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2)

2019-01-26 14:42

这次干涉是一个集体干涉的例子。它是干涉对不干涉原则提出的一次挑战。对这次干涉,欧洲国家相信,在黎巴嫩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在尊重奥斯曼的主权和人道主义危机之间并没有必须的传统。

(二)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期间世界上发生了几起由一个国家以人道主义为由、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国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

1961年比利时部队在刚果登陆,在内乱中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时保护比利时国民;

1965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发生内乱,美国部队在该国登陆;

1971年印度在孟加拉的行动;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降落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以解救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大部分为以色列国民);

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的阿明;

1983年美军在格林纳达登陆;

1989年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

上述事件都是单个国家为了拯救人的生命而干涉另一国的国内事务的实例。如从保护对象上将上述事件作一区分,干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干涉国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另一类是干涉国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1、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

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往往以宪章中的自卫权为理由。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的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卫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自卫的解释是十分宽泛的。所以,尽管这些国民处在领土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下,尽管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的领土完整,但当一国自己的国民在外国受到敌视或生命受到威胁时,该国为保护它自己国民而进行的干涉仍被认为是合法的。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解救被劫持在飞机上的以色列国民人质的行动,就是一个明显的运用单独的干涉保护自己国民的例子。它以自卫为基础的,无需安理会授权。以色列政府认为,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可以延伸到保护在另一国受到敌对的国民。

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美国八十年代入侵格林纳达和巴拿马都是单个国家采取武装行动保护他们在国外的、在当地受到侵害的自己国民的例子。

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发生于1960年6月30日---- 刚果从比利时赢得独立后不久。刚果建

立政权以后,刚果人的武装立即开始洗劫和强奸在刚果的比利时国民。于是,在未经刚果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比利时部署了伞兵部队在刚果登陆。刚果政府认为,这种干涉构成了侵略行为,而且侵犯了他的主权。联合国安理会没有支持刚果的主张,即干涉是侵略行为,但确定这种干涉侵犯了刚果的主权。对当时的局势,安理会还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比利时军队立即从刚果撤出,并派出联合国军。

美国对别国的几次干涉更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外国免受侵害,可以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

1983年,在没有任何真正的对美国的威胁或紧急情况时,美国发动了对格林纳达的干涉,理由是使在该岛上的美国公民免受迫害和可能的被捕或敌对。里根政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保护其国民是有充足理由的。而,国际社会的反映是,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美国政府还主张其1989年对巴拿马的入侵行为是代表自己的国民行使自卫权。由于巴拿马的独裁统治者诺列加将军宣布对美国军队作战,还采取了几次对美国军队的行动,美国政府认为,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他有权对巴拿马进行军事干涉,以保护处于危机中的美国人,这种行为是必要的。外,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受到了民主选举的总统恩达拉(Endarad )的同意。因此,排除了诺列加政府认为美国的军事行动根据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侵犯了巴拿马主权的主张。

这几次干涉的特点都是以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为基础。而宪章的有关规定在起草时是否涉及保护本国在外国的国民而进行的干涉,这一点是不清楚的。正由于此,在上述实践中,一个国家就可以保护自己国民的自卫为理由,绕过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七项,使单独的军事行为成为必要。从那以后,在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民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的时候,单独的人道主义干涉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

这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情况构成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是否允许单方的干涉,如何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这些问题显然都没有解决。

2、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冷战期间有三个著名的例子是为阻止非本国国民受到迫害而进行单独的武力干涉的,它们是: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1978年越南干涉柬埔和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领导人阿明。 (1)、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

印度1971年12月对巴基斯坦的干涉是《联合国宪章》诞生后第一次国际上承认的保护非国民的人道主义干涉。

当时,巴基斯坦由两部分组成,即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两地在语言、文化历史、地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1971年3月巴基斯坦军队在东巴基斯坦进行了镇压,其中近100万人被杀,近千万东巴难民被迫逃离,他们穿过巴基斯坦边界逃到印度。同年

