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监理工作方法、手段和制度
1.8.1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
(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查。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8)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以保证最终目标的实现,主要工作的检验方法和手段见表二:
表二 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
序号 工程或工序名称 工程原始控制网点复核及施工临时控制点和永久观测点的设置 工1 程测量 所有构筑物的施工放线测量 质量检查检测要点 控制手段 用全站仪、水准仪、GPS定位仪、钢尺测量 用全站仪、水准仪、钢尺测量 用钢卷尺或辅助以水准仪测量 用钢尺和水准仪测量 平面位置坐标、高程 平面位置坐标、高程、 轴线、平面尺寸 长、宽、高尺寸 测点相对高程和宽度 工程计量量测 构筑物位移沉降观测 28
2 土方开挖 开挖方法标高和范围 层厚、回填高程 GPS定位仪、水准仪、全站仪 钢卷尺、水准仪测量 核子密度仪或环刀法检测 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 焊接、拉伸、物理和化学性能试验(按规定批量抽检) 钢卷尺量测 现场目测检查、钢卷尺、水准仪测量 现场旁站检查 3 土方回填 含水率、干密度 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掺和料、外加剂、沙石料)砂石料检测 抽检 审查 4 钢筋混凝土现浇 钢筋接头位置、间距、排距和搭接长度 模板缝隙、平整度、支承牢固度、建筑尺寸和标高 混凝土拌制与浇筑 1.8.2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制度,管理和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监督、协调相关事宜;完成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监理人员进场后,详细印发规章制度,现场监理人员随身携带和贯彻执行;并报告发包人资监督和管理。相关制度及规程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2)开工审批制度;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报验制度; (4)技术交底制度; (5)图纸审查及签发制度;
(6)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隐蔽验收签证制度;
(7)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签证;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9)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10)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11)工程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12)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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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议制度;
(1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5)监理报告制度
(16)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17)工程验收制度; (18)现场记录制度; (19)档案管理制度; (20)监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21)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1.9 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
1.9.1监理部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维护国家的利益。
(2)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公正廉洁、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相应的专业规定和公认的行业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3)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独立承担受委托的监理业务,不从事超越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权限的活动。 (5)不与承包人、设备制造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考核,定期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7)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按合同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或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9.2监理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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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1.9.3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国家和水利部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对监理人员的奖罚条款。
(2)严格落实监理公司对监理人员的奖罚条款,认真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制度上保证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制约。
(3)编制适合该项目的具体奖惩制度。
2 工程质量控制
2.1 质量控制的内容
2.1.1工程质量事前控制内容
(一)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用地的征用; (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5)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条件。 (二)检查承包人合同项目开工条件的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料场及骨料加工系统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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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要求;进场的其它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原材料的储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实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5)审查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生产工艺设计,生产作业指导书和检验作业指导书及运输方案,并将审查意见报项目业主备案。
(6)核查承包人关键技术工种、岗位进场人员的资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核查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所投入的机械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质量、能力及状况,凡不符合合同承诺的人员和设备有权令其更换或添置。
(7)审批承包人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等质量标准文件。
(8)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原始河道端面的测量工作,并进行分部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
(9)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10)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安排与职责、权限、会议制度、质量规章制度、原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质量检测实验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职工培训与上岗制度、职工业绩考核制度、施工公告以及质量检验手段与技术等应明确上墙公示内容;
(1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机构,安全防护教育培训情况,向监理机构报送《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或部门法令、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报送监理部审批和备存。审查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对植物、生物和建筑物保护环境的破坏,将工程施工弃渣、废渣、废料以及生产和生活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对噪音严重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消音和隔音处理,对施工弃水、粉尘、废气、废油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准予排放。审查进场材料、设备必须放置有序,工程完工后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12)承包人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3)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核;
(14)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提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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