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净用地面积: 99692.90㎡ ? 总建筑面积: 21087.98㎡
其中:经济适用房
多层 91856.28㎡ 高层 35264.00㎡
廉租房
多层 33180.00㎡
商业建筑面积 17632.00㎡ 综合楼及裙房建筑面积 18302.00 幼儿园建筑面积 957.00 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419.00
? 容积率: 2.00 ? 绿化率: 30.30% ? 建筑密度: 29.70% 3、投资总额及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为43936.4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投入14000万元,占总投资的32%;申请金额机构贷款80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8%;预售房款销售收入转入21936.40万元,占总投资的50%。
4、主要经济指标
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47619.72万元,上缴税金及附加2728.61万元,销售净收入44414.92万元。利润总额478.52万元,所得税119.63万元,净利润358.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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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预计总投资利润率1.09%,销售收入利税率6.73%,销售收入利润率1.00%。项目投资回收期2.98年。
详见下表:
项目主要经济指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项目 项目投入总资金 销售收入 销售净收入 经营税金及附加 利润总额 所得税 税后利润 总投资利税率 总投资利润率 总投资净利润率 销售收入利税率 销售收入利润率 销售收入净利润率 净现金流量 投资回收期 指标 43936.40 47619.72 44414.92 2728.61 478.52 119.63 358.89 7.30% 1.09% 0.82% 6.73% 1.00% 0.75% 358.89 478.52 2.98 单位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年 备注 税后 税前 5、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是落实中省“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解决**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惠民工程,有着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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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1、廉租房的概念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经济适用房的概念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3、国家政策分析
(1)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国务院提出若干意见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实施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和框架。《意见》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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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①要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②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③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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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④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了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以及环保、节能的设计要求。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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