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根据地史研究(5)

2019-01-19 18:24

暂行条例》,统一了政策,大大推动了边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如太行地区减租减息运动,从1942年6月逐渐开展起来后,武乡县有一半以上的行政村(约50多个)采用说理斗争的办法,在3个月内解决了12000多个问题,典地定年限2000顷,租地订约160顷,清债226000个,铜钱82000多吊,粮食81000斤,退土地文书13400多张;武安县从1942年5月到1943年1月这段时间,农民抽回文约8474张,清出押地4642亩,清出房间1691间,清债351430多元,减租196950斤,退租136050斤,雇工增加工资178200斤①。

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有利的经验和吸取产生问题的教训,1943年10月,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土地暂行条例》后,减租减息运动进一步深入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租佃问题,明减暗不减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针对此种情况,根据党中央的指示,1944年冬和1945年春,边区各地的腹心地带又普遍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减运动”。特别是晋冀豫区,运动规模更大,在纵横几百里的地区,几乎无村不在斗争,无人不卷入斗争。

通过查减,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确保了减租减息的胜利成果。据黎城、平定、临城、和东、偏城、壶关、黎北、太谷、武安等9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到1945年夏,共解决土地问题13000多件;收回佃权土地4435亩;新订租约土地7413亩;新减土地2266亩;退租4454亩;典当地延期与复典地4464亩;清债退粮98石,退洋52321元;抽地505亩;退租换约1359亩,退银元17591元;其他包赔损失等共计得地(租地抽地)20422亩,粮390.8石,银元44369元②。 这里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边区政府对农民钱粮征收的数额。以民国三十年为例(1932年),我方:太行、太岳每亩钱粮征收三元至五元,最多不超过五元;在冀南每亩征收连建设费在内是五角;敌占区:实行“余粮归公制度”,即每个农民每年所收获的粮食,除去最低食用数额外,所有余粮,一律归公。

“伪满”也已实行了余粮归公的“公仓库制度”。按年、按月、按日领粮,一家人勉强能糊口,亲戚家人往来,还要带粮,不然就要饿肚子。对农民来说,“家里有粮,心里不慌”,辛辛苦苦一年,无非希望多收点粮食而已。但残酷的现实却是劳动果实几乎全部被掠夺,可见敌占区农民生活之艰辛。大后方,即国统区,国民政府第三次财经会议,决定西南各省田赋改征粮食。其办法是每亩田赋征收稻谷二市斤。按国民政府规定,每两粮银征二元五角五分。折合稻谷,合计征收七斤半。稻谷以一斗碾五升米计算,即要征米三斤十二两。按大后方现时米价,每斤在三元以上,那么每亩钱粮就要征收十一元二角五分①。可见边区的减租减息并不是因为田赋负担过重,边区征收钱粮过多,而是中国共产党本着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边区田赋是用于争取民族解放,从事抗战建国,保卫与发展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是抗日政府供给前线军队,举办各项生产建设,文化教育事业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2.合理负担

“合理负担”原本是阎锡山为了补助战时财政,根据“有钱出钱”的原则而提出的一种征收财政的办法。当时山西的口号是“得利息的人多负担,赚钱多的人要多负担,财产多的人要负担”,这个办法一直到太原失守以后,才被几个地区的进步政权初步实行了。后来晋冀鲁豫边区又依照了阎锡山提出的“合理负担”原则,结合自身情况,把其具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边区1938年—1942年期间,对农民征税主要实行的是“合理负担”,但比之山西当初所定的“合理负担”办法是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的。当初山西的“合理负担”是按村分十一级产分二十等来分配负担数目。这一分配办法,是偏重中农贫农、苛重地主富农的办法。因而执行起来,就成了片面的“富农捐”的办法,有些执行错误的地方,简直就成了“打地主,打富农,吃大户”的办法。这个办法,用之于临时

一次还可以,若行之久远则是行不通的,因为它是与统一战线政策不相符的。边区所执行的“合理负担”是以一三累进率递进,而又以粮食小米一石杂粮一五斗共合二石五斗,作为定分与分配标准点的。可见,这个办法是使地主富农稍微轻一点。

如阳城县1937年人均负担1.733元,1938年因切实执行了合理负担,人均为1.182元,1939年竟减至0.629元。山西人民的负担在战时因实行合理负担的结果,反比平时减少了2/3以上②。

