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

2019-01-26 16:47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日期。

十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简单的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开展的行政救济制度,是内部的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诉讼是在在行政机关外部开展的司法救济制度,他是司法监督行为。两者都是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遵从自由选择制度和复议前臵制度。

一自由选择制度,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司法不得介入,也就是,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当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一

般60日内)不作决定的,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先选择了行政诉讼,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当事人则无权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前臵制度,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诉。不允许,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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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里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二是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三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二、案例

结合上述讲解的内容,我举两个案例。

(案例1):个体工商户李某在A县经营蔬菜、水果类商品。自2008年5月开业,一直未申报纳税。A县地方税务局在调查之后,经过告知、听证程序,于2008年12月1日向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2000元罚款,并执行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了部分货物。李某在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由于A县地方税务局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部分货物腐烂变质,李某要求A县地方税务局赔偿,该地税局未予理睬。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A县地方税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李某未经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李某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征税

问题发生争议,纳税人才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题中,对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选择复议,纳税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案例 (案例2):2008年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该县公民李某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县地税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李某2006年取得多项收入,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过告知、听证程序后,县地税局于2008年1月10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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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2倍罚款。李某按规定缴纳,但李某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于2008年1月13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直至2008年3月20日市地税局仍未作出复议决定,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李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逾期60日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期限分析:2008年1月13日申请复议,1月有18天,2月有29天,3月有20天,共67天,超过60天。

在本案中,李某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0天后,市地税局未作出决定,所以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在行政复议中主要涉及到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是指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复议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需要注意两点:

1、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做出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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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是指同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十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可以由上一级机关和本级政府双重管辖。鉴于税务系统管理体制原因,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做了新的规定:

一是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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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是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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