环境(如溃坝导致大量的尾矿进入外环境等),需要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臵的紧急事件。
对照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不能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严判时,参照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进行事件分级。
1.6.2 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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