虽然边区实行的“合理负担”和过去相比已比较合理,但在执行合理负担政策的同时,又暴露了不少问题。因为边区执行的“合理负担”是“超过九百五十元以上者每多百元,一律以八十分计,不再累进”,这是对大地主特等时事问题研究会:《抗战时的中国经济》,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编印,1957年,第485页。

富户便宜,一般中小地主富农,还稍重一点。又以起征点是二石五斗,有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是不出的,还是便宜了一部分中农及大部分贫农,这在征收税款上,是失掉许多应该负担的人———一部分中农大部分贫农,可以说是对战时国家财政上还是一个相当大的损失①。

这不但造成了“大户”对抗日政权的不满,不利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滋长了一些群众逃避负担的恶习,给财经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战争的关系,部队的流动性很大,相应的财经机构和工作也没有跟上去,因此几乎是依需而征,随需随征,不仅造成一些地方群众负担或重或轻的不合理现象,还造成财力和人力上的浪费和漏洞。加之1941—1942年是晋冀鲁豫边区严重困难时期,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使边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征收统一所得累进税便呼之欲出。 3.统一累进税

1941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决定实行统一累进税,它是比合理负担更为科学的一种税收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动员和节约民力。其结合边区这些年实行合理负担的经验,并吸收晋察冀边区的进行累进税的结晶制定的,这是晋冀鲁豫边区的四大法令之一,也是敌后根据地在财政税制上的一大创新。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随后又对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和细则进行修改,开始在整个边区全面实施。统一累进税规定了免征点,实行了分级累进,冀南、冀鲁豫两区虽然仍实行合理负担,但也是贯彻了有累进、有免征点的原则,都使负担面扩大到80%左右,照顾了农工商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和人民生活,克服了负担上的混乱现象。 晋冀鲁豫边区的统一累进税办法,共计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富力的折收”,第三章是“税等、税率和累进率”,第四章是“分数的计算与征收”,第五章是“调查评议和定分”,第六章是“罚则”,第七章是“附则”。为便于执行,又发布统一累进税实行细则57条。统一累计税之所谓统一,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把所有资产(财产税)与收入(所得税)应纳地税,都统一于一种税中,按年度交纳。统一累进税实行后,除了个别具有重要作用的税种外,其他烟酒税、印花税、牌照税、营业税以至田赋,均一律停征。统一累进税把农业税、工业税、商业税、财产税和收入税等合并一起征收,带有单一税的性质。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完全统一于边区政府。

税款只有边区政府有权动用,其他任何机关不能动用。改变过去边区、专署、县、区、村随便征税的办法,任何机关、团体都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人民征款派粮,违者必依法制裁。统一累进税是边区财政实现统筹统支的基石。

这里要关注的是统一累进税在土地农业方面的规定。 边区的统一累进税以“富力”作为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各种收入折合依下列规定:农业收入以每收入十市斗谷计一富力,但以收入性质不同,须依下列规定分别折合扣除再生产费用。甲、自耕地须先按土地总亩数,每亩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

费用后计算。乙、佃耕地须先依亩数扣除一市斗谷,再按总产量扣除十分之一再生产费用外,并须除去其应交之地租计算。丙、出租地未投资在生产费用者,应按其实得地租计算。农业税共分为六等,税率起码数为六厘,最高税率为九厘五,其各税等之纳税富力(以下称之为税率),累进率和税率如下:

第一税等:从开始至一个半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六厘至一分五厘。第二税等:从一个半税力至三个税力,累进率为五厘,税率为一分五厘至二分二厘五。第三税等:从三个税力至五个税力,累进率为二厘,税率二分二厘五至二分六厘五。第四税等:从五个税力至七个税力,累进率为六厘,税率为二分六厘五至三分八厘五。第五税等:从七个税力至十个税力,累进率为七厘,税率为三分八厘五至五分九厘五。第六税等:从十个税率以上按此累进,税率为五分九厘五①。

统一累进税是直接累进简易的税制。因为是直接的,所以纳税人不能转嫁于人。因为是累进的,故适合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与钱多多出的原则。

