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宴;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项目。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当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就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墓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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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以殷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通过股份支付换.入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干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现金或权益工具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其取得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商品或其他服务的成本,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取的商品或其他服务的成本,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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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子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璧、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的加权平均数.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类似工具以行权日股票价格计算的加权平数.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重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商品和其他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㈠以资产清偿债务; ㈡将债务转为资本;
㈢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㈠和㈡两种方式; ㈣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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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 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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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债务重组方式;
㈡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㈢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㈣或有应付金额。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㈠债务重组方式;
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㈢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㈣或有应收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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