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他人利益的。
31、根据过失的性质、影响和后果应确认为严重过失的其它行为者; 五、诚实是公司每位员工应具备的品德,任何的不诚实行为都将被导致解
聘,例如:
1、偷盗、挪用、私拿、私分、截流货款的。
2、利用职权、职位、岗位便利谋取私利或索贿、受贿的。 3、未经批准用银行帐户代他人(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的。 4、伪造、私自涂改数据的(如盘点数据、财务数据等)。 5、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而说谎的。
6、超越权限查阅、偷看公司文件、资料、数据。 7、弄虚作假多报费用。
8、私自出售门店废旧物资并占为己有。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 10、偷吃商品、偷拿商品或私分促销赠品的。
11、对违反以上第2条的,除作解聘处理之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及岗位
责任金并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执行处罚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纪律处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保证员工对纪律处分的上诉权。 4、保证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处罚的类别分为:一般过失、轻度过失、重度过失、严重过失四大类: 八、一般过失、轻度过失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1、店长、经理、各部门主管、领班、防损人员有权对发生在所有区域内的
一般过失、轻度过失进行口头警告或通知防损人员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2、营运部有权对发生在门店的一般过失、轻度过失进行口头警告或通知防
损人员开据《处罚通知单》给予处罚。 九、重度过失、严重过失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1、经理、各部门主管、领班、防损人员有权对发生在本部、本处、本区域
的重度过失、严重过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人事助理核实后,报店长审批执行。
2、人事主管(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有权对发生在
门店的重度过失、严重过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店长审批执行。 3、店长有权责成人事主管(或门店指定的人员)、防损部经理(防损主管)
对发生在门店的重度过失、严重过失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店长审批执行。
十、各类过失造成的赔偿,由处罚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营运部、财务
部核查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十一、罚款由门店出纳收取、建帐。《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给个
人,一联交门店出纳作收款依据,一联交门店存档、备查。
十二、一般过失、轻度过失或不由商场发工资的罚款必须当场交纳,其他
过失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十三、因过失被解聘的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由财务部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
扣除,工资不足部分从当事人“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员工申诉
1、员工对奖惩有意见时应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申诉(特殊情况也可越级申
诉)。
2、员工申诉应注明所在部门、申诉内容、申诉要求。涉及他人的门店均予保密,任何人不准挟嫌报复。
3、门店店长(或人事助理)及营运部、是员工申诉受理主管部门,督察部
对员工申诉予以调查,并予以答复。
4、员工申诉属实及申诉要求合理的,通报批评、延期转正、A类过失、B
类过失等处罚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或防损主管)予以核实后店长批准予以纠正;降职、撤职、辞退、除名、C类过失、D类过失等处罚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防损部经理(或防损主管)予以核实后报店长批准予以纠正。 第五条 辞退 一、辞退
1、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但未达到违纪辞退条件的,或正式任用后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由于公司决定不再予以雇用,按“辞退”处理,公司应向员工作出一定的补赔偿。
2、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根据个人表现及工作需要随时对员工给予辞退
处理,不支付任何补赔偿。 二、劝退
即经公司与员工本人协商,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互不追究有关补赔偿或其他责任。 三、旷工除名
根据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员工累计旷工天数达到三天以上的,按“旷工除名”处理,扣罚300元,扣代通知金,并通报全公司。 四、违纪辞退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C、D类过失行为,即达到违纪辞退条件,扣罚300元,并退报全公司。 五、开除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特别恶劣的,如偷盗、斗欧、贪污构成犯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惩处等,按“开除”处理,扣罚300元,并通报全公司。 六、停职停薪
员工犯严重错误或屡次犯错误者,给予停薪停职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在六个月内被警告三次;
2)员工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犯同样过失而遭严重警告; 3)在事件调查中:
经公司人事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事件调查完成后视调查情况再确认是否予以补发其薪资和恢复其原岗位工作。 七、其它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作辞退处理,无需提前通知,也不作任何补赔偿,对于属违纪行为的,公司按上述规定同时作扣罚处理;造成公司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2) 3) 4)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 有一次重度过失或严重过失行为;
当年累计达到十次一般过失或轻度过失行为。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作息时间
第一条 门店作息时间分冬季和夏季作息时间,冬季范围为每年12月1日
至翌年3月31日,夏季范围为每年4月1日至11月31日。 第二条 门店根据所处的地理条件及环境,确定冬夏季作息时间,原则上冬
季作息时间为8:00——21:30,夏季作息时间为8:00——22:00。 第三条 门店出勤由门店安排,但交接班须有30分钟,同时遇节假日或店
庆应安排大班。
大班作息时间:早班员工下午17:00下班,晚班员工中午13:00上班。 第四条 店长、副店长、处长、经理上行政班,执行值班经理带班制,每月
有4天公休,异地人员可以累计到三个月享受但最长不超过8天,其余4天在门店公休。
第五条 理货员实行早晚倒班制,每月享受2天公休。特殊情况下,经主管
同意,可以相互代班。
第六条 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公休、不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店长经营
运部经理同意,其他人员经店长同意。 第七条 门店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3、五一劳动节一天 4、国庆节一天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日。
6、员工在上述六天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基础工资按3倍计算
或换休。 第二节 考勤记录
第一条 门店考勤由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负责,各处、部(区域)
逐日认真记录员工各类假别,按月报人事助理(门店指定人员)汇总经店长签字确认,次月1—3日传营运部审核后报财务部计算、发放工资。 第二条 门店实行打卡制(签到制或点名制),严禁代打卡、代签到、虚报
等考勤舞弊行为。
第三条 考勤符号:事假×,病假△,旷工〇,迟到※,早退⊙,补休☆,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员工考勤是工资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员必须及时、准确记录
出勤、缺勤情况,严格按照权限执行各类假别的审批和管理;如实反映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考勤凭证。 第三节 考勤考核
第一条 出勤——分为到岗和在岗
一、门店每天执行早会制度,早会时间7:40—7:50,开店准备时间7:50
—8:00。
二、到岗:根据门店上班时间规定,按时到达门店工作岗位为到岗。 三、在岗:工作时间内,在门店以外处理公务,为在岗。 第二条 迟到
一、在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
二、每次迟到30分钟以内,店长及负激励20元,经理负激励15元,主管、
处长、、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10元,其他人员负激励5元。 三、每次迟到31分钟—60分钟,店长及负激励30元,经理负激励20元,
主管、领班、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15元,其他人员负激励10元。 第三条 早退
一、未按下班时间规定,提前1小时内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二、每次早退30分钟以内,店长及负激励20元,经理负激励15元,主管、
领班、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10元,其他人员负激励5元。 三、每次早退31分钟—60分钟,店长及负激励30元,经理负激励20元,
主管、领班、系统员、会计、出纳负激励15元,其他人员负激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