不仅比田赋公道,而且比合理负担税制更加公平,方式方法更加完善。资产的负担面缩小了,除土地外,其他存量存款一律不负担,这是奖励节俭储蓄的。之所以要征收耕地资产税,一是为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抗战供给;二是为减轻贫农、中农的负担,刺激地主投资工商业,以发展经济;三是与减租减息政策相配合,适时削弱剥削,提高人民的抗战热忱。农业收入负担都弄明确了,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如地租、自耕、佃耕、工资都有明确的折合与减免的规定,这在奖励生产上大大有好处。 晋冀鲁豫边区征收的统一累进税,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的实际情况,基本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其中确定统一累进税的负担人口要占全村人口的80%左右,个别富裕村庄还可以达到90%,贫困村庄也可低于70%。其理由是“众擎易举”。① 还有延长新开荒地、滩地等减免税期限的规定:甲、新开荒地、滩地在五年以内收入都不征税,其有特殊情况并有很多收获者,得由各专署具体规定征收收入税,但纳税收入不得超过其实际收入二分之一为限(即收获一石只能按五斗计算征税)。乙、轮荒地收入不征税,其收入多者如甲项的后半段。丙、新开渠旱地变为水地,第一年仍按旱地产量计算征税,第二年即按水地计算征税。抗日革命军政人员在其家中扣除一个免税点以示优待: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其本人自耕之土地,以其从事耕耘土地时间计算,二年内不得征税。合乎统一累进税的条件者有:甲、私田、寺庙田、族田(包括小社地、老人地、里甲地等)、教堂地。乙、可能耕作并无特殊原因故意怠荒的土地。丙、蒲苇地、竹园地、果树地、药材山坡地、桑叶地②。可见统一累进税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扩大了征收范围是很合理的。

抗战时期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田赋政策主要便是以上几点,以时间上来说,边区政府创建之初实行的是征收田赋的政策,各地取消时间不同,到1942年、1943年才完全取消。而减租减息政策是在边区较早实施的,并且贯彻了抗日战争的始终。合理负担政策则是边区1938年至1942年期间实行的。而合理负担的实行是征收统一累进税的前奏,1943年至1945年,实行的是统一累进税。从地域上来说,整理征收田赋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政策在边区大部地区实行过。统一累进税并非全区同一步调,全面推行的。首先在环境比较稳定的太行区实行,接着在太岳区推行。取代了原先的合理负担政策,而冀南、冀鲁豫区自始至终实行的是公平负担,只对原办法进行若干的修正,但其内容与精神是同合理负担与统一累进税基本一致的。从作用上来说,以上土地田赋政策都是为动员民众,聚集财力巩固和发展晋冀鲁豫边区,争取抗战胜利。而在实施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的同时,仍深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这些政策相互配合,削弱了封建地主经济,促进了封建的土地由集中走向分散,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调动了广大农民抗日救国的积极性,推动了边区经济的发展。

由于晋冀鲁豫边区采取了积极有效合理适当的土地田赋政策,切实的维护了人民的利

益,鼓舞了人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边区,对于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调动了了广大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奠定了长期抗战的物质基础。

由于土地田赋政策的合理性,无论是减租减息,还是征收统一累进税,都起到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激发了人民生产的积极性,人民采取各种办法来发展农业生产,又在边区指导下成立劳动互助组织,组织农民添置农具、兴修水利设施、开垦荒地以发展农业,提高粮食产量。群众相信多打粮食是自己的,便会在经营方面下功夫。1944年,太行区共开生荒地25万亩,熟荒地96000多亩;冀西开生荒地8356亩,熟荒地145000多亩,修河筑地2300多亩,增加水渠251个,水井66口,水渠192道,旱地变为水地4940多亩①。

其次,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参战,促进了人民抗日武装力量的壮大。由于人民田赋负担的减轻,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激发了人民的抗战积极性,广大人民踊跃参军。如1940年,左权、黎城、榆社等老区,有1/8的青壮年参加了军队,左权的许多村庄,几乎全部青年都参了军。1945年大反攻前夕,更是掀起了参军的热潮。如太岳沁源县,七月间一周有1300人参军,冀鲁豫区仅一分区就组织了四个团,卫河县有12000人参战②。同时地方武装力量也大大壮大。八年抗战中,民兵沉重打击了日伪军,巩固了根据地。据《新华日报》(太行版)1944年12月17日报载统计,如太行区地民兵从1940年至1944年,共进行大小战斗28872次,毙伤敌伪5821名,生俘敌伪2872名;破坏敌人公路1723里、桥梁155座③。广大人民群众也积极参加抗战劳务,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最后,团结了各个阶层,维护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租减息,不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坚持交租交息的政策,照顾到地主和富农的利益,改善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对于富农,在改善雇工关系的条件下,还鼓励其进行资本主义的经营生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个阶级、各阶层的关系,打击了日军及投降派引诱煽动地主、资本家投降的阴谋,在经济上团结了各个阶层。从“合理负担”到征收统一累进税,更是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对于各个阶层给予充分考虑,加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了晋冀鲁豫边区。

