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6.9项目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2.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三节 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资料,结合本标段项目经理部管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23.1、事故报告内容
23.1.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3.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23.1.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3.1.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3.1.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23.2、事故报告范围
23.2.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大西铁路15标第三项目部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3.2.2、消防安全事故; 23.2.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3.2.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23.2.5、民用危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23.2.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通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3.2.7、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23.3、事故等级分类
23.3.1、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一次重伤3-9人(企业职工重伤1人及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不含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3.3.2、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其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23.3.3、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的各类安全事故;
23.3.4、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以及劳动部关于国务院第34号令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文)所列7种情况。
23.4、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23.4.1、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大西铁路15标第三项目部各分项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项目部在得到发生事故的通知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大西铁路15标第三项目部及时报告。
23.4.2、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汇报。
23.4.3、项目经理部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位》,电传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并同步报所在当地人民政府。
23.4.5、调查处理
a.伤亡事故,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大西铁路15标第三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结案批复后,形成文本材料报铁路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备案;事故性质特别、火情特殊的,可报请铁路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组织指导、协助调查处理;由铁路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组织事故调查,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铁道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批复。
b.重大安全事故:由铁路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后报铁道部工程安全安全监督总站大西公司监督站备案。
c.特大安全事故:由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23.4.6、责任追究
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b.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
不报的;
c.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d.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扰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四节 安全交底制度
24.1、安全交底方式
24.1.2、安全交底应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和不同方式,应使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内容、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
24.1.3、项目经理部的安全交底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负责人主持实施,向各分项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
24.1.4、项目经理部各分项的交底由各分项组织,各分项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主持实施,向各分项所属的作业工班进行书面交底。
24.1.5、工班的交底由各分项安全负责人同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领工员、工班长本责任区内的作业班组进行全面书面交底,做到人人心中明确自己的职责、岗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
24.2、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24.2.1、承包合同中有关施工技术管理和监理办法,合同条款规定的法律、经济责任和工期。
24.2.2、设计文件、施工图及说明要点等内容。 24.2.3、各分项分项工程的施工要点,安全要求。 24.2.4、施工安全方案,临时用电方案。 24.2.5、工程合同技术规范、工艺操作规程。 24.2.6、识别各类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
24.2.7、各单位在施工中的协调配合、机械设备组合、交叉作业
及注意事项。
24.2.8、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4.2.9、施工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4.2.10、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对本标段的广大管理人员、职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施工生产前必须对各分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保证各分项人员掌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节 重大隐患监控整改制度
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源有如下: 25.1、产生供给能量的装臵和设备。
25.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臵、设备和场所。 25.3、失控后可能产生巨大能量或能量突然释放的装臵、设备。 25.4、危险物质以及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的装臵、设备和场所。 25.5、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 当消除危险有困难时,我们采取了以下预防危险技术措施,来预防和控制危险发生。
25.5.1、建立安全系数
工程所使用的结构或材料的强度远大于可能承受的应力计算值。在安全许可的前提条件下,综合考虑费用、安全、工作条件、设备的重要性等诸多因素,从而确定安全系数。
25.5.2、预防故障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