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会计之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库[1](2)

2019-01-26 14:13

监销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 单位负责人 。

③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6)会计档案的交接

① 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 业务主管部门 、 财产所有者 或移交有关 档案馆 代管。

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 存续方 统一保管; ② 单位分立 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 一方 代管或移交 档案馆 代管。

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 合并后的单位 统一保管 ③ 单位合并 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 原各单位 保管。

④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 接受单位 。 ⑤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由 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 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员 和

监交人员 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7)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① 电算化会计档案是指 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 和 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 。

② 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上应有 录入人员 、 稽核人员 和 会计主管人员 的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 出纳人员 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 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其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 1—3年 。

④ 采用磁性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 同级财政部门 同意。 ⑤ 记账凭证 、 总分类账 、 现金日记账 、 银行存款日记账 需要定期打印输出。 ⑥ 各种会计资料,未经 单位负责人 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第四节 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 、(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2)监督的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①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8种)

①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核心是“内部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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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F、销售和收款 ② 授权批准控制 ③ 会计系统控制

④ 预算控制——预算控制的决策权落实在 内部管理的最高层 ,在公司是股东(大)会。 ⑤ 财产保全控制——主要有两项措施:A、 接近控制 、B、 定期盘点控制 。 ⑥ 风险控制——风险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A、 经营风险 、B、 财务风险 。 ⑦ 内部报告控制 ⑧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 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主要指 财政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对象: 会计行为 。

①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 ②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 审计和鉴证业务 : ①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②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

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② 财政部门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

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 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 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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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 会计师 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设立程序 审批+登记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工商登记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 。 A、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 B、填制记账凭证 C、登记会计账簿 D、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②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和 委托人 签名并盖章 后方可对外提供。 ③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①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此人不是出纳) ③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③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④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会计机构负责人

(1)地位: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 中层行政领导人员 。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4、会计从业资格

(1) 会计从业资格 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 内会计档案管理。

下列人员无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① 注册会计师;

② 档案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③ 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银员

④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① 取得方式: 考试

② 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③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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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④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永远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 中专 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年 内(含2年),免试 会计基础 、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 全国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 管理原则: 属地原则 。

② 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③ 管理方式

A、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日内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B、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 超过6个月 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C、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 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D、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 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② 特点:A、 针对性 、 B、 适应性 、C、 灵活性 。

③ 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④ 形式:A、 接受培训 、B、 自学 。 ⑤ 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时 。

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 (1)会计专业职务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① 自1992年起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和 会计员 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② 从2003年起 ,对 高级会计师 资格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且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中级:会计证+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博士学位 中级 会计师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初级 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助理会计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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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2)设置要求:符合 内部牵制制度 的要求。

(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 、 一人多岗 或者 一岗多人

(3)出纳不得兼管: 稽核 、 会计档案保管 和 收入 、 支出 、 费用 、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1)什么单位需要回避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 事业单位

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如何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① 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1)交接的意义 ② 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 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

(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 调动工作 、 离职 、 临时离职 、 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 ①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3)监交人 ②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①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 和 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② 接管人员 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③ 移交清册 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后的责任 原移交人员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

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

① 职务过错 行政处分 1、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② 行政过错 行政处罚 (3)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行政处分的措施: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3)行政处罚的措施: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4)刑事责任的种类:

①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3、 罚款 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 属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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