12月,印度进行干涉,两国之间进行了两周的武装冲突,最后以印度的胜利、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并建立孟加拉国而告结束。孟加拉国成立后,立即得到了印度的承认,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印度为自己行为辩解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在巴基斯坦人涌入印度领土后,印度可以主张自卫;第二,印度对巴基斯坦的人权形势及对印度的冲击给予有意义的关注。在安理会的发言中,印度代表称,“我们不会是任何压迫东巴人民的决议的当事国,不管它带来的前提如何。只要留给我们一些文明行为的希望,我们就要保护他们。”

在此次冲突爆发后,联合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冲突爆发的第二天,安理会即举行了三天的紧急会议。美国等国要求印巴两国立即停火撤军的提案连续两次遭到苏联的否决;而苏联要求政治解决东巴基斯坦问题和要求巴基斯坦停止暴力行动的提案仅得到2票赞成,也未获通过。后来,联合国也未通过指责印度或批准印度行为的提案,更没有确定印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

国际社会对这次行为的合法性有不同看法。

赞同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认为东巴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批准了印度单独的干涉行动。此外,他们认为,孟加拉国得到迅速承认等于批准了印度的行动。

另一种意见明确否认了单独干涉的合法性。他们认为,印度别有所图。事实表明,干涉的结果是使巴基斯坦失去了将近一半的领土,而印度毫无疑问地成了地区大国。

看法尽管不同,印度的这次干涉行动却成了后来在人道主义基础上干涉的先例。 (2)、1978年越南干涉柬埔寨

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动重兵侵入柬埔寨,并于1979年1月7日占领金边,扶植建立了亲越的政权。虽然越南并没有提出其行为是人道主义理由造成的,但有人认为其行动有人道主义的影响。 (3)、1979年坦桑尼亚侵略乌干达

1979年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其目的是推翻乌干达领导人阿明,他在七年的时间里对其人民实行了血腥统治,在他执政期间处死了大约30万人。对这一暴行,联合国又一次没有任何行动。于是,坦桑尼亚军队入侵乌干达,赶走了阿明。这次行动给了国际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坦桑尼亚的行动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而不是政治动机。

坦桑尼亚的行动使单独的人道主义干涉又向前走了一步。

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单个国家,而非集体的 ---- 为保护自己国民的或非国民的干涉。上述干涉的例子虽然数量不多,但它们在国际法上成为转折点。对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提出了挑战,使得一个国家不再能够在他们自己的领土上对个人为所欲为,还可以得到国家主权的保护或联合国的保护。由于冷战尚未结束,联合国

安理会不可能、也从未授权进行以人道主义为目的的集体干涉。而苏联的解体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打开了大门。

(三)联合国与南非

在回顾人道主义干涉历史的时候,考察联合国与南非的关系是很有意义的。在处理南非问题的长期实践中,联合国把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与宪章相联系,逐渐树立了自己对一国人权实践作出评判的权威。

自1946年联合国第一届会议以来,南非政府的种族政策一直是联合国讨论的问题。在第一届大会上,印度提出讨论南非当局歧视印度血统南非人的法律问题。南非立法冻结了印度裔人的土地转让权,规定了印度裔人不同于或低于白种南非人的权利。印度认为,南非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1927年和1932年的开普敦协议以及《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南非认为,宪章第二条第七项排除了联大讨论此事,因为它基本是国内事务,并没有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6年底,联大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双方把争端提交下届联大。“决议中含蓄地表明,联大并没有把依据第二条第七项的不干涉原则作为否定其授权讨论此事的实质,而且建议了一条广泛解决的道路。”

1950年特设政治委员会后来的讨论,集中于第二条第七项的不干涉原则是否排除了联合国对此事进行聆听。特设委员会认为自己有能力对此事作出判断,于是集中讨论了南非的国际义务,认为根据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会员国有义务避免通过违反人权的措施。然而这对南非并没有产生拘束力。安理会没有任何行动。

