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规定?中与管辖相关的新规定
(1)关于案件协查的规定。?规定?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2)关于告知有关机关的规定。?规定?第1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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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步骤
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权→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据)→2日内交回执法机关备案。
2、简易程序条件把握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对公民处罚是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1000元以下。
(3)执法人员人数,1人即可。
公 民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一般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1年以上)居住地视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法 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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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应有三要素: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的部分应有其法人承担。
其他组织的认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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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易程序应注意问题
(1)亮证并表明身份。要有书面证据,当事人签字认可在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2)履行告知义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做出处罚决定之后救济渠道(?规定?第20条)。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询问笔录中记载固定下来。
(4)固定证据。应完善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和必要的询问笔录,固定违法重要证据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以及听取陈述申辩情况,书面证据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5)当场填写并签发盖好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场收缴罚款条件和方法。注意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规定,?规定?第54条,当场收缴罚款的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规定?第55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开具合法票据。
由于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金额权限只有20元,按照上述规定,对超出20元罚款(包括一般程序罚款的)需当场收缴的,应当有当事人书面委托。
案例:?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罚款返还司机?2005年 5月28日下午,昆明市民周先生从昆明西山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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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处罚的200元罚款和200元诉讼费。钱虽不多,但意义非凡,因为周先生是云南司机中,因为不服交警违法处罚决定状告交警,并最终告赢交警的第一人!
具体情况是:2005年10月26日上午8点45分,周先生开车经过石安公路原大观收费站路段时,被一名执勤交警拦下,说周先生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没有逆行。周先生说?我不申辩还好,他只罚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辩后,他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却是罚款200元扣3分。并在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写上‘拒签’后,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交给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七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对于周先生的诉讼,交警七大队表示: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当场处罚。交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认为:?这属于瞬间违法,是不可预知、无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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