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9-01-27 11:36

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猪产业是我县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有机衔接生猪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做强做大我县生猪产业,经部分种猪繁育户、生猪养猪专业场(户)、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饮料、兽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倡议发起,组建云梦佳兴生猪专业合作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一) 合作社名称: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

合作社)。

(二) 合作社住所:云梦县隔蒲镇三黄村

第三条 合作社性质: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县境内从事生猪生产、加工、销售 、运输及养猪“投入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养猪生产、加工、销售相

差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合作社宗旨: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合作社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自觉维护全体社员和合作社利益不受损害;合作社所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国际规范,诚实守信;合作社将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服务、代表、协调、自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促进全县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合作社主管机构: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云梦县畜牧局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一) 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 按照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准则组织生产,建立稳定的产、

供、销、技术服务体系,对会员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猪源供应、统一防疫治病、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饲养管理技术规

程、统一产品销售)和“四优惠”(即:优质低价种猪供应、优质优价收购育肥猪、病死生猪保险补偿、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和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

(三) 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开展(合作)社——银

(行)——企(业)协作,协助帮助社员协调生产性资金贷款,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社员提供信用担保以及资信评估、财务顾问、管理诊断等配套中介服务;为社员提供担保贷款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

(四) 建立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为社员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和传递生猪收购经营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等服务,优价转让技术攻关成果。

(五) 发展与县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组织开展经济、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技术合作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六) 承办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包括支持专业合作

社项目建设管理等)。

(七) 积极开展行业内外协调,产品营销加工。

(八) 向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主张和建议,维

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九)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 开展专题调研、调查研究县内外生猪生产、加工、流通及

与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

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开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员各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并成为本社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加入本社的农民会员至少占成员总数

的80%以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

工、营销、服务的个人;以及从事与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三) 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有加入本社的意愿,承认并遵

守合作社章程、改造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四) 生猪养殖户养殖能繁母猪5头以上或出栏生猪达50头以

上(标准化畜牧小区内生猪养殖户年出栏生猪10头以上),愿意与合作社签订种猪销售、饲料供给、生猪收购合同。 (五)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会。

(六) 品德恶劣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者,及正在服

刑期间的人员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是否同意入社。

(三) 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时间、数量缴纳出资。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成为本社正式

会员。

(五) 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权利。

第十条 退社

(一) 合作社个体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账务年度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退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二) 会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三)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社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作退社处理。

(四) 社员资格的,合作社在财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以现金或

转账方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不计利息)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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