正是由于晋冀鲁豫边区切实减轻了人民的土地田赋负担,密切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人民对政府无比信任和支持,使边区能在残酷恶劣的环境下坚持下来。通过边区实行的土地田赋政策,思考今天的“三农”问题,诚然,我国已于2006年彻底废止农业税,但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急剧转型的今天,采取什么样的农业政策维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民的利益,仍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五、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农业贷款政策

晋冀鲁豫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敌后重要的根据地之一,地处华北中心,以太行山为依托,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巩固和发展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其中农业贷款政策的实施,为活跃根据地经济,克服困难及促进农业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晋冀鲁豫边区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敌后的经济战线斗争很尖锐。边区的环境是建立在分散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是被敌人分割的、犬牙交错的敌后游击战争环境。由于敌人的侵略和掠夺,边区的农村经济遭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只有加强经济战线的斗争,才能满足长期战争的需要,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并积蓄力量,为抗战反攻做准备。“敌后的经济战线包含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一是对敌人展开顽强的经济斗争,打击其‘以战养战’的阴谋,破坏其封锁政策,保护根据地的财

力、物力;一是在根据地展开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地的生产事业,首先是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和积蓄国民财富,建设自给自足的经济。”①没有对敌斗争就谈不上根据地的建设,而根据地建设更是对敌斗争的依靠,只有生产发展,才能增加和积蓄物力,才能够更有力地对敌进行经济斗争,因此,根据地经济建设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斗争,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和囚笼政策,保障抗战的需要,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根据地自身的经济建设高度重视。“晋冀鲁豫边区95%以上的人口是农业人口,农业生产在整个工农业生产中占绝对比重,为此边区党政领导历年来都用极大力量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布置和总结工作时,总是在考虑对敌军事、政治斗争的同时,把开展大生产运动、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突出掌握的重点。”①边区政府始终把农业生产放在根据地经济建设工作的第一位,认为“在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之后,给予了提高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农业生产是抗日根据地的主要生产,党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用最大力量推动发展之,政府应举行大量的农业贷款,以解决农民借贷的困难”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以边区的农业生产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了和边区政治、经济情况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其中一重要的措施就是农业贷款政策。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对低利农业贷款工作做过重要指示,把增加农贷作为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并以冀南银行为中心开展了农业贷款业务。冀南银行1940年颁布的《各项业务营业办法》,其中就将农业放款作为其放款中的一项重要的业务。

冀南银行及其在各区的分行都把“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作为银行重点工作之一。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1年9月颁布的《施政纲领》中也提出,“要实行低利借贷,救济难民”③。组织群众恢复农业生产是边区政府的主要任务,而在这一情况下,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政策是:“及时发放农业生产贷款,扶助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群众财富,恢复农村经济。”④边区政府一直把农业贷款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支持农业发展,扶助贫困农户解决困难”的指导方针下,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冀太区生产贷款办法》、《农业贷款办法》、《旱灾救济贷款办法》、《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这些办法的颁布使农业贷款有了更明确的政策依据。由此可见,晋冀鲁豫边区的农业贷款是其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扶持农业生产的一重要政策。 (二)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办法、种类及对象1.农业贷款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实施农业贷款工作,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银行及其下属机构颁布了多种农业贷款的办法或指示。这些办法或指示是农业贷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农业贷款的实际发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41年2月颁布的《冀太区生产贷款办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农业贷款办法,其规定主要有:“(一)农业贷款(机关生产、农业合作、水利工程、劳动互助小组、极贫抗属及灾民之为生产而用者、开荒队等等)除机关生产外,须经本村春耕委员会或村政委员会之生产委员会证明,由区长及各区负责人会同审查后,请本县之银行代办所借给。如发生争执或发现有不公情形时,由县实业科长及各区负责人审核处理之。银行并得按贷款基金动支情形,酌量减少贷款者要求贷款之金额。(二)农业合作社借款数目,不得超过其股金总数以上。(三)水利贷款,只限于工程较大者。(四)农民劳动互助小组、开荒队、极贫抗属及灾民借款,应按各地具体情况,自定借款之最高额,以求贷款之普及。(五)贷款数目有限,距要求甚远,各专属分配数额后,应事先严密计划,农业贷款应力求普及,使要求贷款之农民,即使不能全部借到亦能得到部分补助。(六)无论公私贷款,均须由借款人觅具保证人与银行直接订定契约,机关团体亦须由负责人出名,借款人履行契约之义务,保证人须绝对负责按期归还本息。(七)农业贷款公营月息6厘,私营月息7厘。(八)农业贷款分配比例是公营十分之一,私营十分之九。”①上述农业贷款的办法只是简单规定了农业贷款的手续、贷款数目、担保、利息等等。

