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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11:40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减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收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为了减值测试的目的,企业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 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确认减值损失。

第七章 披 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㈡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㈢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㈠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

㈡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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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前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㈠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㈡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㈠、㈡和第二十七条 ㈡2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性质或者功能相似的资产。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㈠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㈡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净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㈠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㈡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㈢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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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㈡职工福利费;

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㈣住房公积金;

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㈡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㈢上述㈠和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本准则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㈠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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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㈢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㈣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㈤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负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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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资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投资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了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实际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待遇,按照已付或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报。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股利; (四)买入返售证券交易;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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