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裁判长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填入违规记录卡。
第三百二十九条 除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外,裁判长应明确裁判员的职责。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
第三百三十条 起点裁判长负责组织起点区的裁判工作,带领起点组裁判员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按路线设计员的方案布置起点区和交接区;
(二)组织运动员和运动队官员签到进入隔离区,阻止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隔离区;
(三)根据出发程序和出发顺序组织运动员检录、进入就位区就位和待发区待发;
(四)组织运动员出发;
(五)控制隔离区人员的流动,保证运动员得到良好的休息和进行不受干扰的准备活动;
(六)提前一天根据参赛运动员的组别和数量准备比赛地图。
第三百三十一条 签到裁判员应确保只有在签到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且没有签到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才能进入隔离区,阻止禁止带入隔离区的物品进入隔离区。
第三百三十二条 检录员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隔离区)到出发区的通行,以确保检录后的运动员按预定的时间到达就位区。
检录裁判员确保运动员着装符合要求,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出发批次表)一致,阻止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就位区。
第三百三十三条 序道员与检录裁判员配合,引导运动员在就位区就位。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场地裁判长负责组织赛场的裁判工作,带领场地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与路线设计员密切配合,在赛前准确完成检查点和检查点器材的布置;
(二)保证检查点和检查点器材的安全性;
(三)检查、处理或阻止赛场中的违规行为;
(四)安置中途退出比赛的运动员;
(四)组织搜寻迷失的运动员;
(五)与安全监督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赛场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百三十五条 固定位置检查员应站在可能诱导运动员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特征的关键性位置提醒运动员。
第三百三十六条 &, , nbsp; 流动检查员应沿易观察比赛的路线循环或往返移动:
(一)制止企图穿越的禁区或不能通行特征的行为;
(二)制止危险行为;
(三)记录违规情况。
第三百三十七条 检查员无权作出裁决,对严重违规的情况,应立即向副裁判长报告,由副裁判长作出裁决。
第三百三十八条 看点员应着不醒目服装,保持沉默,处在不会为运动员接近检查点提供帮助的位置。看点员应注意观察检查点附近的运动员,记录交换地图和交换检查卡等严重违规的行为,制止可能危及运动员安全的行为。
第三百三十九条 终点裁判长负责组织终点区的裁判工作,带领终点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按路线设计员的方案布置终点区;
(二)保证沿着必经路线跑向终点的运动员顺利冲过终点线;
(三)回收地图;
(四)检查检查卡和号码布;
(五)判定并记录集体出发的运动员到达终点的顺序和名次;
(六)在接力赛中预报即将完成比赛到达终点的运动员号码或代表队。
(七)控制终点区的秩序,保证观众和媒体的利益。
第三百四十条 成统裁判长负责组织编排和成绩统计工作,带领成统裁判组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录入与变更运动员信息;
(二)分发号码布和检查卡;
(三)编排出发顺序;
(四)准备签到表、检录表;
(五)处理接力赛、团队赛运动员临场变更;
(六)录入运动员成绩、打印成绩条;
(七)统计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数据;
(八)公布即时成绩;
(九)确定最终成绩、名次并报总裁判长批准;
(十)准备成绩表;
(十一)统计团体成绩。
第三百四十一条 竞赛秘书负责组织竞赛中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发布等信息管理工作,带领助理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负责竞赛中心的管理;
(二)统计汇总运动员签到、检录、出发情况及完成比赛、放弃比赛情况;
(三)收集整理裁判长违规记录和裁决记录交总裁判长,并同时将一份副本交成统裁判长;
(四)收集整理即时成绩、最终成绩和名次并交宣告员及时宣告;
(五)收集整理竞赛最终成绩、名次和成绩表交获得授权的单位或机构、并在赛事中心、运动员住宿地和官方网站公告;
(六)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评选;
(七)起草和发布与比赛相关通知和通告;
(八)为裁判员提供后勤保障。
(九)协助组织现场发奖;
第三百四十二条 宣告员是信息提供员,负责向观众、运动员和官员提供适时的信息,激发兴趣和热情。如有必要,应配备1名或多名助理。宣告员的工作重点如下:
(一)在百米定向开始前介绍运动员;
(二)介绍到达最后一个检查点,即将冲刺的运动员;
(三)介绍到达观赏检查点的运动员;
(四)介绍正在冲刺的运动员;
(五)适时介绍定向运动基本知识;
(六)以一定的频率宣告即时成绩。
第三十三章 赛事 总 结
第三百四十三条 组织方最迟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举办方递交一份简短的赛事总结、两套带有详细比赛路线资料的地图和一份完整的成绩册。
第三百四十四条 赛事监督应在赛事结束后4周内向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赛事主要特色,赛事安全、规则执行、公平竞赛况、申诉和抗议的详细情况,改进赛事组织和完善规则的建议。
第三百四十五条 路线设计员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赛事监督和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与路线设计有关的赛事特色、路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三百四十六条 安全监督员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赛事监督和派出机构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与安全相关的赛事特色、赛事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三百四十七条 总裁判长应在赛事结束后3周内向主办单位、相应规格的定向协会裁判委员会、赛事监督递交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赛事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单位、日期、项目、组别;
(二)参赛单位、运动员报名和实际参赛人数;
(三)比赛场地简况;
(四)气候情况;
(五)规则执行情况,包括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和偏离规则的情况;
(六)违规情况;
(七)比赛成绩;
(八)赛事主要特色;
(九)申诉和抗议的详细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十一)改进赛事组织和完善规则的建议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 裁判长(场地指挥长、竞赛秘书、宣告员)应在赛事结束后2周内向总裁判长递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特色、规则执行情况,违规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章 广 告 和 赞 助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得有香烟及烈性酒广告。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官方正式仪式中,代表队成员着装上的广告不能超过300平方厘米。
第三百五十一条 号码布上只能出现一个赞助商。最多可有两个号码布赞助商,一个男子项目和一个女子项目。
第三百五十二条 出现在号码布号码(数字)四周的标记不得有数字,最大不超过8厘米,不得影响号码的整体可读性。
第三百五十三条 除号码布外,参赛者服装和装备上的广告数量没有限制。
第三十五章 媒 体 服 务
第三百五十四条 组织方应向媒体代表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百五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平性的前提下,组织方应尽可能为媒体代表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
(一)秩序册、通知和通告、重点运动员信息等;
(二)参加模拟赛的机会;
(三)终点区中良好的工作空间;
(四)第二天比赛的出发批次表;
(五)比赛成绩单和带有路线的地图、以及重点运动员的路线选择等。
第三百五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平性的前提下,组织方应努力扩大媒体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