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4)

2019-01-26 13:53

工区、分包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进场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必须吻合。

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互相矛盾或经项目部抽查失实,项目部有权停止办理工程计价计量、产值申报、进度款支付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部统一提供的模版,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

《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全面,杜绝敷衍塞责和应付行为。

《施工日志》必须填写安全管理情况。

《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记录的重大事件应互相印证。 第五十三条、工程部资料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检查(每月必检一次)质量验收和安全资料,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按国家质量和安全验收规范、地方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与施工现场是否同步,原材料、试件等是否按规范留置、送检,发现有缺漏的,列出缺漏清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时补齐。

第五十四条、各工区提供给项目部的工程资料(工程技术文件、来文、图纸、资料)由资料室统一接收,并应填写《工程资料接收记录》和《收文登记表》。

工区、分包单位必须指派专业资料员负责本单位资料管理,与项目部资料室对接工作。

涉外(单位)资料由资料编制单位负责跟踪办理,项目部资料室督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移交、归档等其他工作,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九、罚 则

第五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组织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上报的民工花名册、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不一致。

第五十七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防护用具。 实行专人管理的设施设备无有效锁闭装置。 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协管员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志。 第五十八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需要跟班作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特殊工艺施工时无专业技术人员带班。

现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每周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未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

拒绝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分包单位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未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或无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未按时检修、保养、记录。 外脚手架堆码杂物。

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覆盖隐蔽工程。 未组织工序交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下一道工序对上一道工序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力。

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工挖孔桩、大型吊装作业、高边坡施工、深基坑开挖、垂直运输机械安拆、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等)时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控。

现场认质认价、收方计量、经济签证资料、产值申报等办理超过本细则规定时限。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六十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

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未按时上报周(月)报或周(月)进度计划。

未组织材料进场验收或材料进场验收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本细则规定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或相关技术交底签证手续不全。

《施工日志》、《安全日志》记录失真或重大事件不能相互印证。 第六十一条、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每周召开的生产调度会。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

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部无故不参与安全检查。

第六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0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未按有关单位下达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整改或整改无回复。

第六十三条、工区、分包单位违反本细则进度管理及工期滞后处罚原则。

编报的进度计划无劳动力保障措施、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每次处罚500元。

关键工序工期滞后按1000元/天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不按照已经批准的赶工措施追赶工期或赶工措施不力造成关键工期严重滞后,按5000元/天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四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临时用电工程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外脚手架、模板支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谎报、伪造安全管理记录、数据。 第六十五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0--100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人伪造、涂改《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

对有关单位要求整改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违规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隐瞒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万--3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班组)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生群体性事件。

因工区、分包单位管理不力,致使项目部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刻意修改事故重要数据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2人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3万--10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50万元罚款。

十、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合同约定执行,按照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合同载明的违约处罚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据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一律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之前现金缴纳,否则,项目部、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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