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形势与实务案例分析

2019-01-27 12:10

税务稽查形势与实务案例分析

税法概述与税收法治建设

一、什么是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为基本目标和任务的法律形式。 二、税法的法源

税法的法源即税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指税法的效力来源,即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因此,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一)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 5.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二)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对税收的执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等。 1.习惯 2.判例

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

税收法定主义起始于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1.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初露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 2.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的进一步发展

3.1689年的《权利法案》最后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形成“无代表则无税”,正式确定了法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2.诚信原则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4.法律优位原则 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6.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四、税法体系 1.宪法

2.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 3.税收实体法 4.税收程序法 5.税收处罚法 6.税收救济法

五、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 (一)税收立法与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与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司法与税收司法权

(四)税收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

六、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积极推进税收基本法的立法 修订税收征管法 完善增值税法 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完善 资源税法

推进物业税(房地产税)立法 推进环境税立法 推进社会保障税立法

世界性税制改革的经验与中国地方税制改革

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公共选择学派的形成

美国20 世纪60年代后期逐步兴起的一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 其主要特征: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广泛的非市场化决策的政治问题 从维克塞尔的“财政交换论”到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的目的是要设计一种模式,说明在西方民主社会中左右“公共商品和劳务”生产的决策过程,以及公共经济的运转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布坎南(1919—) 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民主财政论》、《宪政经济学》、《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二、公共物品的特点和市场选择失灵

公共选择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经济分析扩大和运用到社会—政治法规和制度的结构选择。这一分析首先是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开始的。 公共物品的特点:非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要使人们在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与愿意为其分担的成本之间建立起可信的对应关系,就只有使每个人通过某些政治程序表现出他们对该项公共物品真实需求的数量和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只有通过公共选择的办法。

三、公共选择规则

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其规则是指通过投票对公共物品作出抉择的规则。纳税人、消费者、选民的意愿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满足,而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治秩序才能得到协调,投票是达到这种协调的有效方法。 投票规则有两种:

第一种是一致规则:涉及财产权问题的议案 第二种是多数规则

四、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个人对公共商品的需求与税收的关系及税制的选择

个人对公共商品的需求通常都是由预算来满足,而政府预算资金的绝大部分又是通过税收筹集的,对公民来说,政府提供公共商品和劳务的直接成本就是税收。

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税收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要分析、预测各种税收制度对作为“公民—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的个人所作决定或选择的影响。个人不能够选择他最喜欢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数量,而必须根据所有人选择的方式或数量履行纳税义务。

布坎南的分析结论是,税收制度对个人选择行为的影响在财政选择中尤为重要。

公共选择学派对古典学派关于税收本质理论发展的贡献在于,他们提出了一整套公共选择规则、程序和方法、将特定的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与特定税收收入对应起来,有利于各个投票人—纳税人—受益人更为直接、更加具体地感觉到个人纳税与个人预期收益之间的直接联系,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针对任何特定的公共商品项目及其相对应的税收方案,权衡利弊得失,决定自己的选择意向,努力争取以最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最大的经济福利。

(二)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选择行为和选择规则与改进税收宏观管理的政策主张:采取立法形式 作为公共选择学派研究对象的,是公众对由政府公共部门生产的公共物品的选择行为和选择规则,其中包括对各种征税方案的选择。

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看成是一个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它同个人一样,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决策是采用一系列的民主政治程序,为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的偏好,通过“举手投票”来决定如何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为此主张改进政府官员制度和政府运作机制,研究在民主制度下,从政府如何决策的角度来进行。在税收宏观管理方面,主张对政府的税收和支出进行约束。

由于政府活动的支出主要依赖于税收,只有约束了政府的税收,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符合公共选择制度要求的政府行为框架。这种约束可以从政府建立预算的程序和数量两方面入手。 在程序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在预算批准程序上保持税收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平衡

在数量约束方面,要求政府税收和支出的增长,直接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速度相适应。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采用公共选择规则和立法的形式,约束政府的征税行为和预算规模,把税收规模限制在经济增长的范围内。 其基本要求:

