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本社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雇用人员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抵偿债务、剩余资产在全体合作社社员之间分配。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转正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生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
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 年 月 日设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作社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