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修改2018.5.8)(4)

2019-01-27 10:10

(10)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1)下月工作安排 (12)监理大事记 (13)附表

①合同完成额月统计表 ②工程质量评定月统计表 ③工程质量平行检测试验月统计表 ④变更月统计表 ⑤监理发文月统计表 ⑥监理收文月统计表

(十一)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大事记”、“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机构定期(一般每年末提交,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照片、声像及资料等应及时提交)提交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照片、资料、报告及声像制品等资料。

(十二)工程验收

(1)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2)签发进度计量支付证书。

(3)进行单元工程检验与评定,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在委托授权的前提下,组织分部工程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协助发包人进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4)对承包人的移交申请进行核查,组织对拟移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5)协助发包人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国家有关部门及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7)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实施,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划分责任。

(9)审核承包人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提请发包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0)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请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十三)咨询方面

与发包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相应的工作。

(1)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2)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报告。

8

(十四)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 (1)定期信息文件:

①根据施工监理项目工程的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向发包人报告监理月报、和年报,必要时提供日报;

②工程质量分析专题报告; ③工程进度分析专题报告; ④施工安全专题报告; ⑤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⑦设计变更与索赔处理的台帐。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工程质量状况及其分析的专题报告(部分的和总体的); ⑤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 (十五)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上述监理机构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应符合合同及规程、规范要求;提供分数,满足合同规定。

根据规定及要求,需要建立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时,应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1.5 监理主要依据

1.5.1国家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201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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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77号)(2003年);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279号)(2000年);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2008年);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2006年)。 1.5.2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限于)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2; (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 (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1)《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1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13)《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1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6)《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2011; (17)《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18)《土工合成材料非织造布复合土工膜应用技术规范》GB/T17642-2008; (19)《聚乙烯土工膜防渗技术规范》SL/T231-98; (20)《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 (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2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 (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4)《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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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筑物桩基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

(26)《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2013; (27)《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 (28)《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2007; (19)《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30)《工程建设监理规定》GB50319-2000; (3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3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3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1.5.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4年版) (一)土石方工程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89-2007

第1.0.8条规定,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者药壶爆破 法施工。

第2.1.2 条规定,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 式。

(二)砌石工程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2014

第6.4.5 条规定,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紧靠,严禁架空;

②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 得以砌筑层面以小块是、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三)混凝土工程

(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第2.3.2条规定,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 性的模板,

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第2.6.1条规定,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 分率计),才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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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板、梁

跨度≤2m 70%; 跨度>2m 100%。 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跨度2~8m 70%; 跨度>8m 100%。

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 可提前拆模。

(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第3.1.6条规定,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第3.4.1条规定,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 设计图纸的规定。

1.5.4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1)施工设计图纸; (2)技术要求; (3)变更文件。

1.5.5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发包人和承包人商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6 监理组织

1.6.1监理机构设置

为适应“阿克苏河乌什县秋格尔拦河闸下游防洪工程(托什干河 175+400-177+400,177+850-178+910)施工监理标”项目工程的特点,授喀什宏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成立监理现场监理机构,该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现场监理组织机构采用直线智能制,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核心,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下设3个职能部门,综合办公室、计划合同部和现场监理组,从事监理工作。

现场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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