1.财政立法。收入与支出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税收规模和结构的决策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之前的立法阶段作出。

2.税制选择。税收结构的决策过程要全面反映被赋予相同权利的每个人的偏好和价值。 3.平衡预算。主张政府预算平衡,并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其实现。 (三)公共选择规则里面最持久、最稳定的规则当属宪法

在现代社会,人们进行公共选择,确定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都是在一系列规则下进行的,这些规则里面最持久、最稳定的规则当属宪法,但宪法也应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公共选择学派还把制宪与修宪也作为研究对象,由此形成宪制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是对一个国家根本问题的研究,属最高层次。

——公共选择学派为政治学与财政税收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财税理论在一个全新的领域里得以拓宽和发展。

税收宪定与税收法定、依宪治税与依法治税 制度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制度学派基本经济思想

制度经济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叶的美国 第一个时期:康芒斯(1862-1945) 第二个时期:贝利, 艾尔斯, 小克拉克

第三个时期:60年代以后新制度学派加尔布雷思(1908-)

康芒斯及加尔布雷思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制度经济学主要由对于新古典经济学尖锐批判的研究原则所构成.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新厂商理论)已经成为当代微观经济学发展中的一个新分支,并且逐步融入主流经济学。

近些年来,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为我国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热点”。新制度经济学对中国经济学界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有利于分析我国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及其转型中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包括着大量的制度分析.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越来越多地被政治学, 社会学, 法学等学科的学者所关注。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将制度定义为:

“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规范):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

安德鲁· 斯考特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境界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之。

诺思在《制度, 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说: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更规范地说, 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 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 禁忌, 习惯, 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 法令, 产权)组成的.”

“制度”就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 “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 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它构成了人们在政治, 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 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

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 是人们创造的, 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 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 那么组织就是社会游戏的角色。

制度是游戏规则, 而“组织是游戏人”, 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群体, 包括政党, 议会, 市政委员会等的政治团体, 企业, 贸易组织, 家庭农场, 合作化等的经济团体, 教会, 俱乐部, 运动队等的社会团体, 大学, 职业培训中心等的教育团体等.

通俗地讲, 制度好象地心引力, 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 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 但它们又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然而, 人们已经习惯于它们的存在, 以至于并不感觉它们对自己的影响. 在牛顿发现地心引力之前, 并没有谁说出过地心引力的存在, 现在经济学家需要发现经济学中的地心引力, 即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从研究“制度趋向”入手, 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 从而用改良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 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 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 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 “制度指社会集团和组织, 社会思想习惯, 行为准则等。” 新制度学派主张重视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

制度学派运用的方法是“结构分析法”, 用历史的, 演进的, 整体的观点分析研究经济问题。 新制度学派主要流行于美国, 以加尔布雷思的理论最具代表性: 权力分配论 二元系统论 结构改革论

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的创新是产生了一种规范性的结论: 立宪过程中必须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 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凯恩斯通过有效需求不足论证了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可能处于不均衡状态, 而被凯恩斯称为最后一位古典经济学家的庇古(Pigou, Arthur Cecil,1877—1959)则通过外部性的概念证明了“市场失灵”的存在, 因此政府的责任就是祢补市场的失灵, 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对于解决“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 布坎南希望于新制度的产生, 而不是国家干预。

二、制度学派的税收思想 (一) 康芒斯的税收思想

1. 课税的警察权力: 实际上指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 2. 课税与纳税能力成正比例, 与为公共服务能力成反比例的原则

主张人们在增加私人财富的同时, 应该为共同财富作出贡献. 税收应该作为鼓励人们增加共同财富的手段. 主张用税收鼓励人们创造共同财富, 调节私人投资方向.。 3.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 按最低的但是累进的税率; 投资所得, 按中等的但是累进的税率;

地基价值所得, 按最高的税率, 并且对巨额地产也是累进的。 4. 税收循环分配论

(二) 加尔布雷斯的税收思想 1. 实行累进税制

2. 税收配合政府支出调节经济波动 3. 反对对高薪阶层实行税收优惠待遇 4. 间接税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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