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2019-01-26 16:47

第五条,有点难理解,我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例子,大安地税局对纳税人使用假发票行为罚款1万元,纳税人逾期10天未缴纳罚款,按照规定,每迟缴1天按日加处罚款3%,迟交10天,加处罚款3千元,如果,纳税人对加处罚款3千元的决定不服,应当向大安地税局申请复议。如果,纳税人对罚款1万元和加处罚款3千元都不服,一并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不讲,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十六、行政复议的受理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具体分为4种情况:

1.对于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一般60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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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5日内)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不讲,行政复议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审查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于我们税务部门,是否符合前面讲的税务行政复议的12项范围。)

2. 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可以不讲(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审查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 审查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 审查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果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6、审查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7、如果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审查是否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七、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他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审理期限、审理依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决定和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一)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复议裁决为止的期限。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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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审理期限中,需要注意两个地方:

1、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根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法律文书、相关的笔录等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阅后,作出复议决定。

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改变了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简单的说,税务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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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 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适用依据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

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

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决定中需要注意3个地方:

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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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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