对于种族隔离问题,联合国的介入可以追溯到1950年。联合国组织了一个委员会研究种族隔离的国际影响,而且通过了几项决议要求南非改革其实践。联合国介入的转折点是1960年3月21日的沙佩维尔惨案生之后。在那次事件中,南非警察向手无寸铁的示威者开枪,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惨案。事件后,南非政府还包围和监禁了这次政治运动的领袖。

沙佩维尔惨案之后的4月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指出:此种情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允许联合国采取第七章的强制措施对此事进行处理。1963年8月和12月、1964年6月 ,安理会就此事继续进行讨论,并通过决议,呼吁对南非实行自愿性武器禁运。

70年代,联合国采取了在前20年难以想象的行动。它宣布种族隔离是一项国际罪行;1974年第29届联大中止了南非出席联大的资格;建立了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1977年联合国决议认为1963年的武器禁运是第七章的行动,并将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武器禁运。这些行动表明,种族隔离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也就是说联合国可以根据宪章第七章对其会员国采取强制行动。

80年代,联合国积极展开了消除南非种族隔离的行动,并继续通过综合制裁和禁运对南非实行国际孤立。1985年南非种族动乱增多之后,安理会于1986年通过决议,号召南非当局释放所有被监禁的政治人士,根除种族隔离。长期持反对制裁意见的美国,也加入了针对南非的综合经济制裁。

1989年,德克勒克就任南非新总统,他进行了以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为目标的政治改革。1994年5月6日,南非历史上首次全民大选结果正式揭晓,曼德拉当选为南非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5月25日,安理会通过919号决议,立即取消对南非的强制性武器禁运和其它一切制裁措施,并解散安理会关于南非问题的委员会。

从联合国处理南非问题的经历可以看到,联合国逐渐建立了这样的信念:一、种族隔离是一种国际罪行;二、种族隔离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三、联合国可以对此进行第七章授权的行动;四、在上述情况下,干涉是合法的。联合国还建立起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内对待人权可以有国际性的效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国内的权限,而是国际法和国际舆论的一部分。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到,冷战之前及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基本是单独的干涉,干涉的原因也多与干涉国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集体的干涉,更没有经安理会授权的干涉。

这种局面随着冷战的结束而告一段落。

四、冷战之后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的结束成了转折点,使得联合国有了更大的可能通过安理会授权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从八十年代末开始,联合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大幅度增加,以军事行动“强制实施和平”的实例也不断增多。

这一阶段典型的干涉实例有:1991年干涉伊拉克、1992年干涉索马里、1994年干涉海地和1991年干涉南斯拉夫。

1、联合国干涉伊拉克与688号决议

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并吞并科威特,海湾危机爆发。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对这一事件作出了历史性的反应。安理会在8月2日至11月18日之间通过了11项决议,谴责这场入侵并要求伊拉克撤军,决议援引宪章第七章对伊拉克实行全面强制性的制裁。11月19日,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重申伊拉克破坏了和平,并授权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use allnecessary means)支持和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以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意味着可以使用武力,此后这一措辞也成了使用武力的代名词。

1991年海湾战争刚一结束,伊拉克国内就发生了动乱。据估计有150万伊拉克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库尔德和什叶派穆斯林逃亡并越过同土耳其和伊朗接壤的山地边界,以躲避伊拉克当局的镇压。为此,1991年4月5日安理会通过第688号决议,根据宪章第三十九条,要求伊拉克立即停止对伊平民,特别是库尔德人的镇压,并指出大批难民越过国际边界和发生越界事件是对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议要求伊拉克应保证公民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得到尊重,还要求伊允许国际救援机构把救济物资直接送到那些需要援助的人。此后,美国宣布将派遣一万名美国士兵为伊北部的库尔德人建造难民营和建立“安全区”;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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