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解读稿
摘录2009.09.21修改2010.10.18
按照市局党办的安排,今天上午,由我讲行政复议。其实,对我来说,谈不上讲课,只是和大家一起学习沟通。有讲的不对的地方,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讲课思路,因为行政复议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比较多,如果逐条讲解,会很枯燥,也很难理解,为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学习和掌握行政复议,我将相关内容整理成20个问题,并结合例题,向大家讲解。其中涉及到税务行政复议的地方,我会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现状
第一个现状是,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总量较少,维持率较低 。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与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相比,比例很小。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和吉林省、广东省国税系统为例,黑龙江省地税系统99年至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22起,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7起,复议维持率为32%。吉林省国税系统99年至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5起,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7起,复议维持率为47%。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最多的广东省国税系统99年至20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32起,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0起,复议维持率为45%。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总量较少,原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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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维持率较低。维持率低是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经不起复议的审核,税务管理,在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证据收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复议案件总量少,也不能说明,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没有问题,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反映出来。比如,有的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为了避免纳税人复议,与纳税人搞协商办税,出现少征少罚现象;同时,纳税人也存在着不敢告、不愿告和不知告的问题,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经常打交道,害怕得罪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管理中会遭到报复。
第二个现状是,税务行政复议发展不平衡。
无论从全国还是从某一地区来看,税务行政复议总体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多,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少。一般来说,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法制意识越强,行政复议案件就越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就趋于规范。相反,越是经济落后地区,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越淡薄,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税务纠纷的意识也就越差,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就越少。
第三个现状是,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 。 从全国各地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来看,纳税人不仅对税务机关确认的适用税率、税款征收方式、计税依据等征税行为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处罚等申请复议,还开始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等行为申请复议,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种类越来越多,案件的社会反响越来越大,逐渐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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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概述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的是一部法律、一个条例和一个规章。
一部法律是指《行政复议法》,于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一个条例是指《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于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 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07年8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条例,它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复议法》。
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进一步畅通了复议渠道;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并在复议中,首次提出了鼓励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一个规章是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于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0年4月1日起施行。共12章,105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由税务总局颁布,属于部门规章,他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大亮点是专门增设了“和解与调解”一章。鼓励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是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提出的,但在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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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第三个问题
三、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依据
1、行政复议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第二章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责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该条规定是制定《行政复议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由此类推,《复议条例》是根据《复议法》指定的,《税务复议规则》是根据《复议条例》和《复议法》制定的
四、行政复议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概念中有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认为,不管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正违法,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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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关键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不是其他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我会在后面详细讲解。 第三个关键词是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法定,不允许随意更改。
从行政复议的概念可以看出
第一、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救济手段。
第二、行政复议的目的和作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行政, 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法律名词
行政复议中提到了一个法律名词具体行政行为,要想了解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员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不讲,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又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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