1942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为增加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在春耕中之部分困难,特规定此办法。

(二)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与水利贷款。春耕贷款,月息7厘。水利贷款,年息7厘。(三)春耕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农具、种子、牲畜三项,水利贷款用途包括开渠、修滩、购买水车之用。(四)贷款主要贷与贫苦农民充当农业之用,抗属、受灾重之农民,及本年编余工作人员,有贷款优先权。(五)贷款期间,春耕贷款期限为8个月,由阳历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贷款数额较大者,得分年偿清,但至多不得超过4年。(六)农民以户为单位借款或自由小组得合借合用。(七)贷款者须与银行订立契约,由借款人自找中保人,中保人以村级干部2人或殷实家户1人为限,无中保人得以实物抵押借贷,无银行县份,由县金库代办后,转交银行。(八)如有开设农具厂、铁厂、水车长等,需款较多者,须由专属决定。(九)专、县建设科负责查贷款手续,作最后之批准,放出与收回者皆负整个责任。财政科(有银行者,有银行办理)负责各种贷款保管及督促收利息及成本之责。(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建两厅会同修改之。”①此办法的颁布,完善了农业贷款的结构,使农业贷款办法更加全面具体,从此法中可以了解到农贷的目的、种类、利息、用途、对象、期限、担保、要求等方面内容,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

晋冀鲁豫边区自然灾害较多,边区政府适时发放农业救济贷款,如在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旱灾救济贷款暂行方法》:“(一)凡接到救济贷款之灾民,得适用本方法。(二)前项贷款总额暂拨10万元,根据灾情轻重,人口多寡比例分配,(财政厅另有通知)。(三)前项贷款,除贷给灾民外,不得作任何挪用。(四)贷款以集中使用救急为原则,1-4口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50元,5口以上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30元。(五)合于下列条件,并经村公所协同村农会审查认为合格者,得借用贷款。1.目下即无法维持生活者。2.有生产能力能按期偿还者。(六)各村贷款农民,须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贷款小组,互相担保。(七)各县政府于接得贷款后,须立即通知县救联负责代领贷款,将来并代收回。(八)救灾贷款为无利借贷,从借贷之日算起,8个月为第一期,13个月为第二期,如第一期期满,确实无力偿还者,须向村公所村农会声明,得延至第二期偿还。(九)本办法经边区政府颁布之日起实行之。”②以上办法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的救灾贷款,可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外,各区在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下也根据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应的农业贷款的指示和办法。1942年太行第五专署颁布《关于一九四三年度春耕贷款的指示》、《太行区一九四三年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太岳行署颁布《关于春耕贷款的指示信》、《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2月冀鲁豫行署颁发《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灾民生产贷款办法》和《流入灾民生产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手续、偿还办法、利息、担保等都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贷款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在春耕中的经济困难或救济灾民,增加农业生产。除上述农业贷款的指示和方法外,关于边区政府及下属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还有很多,关于农业贷款的办法越来越完全、可靠,这些方法和指示都是强调农业贷款必须用于扶持生产,以促进农业生产为其最终目的。

2.农业贷款的种类

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种类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银行及其各级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和指示中都可发现,农业贷款的种类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农业贷款种类主要有春耕贷款、水利贷款、救济贷款和合作贷款等。各项规定中对具体贷款的各个细节也做了不同程度的说明。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中规定,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和水利贷款,并对其利息、用途、期限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在1944年冀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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