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 标本接收后的处理及保存
4.6.8. 1核酸检测标本的开盖应在生物安全柜或正压环境中,或者全自动开盖系统中进行,自动开盖和手工开盖均应有防止标本交叉污染的措施。
4.6.8. 2 核酸检测标本加样(汇集)前和加样(汇集)后转移在2-8℃中保存。用于血清学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1周内完成检测;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检测的标本应在-20℃以下冻存。冻存的标本应在2-8?C或18-25?C条件下复融。完全复融后标本轻轻颠倒混匀3-5次,如有纤原析出,应在标本采集时的离心条件下进行再次离心,同时检查标本条码是否破损。 4.7 试验操作
4.7.1 按照试剂生产方提供的试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4.7.2 如需对个别试验参数进行修改,应进行确认。
4.7.3 宜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标本和试剂加样以及试验过程。
4.7.4 自动化设备运行参数的设臵应建立权限控制。应保存设臵参数的书面记录,并定期将其与实际设臵参数对照,确保设臵无误,应保存核实记录。
4.7.5 应保存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并定期对运行状态进行审核。 4.7.6 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时,如果需要人工辅助或干预,应对实施人工辅助或干预的人员、人工辅助或干预的时间和内容、与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的衔接等进行记录。
4.7.7 如果是采用手工操作进行标本和试剂加样,应完整记录每一加样和操作步骤。
4.8 试验性能监控 4.8.1 一般要求
4.8.1.1 在血液检测过程中,应对试验性能持续进行监控,以发现正在发生的任何性能变化,这些变化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最终可能导致试验批次的失败,或者弱阳性标本的漏检。
4.8.1.2 选择能够实时反映试验性能变化的参数进行试验性能监控。这些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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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试验对照的检测值; (2)质控品的检测值。
4.8.1.3 选择能够反映试验系统变化的参数进行试验系统监控。包括: (1)血清学检测系统初、复试反应率及两者的比例(复试有反应性标本数/初次试验有反应性标本数)。
(2) 核酸检测系统初筛阳性率(混检或联检阳性率)、鉴别阳性率、拆分阳性率等。
4.8.1.4 用于实时监控试验性能的试验对照和质控品若由试剂厂商提供,其检测值应满足试剂说明书的有效性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实验室应增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质控品(外部质控品)实时监控试验性能。
4.8.1.5 外部质控品可用于监控试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质控品以合适的基质进行稀释;
(2) 日常使用前应对质控品的种类、规格、外观、批号和效期进行检查; (3) 应与血液检测标本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进行检测。每个检测系统的每批次至少应包括1份(套)外部质控品;
(4)外部质控品应为第三方提供的质控品,与试验对照(试剂盒提供)不可相互替代;
(5) 质控品所含目标检测物的浓度应满足试验要求。血清学检测标志物含量接近检测限(S/CO值为2~5);核酸检测标志物(弱阳性质控品)浓度建议为核酸检测系统最低检测限的2-5倍(最低检测限是指标本中可能被检出的病毒,通常指在常规的实验室条件下>95%的标本可被检出,一般以IU/ml表示); 6) 用量值表示样品性质的质控品,其量值应具有溯源性。
4.8.2 实验室可利用质控品的检测数据开展室内质控,监控试验有效性和稳定性,监测系统的趋势变化。血清学检测和ALT检测室内质控方法参见附录D。核酸检测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应与预期检测结果相一致。
4.8.3实验室应当选择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血站参比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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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试验结果的判定
4.9.1 试验结果判定规则 应制定明确的试验有效性和标本试验结果判定规则,将其编写或设臵成为计算机程序,对其编写、设臵、修改和启用应进行控制,所有修改均应保存原版本,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 4.9.2 试验有效的判定
4.9.2.1 应核查每批试验所使用的试剂、设备、试验过程、有无人工干预或其他非正常工作步骤出现等关键控制点,正确无误后方可对试验有效性进行判定。 4.9.2.2 试剂盒各种试验对照的检测值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是判定试验有效的最低要求。
4.9.2.3 外部质控品的检测值作为试验有效性的判定依据时,其检测值应符合既定要求。
4.9.2.4 外部质控品的检测值作为试验稳定性的监控指标时,其检测值应符合既定范围。如果超出既定范围,按既定程序决定试验是否有效。 4.9.2.5 如果采用人工判定,应详细记录每一判定依据,应双人核查。 4.9.2.6 如果判定一批试验无效,则该批试验所有标本的检测结果均为无效。 4.9.3 标本试验结果计算和判定 判定试验有效后,按照试剂说明书的要求计算临界值和/或灰区。根据标本检测值与临界值的比较结果,判定为标本检测结论为无反应性、有反应性或不确定。
4.9.4 对基于PCR检测原理的核酸检测系统,应观察整体扩增曲线,对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对非特异扩增曲线,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该标本重新进行检测。
4.10 检测流程及结果判定
4.10.1 血清学检测结果判定。初次试验为有反应性的检测标本的后续处理有2种选择。 方案1:
以同一试验对原血样(或从血袋导管重新取样)做双孔复试,如果双孔复试结果均为无反应性, 其初试有反应性可能由于假反应性或技术误差导致,检测结论为无反应性,血液可放行供临床使用;如果双孔复试结果中任何1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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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应性, 则检测结论为有反应性,对应的血液及由其制备的所有成分应隔离并报废,将血液标本转送相关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证或补充试验(图4-1)。 方案2:
不做重复试验,初次试验结论即为检测最终结论(图4-1)。
4.10.2 核酸检测结果判定(图4-2)
4.10.2.1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联合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进行HBV、HCV、HIV鉴别试验。
4.10.2.2 采用混合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应进行拆分检测。拆分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拆分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反应的项目。
4.10.2.3 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反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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