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第四条 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61分钟—180分钟,按半天旷工处理;181分钟以上按
一天旷工处理;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累加)。
2、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新工作岗位者,按实际未上
班时间计算。
3、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通过电话或口信方式请假,假后
回岗24小时之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按半天旷工处理。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岗位者,擅离岗位时间为旷工。 5、未经批准续假或超假,无特殊理由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6、事后请假无法证明是因急病、急事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7、伪造疾病证明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休假证明者,按
不诚实行为处理。
8、因打架斗欧或酗酒等原因导致不能上班的,按实际未上班时间计算。 9、无故不打卡的,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10、请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在门店通报批
评。
11、员工如利用各种假别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二、旷工或视同旷工事件的处理:
1、半天旷工:店长及负激励100元,处长、经理负激励80元,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负激励60元,其他人员负激励40元。
2、一天旷工:店长及负激励300元,处长、经理负激励200元,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负激励150元,其他人员负激励120元。
3、连续旷工3天或全月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8天,作解聘处理。 第五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 )
超市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事假:事假期间不予计发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助)。
第七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应于生病当日上班前后20分钟内向批
假权限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电话或口信),病愈后次日持县级以上国家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收费单据办理病假手续。
二、无疾病证明书、病历及收费单据者不予办理病假手续,一律作为事假处
理。
三、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超过10天不再
发放。 第八条 工伤假
员工上班期间,因在所属工作区域发生工伤可以请工伤假。工伤假根据见证人证明、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药费收据、疾病证明书为依据。
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员工,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按每天12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九条 婚假
员工为本公司服务半年以上才能享受婚假,达到《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给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给婚假10天。为本公司服务不满半年要求结婚的,按事假处理。
婚假期间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员工做绝育、节育、引产、人流等手续,根据国家正规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给予10天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其余按事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一条 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的给假15天,但须出具医院有关证明;男员工配偶分娩,给照顾假3天。
产假、流产死产及男员工照顾假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产假之日起为公司服务满2年的,每月加发300元生活补贴。
产假工资待员工上班后逐月领取。上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自动离职或辞职的视同违约,本人所享受的产假工资及生活补贴全额返还公司。 第十二条 丧假
1、 员工因亲属死亡,凭死亡证明或信函,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2、因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继(养)父母、子女死亡,给予丧假5
天。
3、因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
4、员工亲属死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超假的,所超时间按事假处理。 5、丧假期间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假
员工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如义务献血,救灾、抢险、舍己救人等)需要休养的,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提供相应证明为依据,经门店研究给予相应假期。假期中每天按12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四节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 )超市请假申请单》,
按下列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当天用电话迅速向权限负责人报告,说明事由,取得口头同意方能请假。 第二条 审批权限:
1、店长请假:2天及以内由营运部审批,3天及以上由营运副总或总经理审
批。
2、处长、经理请假:2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3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5 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主管、助理、系统员、财务人员请假:3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3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7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4、其他人员请假:5天及以内由店长审批,5天及以上由营运部审批,10
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5、员工如2天之内未按请假程序及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的,批假权限负责人
应作出处理建议报营运部。
以上人员经批准后的请假单据,一律交门店人事助理(或门店指定人员)做为考勤依据,按月汇总报财务部核查、核资。 第五章 辞职和解聘
第一条 辞职分为辞去职务和辞去本公司工作籍两种。
第二条 门店员工因不能胜任现职或其他原因要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待接替人到位进行交接后,办理《( )超市员工离职手续表》或书面递交辞职报告,方可离开岗位。
第三条辞职人员执行本则第二条规定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辞职手续: 1、主管、领班及以下人员经店长审批同意; 2、店长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递交辞职申请后必须按规定出勤,否则一律作为旷工处理。 第五条 辞去职务的人员,由门店根据其能力、特长及岗位空缺安排相应岗位。
第六条 解聘 1、违纪解聘
如员工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聘员工,违纪解聘的理 由及程序参见本手册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支付解聘的任何补偿金。 2、正常解聘
本公司在某些确实需要裁员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问题,本公司终 止经营、公司机构重组等,可以解聘员工。
第六章 生效与解释
1、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
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3、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