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

2019-01-26 16:47

十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A.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B.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不讲,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综合例题3、 2007年12月16日,某市A县地税局发现一外地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县从事经营活动,该分支机构未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县地税局责令该分支机构补缴税款4万元,并从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李某的个人存折中扣缴了该笔税款。李某不服,以本人不是纳税主体为由申请复议。问:

(1) 李某是否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如有,该向哪一级税务机关提起?

(2) 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应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3) 李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说明理由。

答:(1)李某有权提起复议。因为李某是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李某应向市地税局提起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应撤销县地税局对李某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退还李某个人存款4万元,如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因为李某不是本案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扣缴李某的个人存款抵缴税款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3)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中,税务强制行为,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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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复议前臵的法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十、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背景

早在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增强“解决行政争议”职能,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了鼓励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2009年12月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专设了“和解与调解”一章。 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节程序和具体要求。

下面讲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范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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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四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和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是不能和解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要求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九条 规定,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三)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注意问题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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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准许。

2、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束,以下不讲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

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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