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4)

2019-01-27 11:36

(二) 营运收入。

(三) 合作社从结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接受的捐赠款。 (六) 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 (七) 其它来源。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财产、资金属所有社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资金使用,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研究,统筹安排使用,开发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坚持勤俭建社原则,严格费用管理,费用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费用标准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非专职人员的费用和与本社业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一经查出,谁签字、谁支付、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按照日历年度对技术与经济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在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一年度的、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查通过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二十六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按照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公益性捐赠。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合作社聘用的职员的薪金及对模范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记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一) 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起,用于扩大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大会决议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二)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

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

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社员出资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自发,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会员代表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天后,报经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并,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注销时,应在10日内向全体社员宣布,并自合并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因分立而注销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会员代表大会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 人数少于五人无法开展工作;

(二) 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三) 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时;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时。

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游击队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体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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