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税收实体法 和 税收程序法 。 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1、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 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
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般采用 税款抵扣 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消费税,是指对从事 生产 、 委托加工 、 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 (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 (2)征收简便;
(3)税源广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 (4)具有转嫁性。
3、营业税,是指对 提供应税劳务 、 转让无形资产 和 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特点是:
(1)税源广泛;(2)计征简便;(3)便于征管;(4)税负公平合理。
4、个人所得税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1、中国公民 2、个体工商户 3、合伙企业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个人独资企业 加成征收,实际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在中国有所得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 14% 港、澳、台同胞 20% 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 目 税 率 纳税人 年所得在 12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适用 比例税率 和
定额税率 (5元/件)
6、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 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
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不征收。其税率分别是: A、 城市7% ;B、 县城、镇5% ;C、 其他地区1% 。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1) 税务管理 (2) 税款征收 (3) 税务检查 (4) 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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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内容:(1) 税务登记管理 (2) 账簿、凭证管理 (3) 发票管理 (4) 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A、 应税收入 ;B、 应税财产 C、 应税行为 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 发生扣缴义务时 ,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的种类
(1) 开业登记 (2) 变更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 (4) 注销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 必须 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 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 定期定额纳税 方式
(1)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4)、注销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 解散 、 破产 、 撤销 以及其他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其他情况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税务登记稽查:税务登记证件 每年验审一次 , 每3年换证一次 。
二、账簿、凭证的管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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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1.5万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3万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账簿 简易帐 复式账
帮工人数 2~5人以下 5人以上
月营业额 0.5~1.5万 1.5万
月销售收入 1~3万 3万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 。
三、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主管机关是 税务机关 。
2、发票的种类由 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 确定。 (1)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总局确定; (2)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 存根联 ,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 发票联 ,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
原始凭证;第三联为 记账联 ,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4、发票的种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 行业发票 和 专用发票 组成。
(3)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 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 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交通运输企业 的客票、货票等。
5、税务机关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或者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6、发票的开具要求
(1)开具时间: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者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
发票联 和 抵扣联 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A、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B、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
C、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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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开具的 发票存根联 和 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 5年 。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后的 存根联 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申报纳税。
(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立即申报.
(3)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收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 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
3、纳税申报的方式 (2) 邮寄申报 ,邮寄纳税申报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3) 数据电文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之后,在申报期限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申报. 4、 纳税申报的时限:税法规定的期限
第六节 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1) 查账征收 :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2) 查定征收 :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3) 查验征收 :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适用。
(4)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 代扣代缴 :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个人所得税。
(6) 代收代缴 :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
征收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8) 其他方式 :A、 邮寄申报纳税 B、 自计自填自缴 C、 自报核缴方式。
(1) 加收滞纳金
(2) 补缴和追征税款 (3) 核定应纳税额 2、税收征收措施 (4) 税收保全措施 (5) 强制执行措施 (6) 阻止出境 (7) 税款优先执行 3、加收滞纳金
(1)加收标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
(2)起止时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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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缴和追征税款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 3年内 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 不得加收滞纳金 。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 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
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年 。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 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 。
(4)纳税人 合并 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 分立 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 (5)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 代位权 ;
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
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 撤销权 。
5、核定应纳税额
Ⅰ、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 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 (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 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 Ⅱ、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6、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Ⅰ、税收保全措施只能针对 纳税人 适用,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适用;
税收保全措施既可以对纳税人 适用,也可以对 扣缴义务人 和 纳税担保人 适用。 Ⅱ、经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Ⅲ、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 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 、 查封 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 税款;
(2) 扣押 、 查封 、 拍卖 、 变卖 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
卖所得抵缴税款。
Ⅳ、对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措施范围之内。
7、阻止出境——适用于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8、税款优先执行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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