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3)

2019-01-27 11:36

第一届理事会由合作社设立大会选举产生。改选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员代表大

会的决议。 2、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合

作社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研究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3、

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请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及各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4、 5、 6、

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政状况。 筹备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代表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资金,并

参与实施管理。 7、 8、

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其它由社员代表大会受权的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任期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 理事会议事规则 1、 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

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3、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

表决权。 4、

理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由7-9人组成,设立理事长1名,融理事长1-2名,经理1名,理事3-5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一) 产生办法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会员中选举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能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二) 职权 1、

理事长的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务、盈余分配方案、亏损

处理方案及置备会计报告,提交整整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2、

副理事长的职权:

(1)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2) 受理事长委托,如今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

件。 3、

理事的职权:

(1) 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搞好理事会日常工作,参加理事会会议,

参与理事会重大事项决策。

(2) 接受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委托,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

会,参与合作社对外工作。 4、

经理的职权:

(1) 主持、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 提名副经理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任期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 议事规则 1、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

或理事提出。 2、 3、 4、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

权。

5、 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个人对

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6、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

(一) 监事会产生

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 监事会职权 1、 2、 3、 4、 5、 6、

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监督理事会和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务情况。 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理事会有违背章程和决议行为的,可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理事会传言应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会。

(三) 监事会议规则 1、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定应收书面形式通知理事

会。 2、

监事会会议应用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

以上社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3、

监事会和理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理事的近亲及与现任

理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七条 社员的出资方式

自愿加入本社并成为本社的社员可以以现金、种猪、仔猪、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以及房屋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其中实物的价格由合作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社员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 成员的出资额

(一) 每位社员初次出资额度为每股200元,可以多交,不设上

限。

(二) 当会费或出资额不足时,经理事会研究,报请社员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补交一定数额。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为: (一) 社员缴纳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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