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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11:40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矽为一项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 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 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级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 预计负债

1、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 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行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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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准则第十四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商品销售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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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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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 款; (三)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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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 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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