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加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在春耕中之部分困难,特规定此办法。
(二)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与水利贷款。春耕贷款,月息7厘。水利贷款,年息7厘。(三)春耕贷款用途只限于购买农具、种子、牲畜三项,水利贷款用途包括开渠、修滩、购买水车之用。(四)贷款主要贷与贫苦农民充当农业之用,抗属、受灾重之农民,及本年编余工作人员,有贷款优先权。(五)贷款期间,春耕贷款期限为8个月,由阳历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贷款数额较大者,得分年偿清,但至多不得超过4年。(六)农民以户为单位借款或自由小组得合借合用。(七)贷款者须与银行订立契约,由借款人自找中保人,中保人以村级干部2人或殷实家户1人为限,无中保人得以实物抵押借贷,无银行县份,由县金库代办后,转交银行。(八)如有开设农具厂、铁厂、水车长等,需款较多者,须由专属决定。(九)专、县建设科负责查贷款手续,作最后之批准,放出与收回者皆负整个责任。财政科(有银行者,有银行办理)负责各种贷款保管及督促收利息及成本之责。(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建两厅会同修改之。”①此办法的颁布,完善了农业贷款的结构,使农业贷款办法更加全面具体,从此法中可以了解到农贷的目的、种类、利息、用途、对象、期限、担保、要求等方面内容,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
晋冀鲁豫边区自然灾害较多,边区政府适时发放农业救济贷款,如在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旱灾救济贷款暂行方法》:“(一)凡接到救济贷款之灾民,得适用本方法。(二)前项贷款总额暂拨10万元,根据灾情轻重,人口多寡比例分配,(财政厅另有通知)。(三)前项贷款,除贷给灾民外,不得作任何挪用。(四)贷款以集中使用救急为原则,1-4口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50元,5口以上之灾户,每口借贷最高额可达30元。(五)合于下列条件,并经村公所协同村农会审查认为合格者,得借用贷款。1.目下即无法维持生活者。2.有生产能力能按期偿还者。(六)各村贷款农民,须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贷款小组,互相担保。(七)各县政府于接得贷款后,须立即通知县救联负责代领贷款,将来并代收回。(八)救灾贷款为无利借贷,从借贷之日算起,8个月为第一期,13个月为第二期,如第一期期满,确实无力偿还者,须向村公所村农会声明,得延至第二期偿还。(九)本办法经边区政府颁布之日起实行之。”②以上办法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的救灾贷款,可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除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的办法外,各区在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下也根据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应的农业贷款的指示和办法。1942年太行第五专署颁布《关于一九四三年度春耕贷款的指示》、《太行区一九四三年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太岳行署颁布《关于春耕贷款的指示信》、《太岳区春耕贷款办法》,1943年2月冀鲁豫行署颁发《春耕掘井种植早苗种子贷款办法》、《灾民生产贷款办法》和《流入灾民生产贷款办法》等贷款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手续、偿还办法、利息、担保等都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贷款的目的是解决农民在春耕中的经济困难或救济灾民,增加农业生产。除上述农业贷款的指示和方法外,关于边区政府及下属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还有很多,关于农业贷款的办法越来越完全、可靠,这些方法和指示都是强调农业贷款必须用于扶持生产,以促进农业生产为其最终目的。
2.农业贷款的种类
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农业贷款的种类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银行及其各级机构颁布的农业贷款办法和指示中都可发现,农业贷款的种类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农业贷款种类主要有春耕贷款、水利贷款、救济贷款和合作贷款等。各项规定中对具体贷款的各个细节也做了不同程度的说明。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农业贷款办法》中规定,农业贷款主要包括春耕贷款和水利贷款,并对其利息、用途、期限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在1944年冀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