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区、分包单位管理不力,致使项目部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刻意修改事故重要数据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2人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3万--10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50万元罚款。
十、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合同约定执行,按照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合同载明的违约处罚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据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一律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之前现金缴纳,否则,项目部、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