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
(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
(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安排;
(十五)食宿服务信息;
(十六)模拟赛信息;
(十七)赛事日程;
(十八)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购买办法;
(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十)信息获取方法。
第七十五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七十六条 秩序册的内容。
(一)竞赛通知;
(二)竞赛规程;
(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四)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
(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
(六)竞赛主任;
(七)赛事监督;
(八)制图员和路线设计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裁判员名单;
(十一)赛事日程;
(十二)交通时刻表;
(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
(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
(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目比赛路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签到和隔离带、签到截止时间、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直播检查点、急救站等;
(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路线、标记路线说明等;
(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
(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
(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
(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
(二十一)赞助商宣传材料。
第七十七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方提供,包括的内容:
(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
(二)安全指南;
(三)医疗服务指南;
(四)交通服务指南
(五)旅游服务指南;
(六)志愿者服务指南;
(六)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
(七)比赛地地图等。
第七十八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
(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
(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
(三)补充通知一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
(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七十九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
第九章 报 名
第八十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
第八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适用于A类赛事)
第八十二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适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对参赛运动员和参赛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八十三条 完成最终确认后,参赛运动队应按竞赛规程指定的方法,按报名费的50交纳报名保证金。没有交纳报名保证金的运动员队得参赛。
第八十四条 未按时报到的运动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十五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且须交纳100元的变更费。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比赛开始前24小时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赛事中心,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到达赛事中心后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八十六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按力赛运动员名单的变更申请至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出。
第八十七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1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
第八十八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
第十章 行 程和 交 通
第八十九条 运动员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法,承办方有义务协助安排返程交通。
第九十条 参赛队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由承办方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己安排。
第九十一条 组织方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
第十一章 模 拟赛
第九十二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组织方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路线。
第九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队官员、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
第九十四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
第十二章 出 发顺 序
第九十五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
第九十六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抽签决定。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
第九十七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路线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各路线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
第九十八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
第九十九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
第一百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
第一百零一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
第一百零二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布。
第一百零三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2分钟,中距离赛为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3分钟或4分钟。
第一百零四条 百米定向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这时,应通过路线设计技术分散运动员。
第一百零六条 长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4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
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组委会应在第一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会议由总裁判长主持,赛事监督应监督本次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 A类赛事,组委会应尽可能在每场比赛开始的12小时前召一次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领队、教练在会上应有提问的机会。
第十四章 场 地
第一百一十条 比赛区域包括起点区、赛场、终点区在内的所有区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赛场是比赛路线及运动员在选择路线时可以涉及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点区是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路线及终点为核心的综合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比赛区域应适合设计竞技性定向比赛路线,应符合《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在选择起点区、赛场和终点区以及设计路线时应考虑《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一)的目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比赛区域在赛前没有被用作其它A类或B类比赛场地的时间应尽可能长。如比赛区域在2年内曾被用作A类或B类比赛场地,应在赛事补充通知中提供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