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水仓或在巷道沉淀池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③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在运输巷道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运输石门、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④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截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线。
⑤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5)井上下按下列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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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6)井下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的安全措施:
井下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或调整前必须对周围环境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才可开始工作,还必须对被检查的设备停电,严禁带电作业,严格按电气设备检修维护规程作业。 (3)井下电缆
本矿井下电缆的选择:除移动式的电煤钻电缆选择UZ-3×4+1×4型外,其余电缆均选用U1000-3×4+1×4型,电缆芯线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负荷的需要:电煤钻电缆选用4mm2,低压主电缆采用50mm2截面的电缆,配电点至采掘工作面选用50mm2截面的电缆。采面运巷电缆选用50mm2。采面风巷,掘进电缆采用25 mm2。(详见供电系统图)。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电缆。电缆的连接均应使用矿用防爆接线盒,并符合防爆要求,接线不得失爆。
敷设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斜30°以下的井巷中,应用吊钩悬挂; 2)水平巷道或倾平硐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平硐巷内不得超过3米。 4)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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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3、防治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3)井口设置专职检身员,严禁带烟火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4)井下和井口房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口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进风井口要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6)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井口房和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
(1)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用不燃和无毒性洗涤剂。 (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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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4)矿灯要消灭失爆,应装短保护装置,锁紧螺钉应封蜡,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
(5)井下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5、防治放炮引发井下火灾
(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2)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3)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角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2)防治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汇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2、初期外因火灾火势较小,容易控制,现场人员应充分利用灭火器材或其它可能利用的条件,直接灭火。
3、 如果火灾规模较大,现场人员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积极组织受威胁区域人员,尽快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火区。
4、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汇报后,应根据火灾的地点、性质、规模等,立即通知可能受灾人员及可能受威胁区域人员尽快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出灾区,按规定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制定救灾方案。迅速查明原因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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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灾害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灾情扩大。
5、切断火区电源。
6、根据己探明的火区位置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案,其中,在进风井口、井筒内及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使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在井下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的方向,控制火区的供风量;在入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有瓦斯涌出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适当增加风量或采取局部区域性反风;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都必须做到:
① 不致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造成瓦斯爆炸; ② 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③ 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地方; ④ 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⑤ 在火灾初期,火灾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法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确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⑥ 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⑦ 因火灾矿井实行反风时,应在必须留人的信号峒室及重要岗点,进行压风掩护系统的运行。每次的矿井反风演习的资料、措施必须及时总结、存档(包括反风演习设施齐全可靠的检查报告),作为处理事故的必备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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