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2019-01-26 12:33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定)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四章 安全 第五章 组别 第六章 参赛办法 第七章 费用 第八章 赛事信息 第九章 报名

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 第十一章 模拟赛 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

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十四章 场地 第十五章 地图 第十六章 路线

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路线 第十八章 检查点说明

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 第二十章 打卡系统 第二十一章 装备 第二十二章 出发

第二十三章 终点和计时

第二十四章 终点区与终点区配置 第二十五章 比赛成绩 第二十六章 公平竞赛 第二十七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八章 抗议 第二十九章 申诉 第三十章 仲裁 第三十一章 上诉 第三十二章 官员 第三十三章 赛事总结 第三十四章 广告和赞助 第三十五章 媒体服务 第三十六章 附则

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 附录二:路线设计原则 附录三:项目规格

附录五:环保指南 附表一:项目规格简表

附表二: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 附表三:性别-年龄组与有效时间对照表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标志(检查点)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

第四条 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放在一起举办时,应执行IOF规则。

第五条 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日间定向运动比赛。

第六条 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则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

第八条 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

第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则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路线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方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 公平竞赛是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赛事监督、路线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等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 除特别规定处,本规则适用于定向接力赛各棒运动员和团队赛的所有成员。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附录和特别规则中和的条款相冲突时,以附录和特别规则中的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

第十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可以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所属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五条 “规则”指本规则所列举的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

第十六条 “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

第十七条 “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八条 “运动员”既指个人,也指代表队。

第十九条 “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第二十一条 “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二十二条 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竞赛时间划分

日间赛:在日光下;

夜间赛:没有日光。

(二)按竞赛性质划分

个人赛: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

接力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

团队赛: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

(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

单程赛: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

多程赛: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

资格赛: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可以有A组决赛、B组决赛等,B组运动员的排名在A组运动员之后,依此类推。

(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

按特定顺序:到访顺序被指定;

无特定顺序: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

传统定向:检查点带有代码,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取消比赛资格;

微型定向:检查点没有代码,附近有假检查点,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处罚。(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

(五)按比赛持续时间划分

(一)长距离赛;

(二)中距离赛;

(三)短距离赛;

(四)百米定向;

(五)其他距离赛。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

(一)A类赛事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它国内、国际定向运动赛事。

(二) B类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

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

(三) C类比赛:

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动赛事。

第四章 安 全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赛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作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安全监督官员,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委会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官员,负责参赛人员食品卫生的安全。(适用于食宿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

第三十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应能对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比赛场地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

第三十二条 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路线等决定。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赛事组织者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三十四条 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成统处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报到。

第三十五条 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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