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会计之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库[1](3)

2019-01-26 14:13

4、附加刑如何适用?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 同主刑一起适用 , 也可以独立适用 。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5类,见下页)

①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 (2)

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2)所列行为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责任 和 刑事责任 。 对不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 对责任人罚款 违反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伪造、变造、虚假报告、隐匿、销毁行为 强令、指使、授意者 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负责人实行打击报复 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 3000-5万 5000-10万 2000-2万 3000-5万 5000-5万 吊销会计证 吊销会计证 对会计人员 性质严重刑事责任 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①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 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⑦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

情况的;

⑩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⑾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⑿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⒀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⒁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⒂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①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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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行政复议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③ 申请形式:可以 书面申请 ,也可以 口头申请 ④ 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 (老百姓)、 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⑤ 复议机关

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⑥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⑧ 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当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⑨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⑩行政复议实行 一级复议制 。

⑾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且无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3)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① 管辖法院

A、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先复议、后诉讼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起诉期限 B、直接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个月内 提出。 A、直接诉讼的,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③ 被告 B、经过复议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 是被告。

C、两个行政机关做出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 ④ 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 7日内 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⑤ 审理方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理 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 做出一审判决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 做出第一审判决。

⑦ 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注意与复议的区别) ⑧行政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⑨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许可。(注意与复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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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 以银行为中心 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

通。

(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 (4)票据法律制度 (5)证券法律制度 (6)信托法律制度 (7)保险法律制度

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 中国人民银行 为 核心 ,以 国有商业银行 为 主体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

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 (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 人民币 。 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 转账方式 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 开户银行 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3、现金适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3—5天 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 当日 送存开户银行。

(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

接支付,即 不得坐支 。

(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 写明用途 ,由 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签字。 (6)开户单位“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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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 、 单位 和 个人 。

银行包括 政策性银行 、 商业银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

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银行 (而不是金融机构)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3、支付结算的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的工具 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 和 结算凭证 。

①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 ②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③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

① 伪造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 签章 的行为。

② 变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 不得更改的事项 A、 出票或签发日期 B、 收款人名称 C、 金额 。 ④ 签章的形式 签名 、 盖章 或 签名加盖章 。

A、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两个章) 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 本名 的签名或者盖章。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书写文字 规范的汉字 、 繁体字 ,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 ①“元”之后 必须写 “整”(或“正”)字 (2)整(正)的用法 ②“角”之后 可写、可不写 “整”(或“正”)字 ③“分”后面 不写 “整”(或“正”)字

①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 (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②书写规则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

前加“壹” 为拾壹至拾玖的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 出票人 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 活期存款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划分 ②一般存款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划分 ④临时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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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 判断: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律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开立地点: 注册地 或者 住所地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 异地 开立。 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开立原则: 存款人自主原则 ,即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① 存款人名称变更

(1)变更原因 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③ 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 (2)变更程序 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1)撤销原因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③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2)变更程序 发生①②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1)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 主要 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开立 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 工资 、 奖金 和 现金 的支取 (3)开户范围:12类主体。

(4)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 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只能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 开立

(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 借款转存 、 借款归还 和 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 8、一般存款账户 (3)能否支取现金: 可以缴存 现金,但 不得支取 现金。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4)公司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②税务登记证

③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④借款合同 9、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 和 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 、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 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

(1)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 注册验资 。

10、临时存款账户 (2)存续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2年 。

(3)能否支取现金: 能 ,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1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直接申请开立 (1)如何开立 ②将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银行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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